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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04
Jun 3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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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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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Jin Mao Law Firm 金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21st Floor, Universal Mansion 168, Yu Yuan Road, Shanghai 200040, China 中国·上海 200040 愚园路 168 号 环球世界大厦 21 楼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3 OO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于二 四 年六月三十日召开。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师出席会议,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2000 会规范意见》(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 44 人,代表股份 485,443,983 股,占公 67.488577% 司股本总额的 。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 合法有效性、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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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一、 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04 年 5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同时 2003 刊登公司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经审核,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 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03 二、 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包括合资格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各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 结论
200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 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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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6 30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署,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李志强 律师
OO 二 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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