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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Jinqiao Export Processing Zone Develop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0

May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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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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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委派胡晴律师和万骞律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8 日 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文汇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了《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 14 点如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8 号新金桥大厦 4 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除现场投票外,公司同时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下午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 2020 年 5 月 2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B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B 股最后交易 日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已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颖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 《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2. 《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3. 《2019 年度财务决算》;

  4.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2019 年年度报告》;

  6. 《2020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经营工作计划》;

  7. 《关于同意公司注册发行债券类产品及一般性授权事宜的提案》;

  8. 《关于续聘 2020 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提案》;

  9. 《2020-2022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10. 《增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10.01《选举杜艳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第 1 项至第 10 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上述第 10 项议案逐项采取了累积投票制;上述 第 4、8、9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胡 腈

经办律师:

骞 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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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邮编:200120

话: (86) 21-20511000; 传真: (86) 21-20511999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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