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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Jinqiao Export Processing Zone Development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ug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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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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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9、900911 证券简称:浦东金桥、金桥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5-032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44 号)核准,同意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不超过 26,900 万股新股。公司实际发行 193,587,853 股,发行价格为 14.05 元/股。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出具 的《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5)第 1304 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2,719,909,334.6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05,469,334.65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 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31001576613050042089。截止 2015 年 8 月 10 日,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639,129,989.85 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01576613050042089,截至 2015 年 8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639,129,989.85 元。 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宁先生、杨晓涛先生及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