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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Mobitech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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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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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内 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 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各部门、下属公司的内 部控制建立和实施,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为:
(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层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二)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以及税收有关法规、制度 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三)监督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规章、流程的执行情况,保证其运行有效;
(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产生的舞弊,减少由此产 生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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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 规避有关风险,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会议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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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 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 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办理各类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认真、负责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与 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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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 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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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 部审计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为: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 公司,下同)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 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盘点被审单位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五)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 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董事会同意,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董事会批准, 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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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十二)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合理或 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惩罚措施。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 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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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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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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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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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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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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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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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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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 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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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 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定。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 奖励。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 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 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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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 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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