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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Jinqiao Export Processing Zone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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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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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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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委派陈偲偲律师和沈琦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直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7年 5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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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25日如期在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号新金 桥大厦4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公司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17年5月2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年5月25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王颖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出席人员除公司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资格的确认。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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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6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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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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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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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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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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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财务预算及经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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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桥联发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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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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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请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提案。
上述第1至第9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上述第4项及第7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 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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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战锦天城律师事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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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德
陈偲偲
经办律师: 沈 琦
经办律师: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