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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AtHub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Feb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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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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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3881 股票简称 数据港 编号:2017-006 号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33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52,65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7.80元,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410,67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 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71,019,999.27元。
上述资金于2017年1月23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067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建投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上海农商银行张江科技支 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7年2月2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截止2017年2月22日
的存储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宝山支行 |
457272890414 | 技术研发中心、归 还银行贷款 |
71,019,864.50 |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宝山支行 |
442972891402 | 宝山数据中心 | 99,999,969.50 |
| 3 | 上海农商银行张江科技 支行 |
50131000586773424 | 宝山数据中心 | 199,999,797.00 |
| 合计 | 371,019,631.00 |
注: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71,019,999.27元,以上账户资金总额与募集资 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支付转账手续费所致。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 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艾华、朱明强可以随时到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 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证券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建投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各 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 用。
特此公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