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AANXI LIGHTE OPTOELECTRONICS MATERIAL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Apr 24, 2026

58186_rns_2026-04-24_b4b0e51b-8c9d-41bb-9d5c-2e937eab5ffa.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ITIC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六年四月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目录

目录...1
声明...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人名称...3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行情况...3
三、项目组成员情况...4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4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5
六、保荐人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6
七、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7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8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9
一、推荐结论...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9
三、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10
四、关于保荐人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24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26
六、发行人发展前景分析...39
七、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结论...42

3-1-1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声明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3-1-2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本保荐人”)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行情况

本保荐人指定王家骥、程欣担任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莱特光电”)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本次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王家骥: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23010007,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参与的项目包括:恒通科技 IPO 项目、金石资源 IPO 项目、合盛硅业 IPO 项目、驰宏锌锗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当升科技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通源石油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合盛硅业 2017 年公司债项目、恩捷股份 2019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盛屯矿业 2019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华友钴业 2019 年重组项目、恩捷股份 2020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华友钴业 2020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会通股份 IPO 项目、莱特光电 IPO 项目、会通股份 2021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华友钴业 2021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盛屯矿业 2021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恩捷股份 2021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盛新锂能 2022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新铝时代 IPO 项目、永和股份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天奈科技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程欣: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21020022,现任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参与的项目包括:永兴股份 IPO、亚光科技并购重组、胜利股份并购重组、华仁药业配股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1-3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三、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项目协办人及其执业情况

郑浦屹东,证券执业编号:S1010123080126,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先后参与埃维股份 IPO 项目、安迪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锦波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潘杰克。

上述人员最近三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处分。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anxi Lightte Optoelectronics Material Co.,Ltd.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0年2月21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4年8月13日
注册资本 402,437,585元人民币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股票简称 莱特光电
A股股票代码 688150.SH
法定代表人 王亚龙
公司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隆丰路99号3幢3号楼
邮政编码 710114
电话 029-88338844
传真 029-88338844*8000
网址 http://www.ltom.com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

3-1-4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公司名称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前十名股东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402,437,585股,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1 王亚龙 境内自然人 199,280,802 49.52% -
2 宁波高展自有资金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7,680,000 4.39% -
3 深圳国中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13,467,636 3.35% -
4 北京芯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显智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其他 12,666,900 3.15% -
5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8,733,016 2.17% -
6 北京君联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6,955,517 1.73% -
7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5,251,682 1.30% -
8 陕西供销知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供销合作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4,842,750 1.20% -
9 宁波君成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3,640,000 0.90% -
10 宁波青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3,120,000 0.78% -
合计 275,638,303 68.49% -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1-5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六、保荐人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 338,025 股,中信证券信用融券专户持有发行人 12,900 股,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 54,841 股,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686,722 股,中信证券控股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3,036,618 股,合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3%。中信证券已建立并执行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上述情形不会影响中信证券公正履行保荐及承销责任。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1-6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七、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人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内核部将按照保荐项目所处阶段以及项目组的预约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内核。内核部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将指派审核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结合项目情况,有可能聘请外部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为本机构内核部提供专业意见支持。由内核部审核员召集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履行问核程序,询问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并提醒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后果。

内核审议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发现审议项目存在问题和风险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内核会召开前由内核部汇总出具项目内核报告。内核委员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履行职责,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内核会议审议事项作出审议。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内核部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6年3月2日,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内核会,内核委员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

3-1-7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中信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8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作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

综上,保荐人同意保荐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会

2025年12月1日,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在科创板上市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3-1-9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三、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和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7,649.60万元、5,629.61万元和14,796.68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76,600.00万元计算,并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11.70%、12.66%、15.76%和 17.75%。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8,048.85万元、6,632.43万元、22,764.73万元和17,014.31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

3-1-10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流量”的理解与适用,“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6,600.00 万元(含 76,600.00 万元),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净资产为 180,371.98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公司不属于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司本次发行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针对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规定。

5、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1-11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推动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3]2453号”“中汇会审[2024]5141号”和“中汇会审[2025]3290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8、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3-1-12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9、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0、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下列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76,6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3-1-13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3和生产车间4项目 52,166.07 50,000.00
2 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 3,584.69 3,400.00
3 钙钛矿材料研发及器件验证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3,375.83 3,2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合计 79,126.58 76,600.00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扩充公司产能,并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此外,本次募投项目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5)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特别规定

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2)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3-1-14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4)债券评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6)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7)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3-1-15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mathrm{P1 = P0 / (1 + n)}$;

增发新股或配股: $\mathrm{P1 = (P0 + A\times k) / (1 + 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mathrm{P1 = (P0 + A\times k) / (1 + n + k)}$;

派送现金股利: $\mathrm{P1 = P0 -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mathrm{P1 = (P0 - D + A\times k) / (1 + n + 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8)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赎回条款,具体如下:

①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3-1-16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9)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 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

3-1-17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不得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 B \times i \times t / 365$$

其中:IA 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具体如下: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3-1-18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 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3-1-19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和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7,649.60 万元、5,629.61 万元和 14,796.68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76,600.00 万元计算,并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车间 1、生产车间 3 和生产车间 4 项目,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钙钛矿材料研发及器件验证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

3-1-20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紧密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4、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 OLED 有机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核心产品包括 OLED 终端材料及 OLED 中间体,是 OLED 产业链上游关键材料供应商。公司率先实现国内 OLED 终端材料从 0 到 1 的突破,拥有数百项 OLED 终端材料自主专利,技术体系贯穿材料设计、化学合成、器件制备及性能评测全流程,形成了深厚的研发储备与坚实的技术壁垒,为产品的持续创新与性能升级提供了强大支撑。公司凭借卓越的研发技术实力、优异的产品性能和完善的服务体系,赢得了良好的行业认知度,与知名 OLED 面板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核心产品 OLED 终端材料的产能规模及出货量均保持国内领先水平。在巩固现有产品及市场优势的基础上,公司持续布局叠层器件连接层 CGL 材料、蓝色磷光材料、窄光谱高色域 MRTADF 材料等相关前沿技术,依托研发与市场优势,紧跟 OLED 显示技术的发展趋势,持续加强技术创新与迭代,在 OLED 有机材料领域的市场影响力与竞争力持续凸显,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

3-1-21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 IPO、再融资监管安排》的相关要求

1、根据近期市场情况,阶段性收紧 IPO 节奏,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

发行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融资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

2、对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行业大市值上市公司的大额再融资,实施预沟通机制,关注融资必要性和发行时机

莱特光电主要从事 OLED 有机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核心产品包括 OLED 终端材料及 OLED 中间体,是 OLED 产业链上游关键材料供应商。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C39),不属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

截至2025年9月30日收盘,公司市值约为99亿元,本次发行的拟募集总额为不超过7.66亿元(含本数),不属于其他行业大市值上市公司的大额再融资。

3、突出扶优限劣,对于存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财务性投资比例偏高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适当限制其融资间隔、融资规模

(1)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内的任一日不存在破发或破净情形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的最低收盘价为22.53元/股(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高于公司A股IPO发行价22.05元/股。

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的最低收盘价为22.53元/股(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高于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4.48元/股。

3-1-22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综上,公司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内的任一日不存在破发或破净情形。

(2)公司不存在经营业绩持续亏损情况

2022年至2025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547.59万元、7,704.58万元、16,731.89万元和17,985.9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649.60万元、5,629.61万元、14,796.68万元和16,973.17万元。公司不存在经营业绩持续亏损情况。

(3)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4、引导上市公司合理确定再融资规模,严格执行融资间隔期要求。审核中将对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基本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予以重点关注

2022年3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自上市以来,公司不存在通过其他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9月30日,距离前次IPO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为 74.88%。前次IPO募投项目-OLED终端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适用预期效益测算。

5、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营业务,严限多元化投资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6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向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3和生产车间4项目、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钙钛矿材料研发及器件验证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将

3-1-23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不存在多元化投资的情形。

6、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不受破发、破净和亏损限制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C39),不属于房地产上市公司。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 IPO、再融资监管安排》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关于保荐人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本保荐人对保荐人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关于中信证券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的选聘

为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中信证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成立于2011年,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9层901,负责人为朱建弟,持有编号为310000061102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本次选聘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对发行人进行整体、全面的财务尽职调查,协助整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协助起草尽职调查报告中与财务相关的章节内容等。

本次聘用采用询价选聘方式选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为本项目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本次聘用费用共计人民币48万元(含增值税),支付具体安排为采用分期支付银行电汇的方式。

3-1-24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选聘

为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中信证券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负责人为朱小辉,持有编号为31110000400795412U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本次选聘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对发行人进行整体、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协助整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协助起草尽职调查报告中与法律相关的章节内容等。

本次聘用采用询价选聘方式选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为本项目券商律师事务所。本次聘用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含增值税),支付具体安排为采用分期支付银行电汇的方式。

(二)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在本项目中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依法需要聘请的服务机构之外,为充分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究报告的准确性和完备性,发行人聘请了北京荣大利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为提高项目申报材料的效率和规范性,发行人聘请了北京荣大利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底稿辅助整理及电子化服务、全流程信息化平台解决方案及材料打印制作支持服务。北京荣大利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为4,216.0114万元,主营业务为申报文件制作及咨询、底稿整理咨询、投资项目及规划咨询等,法定代表人为韩起磊;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1日,负责人为韩起磊,其总公司为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系北京荣大利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核查,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3-1-25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技术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OLED 作为新型显示技术,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下游产品及技术更新迭代速度较快,上游材料厂商需要具备持续的研发创新能力以及客户合作基础,才能跟上市场对产品更新换代的需求。若公司未来不能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变化,技术升级迭代进度和成果未达预期,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在未来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排除出现重大技术革新,导致 OLED 面板技术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也不排除出现成本或性能更具优势的新型产品或材料,对现有产品实现重大替代的可能。如若出现上述情况,将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OLED 有机材料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从业企业需要在有机化学、精细化工、光学、电子信息等学科领域均具有经验丰富的研发和技术团队。公司长期重视研发工作,在经营过程中培养、引进了一批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人才。虽然公司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通过股权激励、薪酬福利等措施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凝聚力,同时通过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加以约束,但未来不排除受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公司技术人才流失,从而对公司保持持续竞争力和业务的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外泄或开发滞后的风险

公司已掌握了 OLED 有机材料生产的一系列专利及专有技术,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果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利、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等原因导致公司的核心技术外泄,则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产品技术升级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若公司未能把握住客户

3-1-26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的需求变化或行业发展的新趋势,保持产品、技术的持续升级,或者由于核心技术人员出现流失而影响在研项目的推进,则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京东方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京东方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7.76%、75.12%、75.56% 和 86.05%,京东方为公司第一大客户。京东方目前是 OLED 小尺寸显示面板领域全球第二、全国第一的面板厂商。目前,公司 OLED 终端材料主要面向国内市场,在京东方市场占有率较高的情况下,若公司无法维持与京东方的合作关系,或者公司无法通过拓展其他客户来弥补京东方销售收入下降带来的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

(2)产品价格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京东方签订的框架协议中约定年降条款。公司销售给京东方的同一产品在初次定价后,销售价格逐年下降,但推出的新产品重新定价。公司通过持续升级迭代推出新产品减少了老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但未来若公司无法通过持续推出新产品降低老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又或者新产品的定价大幅下降,则公司可能面临产品降价导致的毛利率下降风险,从而对公司毛利率及经营业绩将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所处的 OLED 显示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中,为在国际化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国内厂商通过持续的工艺改进和规模化的生产不断优化成本。同时,生产成本的降低是 OLED 显示面板逐步提升在下游应用领域渗透率,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必经之路。因此,“量升价跌”是行业内常见的销售情况,除京东方外,其他客户的产品也存在价格下降的可能,从而对公司毛利率及经营业绩将产生不利影响。

(3)新业务风险

为持续践行“新材料平台型企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拓宽公司业务布局,紧抓半导体产业发展机遇,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陕西夸石开展“莱特光电石英布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主要进行石英纤维电子布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为 10 亿元,拟分 2-3 个阶段投入,其中第 1 阶段投资规划约

3-1-27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4亿元,后续投入根据产能及实际情况推进,全部建设投资预计2-3年完成。

公司新业务的开展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程度较高,未来若不能有效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而不断完善,将会影响到核心技术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甚至造成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会造成新业务不及预期的风险。

在未来实际经营过程中,新业务可能受经济环境、行业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竞争加剧、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新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新业务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研发投入未能有效成果转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3,577.78万元、5,041.69万元、6,468.65万元和4,928.9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76% 、 16.77% 、 13.71% 和 11.65%。随着公司在OLED有机材料、医药中间体,钙钛矿材料及石英纤维电子布等其他新领域持续投入,公司研发人员以及研发项目投入增加,导致研发投入呈持续上升趋势。若研发投入持续增加,但研发投入未能有效实现成果转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环境保护的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风险

公司已针对各主要生产线及生产设备配套建设并投用高标准环保处理设施,建立了完善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管控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要求开展污染治理与排放监测工作。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民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有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出台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若公司不能及时对生产及环保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以提高对污染物的处理能力,满足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和环保要求,甚至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将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公司部分产品生产环节涉及高温、高压作业环境和少量有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未来如果未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能力和安全意识,或未及时维护、更新相关安全设备、设施,公司可能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1-28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3、财务风险

(1)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情况较为稳定,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58.99%、57.55%、67.08% 和 74.17%,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但如果未来公司的经营规模、产品结构、客户资源、成本控制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动,或者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成本费用提高或客户的需求发生较大的变化,公司将面临主营业务毛利率无法维持较高水平或下降的风险。

(2)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8,029.83 万元、30,067.71 万元、47,176.67 万元和 42,303.67 万元,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 2,897.99 万元、2,074.97 万元、1,935.21 万元和 1,012.79 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27.48%、26.93%、11.57% 和 5.6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649.60 万元、5,629.61 万元、14,796.68 万元和 16,973.17 万元。

2022 年和 2023 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较高,主要系公司 2022 年收到的政府补助以及持有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所致。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呈现波动趋势。随着公司收入、利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将持续降低。

若未来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与第一大客户京东方的销售收入下降或业务关系无法维持,公司产品价格持续大幅下降,公司产品更新迭代难以满足市场要求、公司产品在客户端验证进度不及预期、下游市场需求呈现持续下降态势,公司潜在竞争对手增加或市场竞争程度趋于激烈、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无法向下游有效传导、募投项目实施不及预期、新业务开展不及预期等情形,这些因素叠加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极端情况下存在业绩下滑超过 50%,甚至亏损的风险。

(3)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7,402.00 万元、9,742.21 万元、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8,592.57 万元和 13,937.00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5.96%、8.64%、6.63% 和 10.5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 2,150.08 万元、1,141.49 万元、2,046.89 万元和 2,146.74 万元,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22.51%、10.49%、19.24% 和 13.35%。

公司所处的 OLED 有机材料行业具有产品技术更新较快的特点。在此行业背景下,未来公司可能面临因产品技术更新、市场需求环境变化、客户提货延迟甚至违约等情形,导致存货减值增加的可能。

(4)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及营业收入的快速增长,应收账款也大幅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7,286.27 万元、10,476.15 万元、13,274.99 万元和 15,637.29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为 5.86%、9.29%、10.24% 和 11.85%。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金额及占比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出现下游行业波动、客户自身财务状况恶化等因素导致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不能按期回收,并导致需要计提较大金额的坏账准备或无法回收发生坏账的情况,将对公司经营业绩、经营性现金流等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78%、11.67%、8.84% 和 5.29%,主要以美元结算,实现的汇兑收益(负数表示汇兑损失)金额分别为 -782.22 万元、-325.37 万元、-104.33 万元和 138.11 万元。如果未来人民币汇率及海外销售区域所在国汇率发生较大波动,可能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4、内控及管理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亚龙先生。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王亚龙直接持有公司 49.52% 股份,其控制的宁波高展、宁波君成和宁波青荷合计持有公司 6.07% 股份,王亚龙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55.59% 股份。王亚龙目前担任

3-1-30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同时,王亚龙的配偶李红燕担任公司的董事、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王亚龙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通过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权集中的风险。

(2)公司管理风险

随着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公司经营规模的增长以及公司新业务的开展,公司的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和涉及的市场领域都将发生变化,公司的管理水平在机制建立、战略规划、组织设计、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面临一定挑战。如果后续公司的管理水平无法匹配或适应公司的发展速度及规模,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政策及法律风险

(1)税收优惠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莱特光电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 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莱特光电自2024年度适用此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子公司蒲城莱特符合《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等规定中的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的认定标准,享受减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

3-1-31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子公司蒲城莱特自 2025 年 1-9 月适用此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众成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的规定,按 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优惠力度下降,或者公司及子公司不再满足享受前述税收优惠的条件,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知识产权争议风险

OLED 有机材料行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为了保持技术优势和竞争力,防止技术外泄风险,已掌握先进技术的 OLED 终端材料的企业通常会通过申请专利、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设置较高的进入壁垒。未来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一方面存在竞争对手主张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权利或申请公司专利无效的情形,另一方面也存在公司的知识产权被侵权的可能。上述原因均可能导致公司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宏观环境风险

OLED 行业受下游市场及终端消费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其发展往往呈现一定的周期性。若未来宏观经济疲软,手机、平板、笔电等终端消费市场的需求下滑,将影响包括 OLED 面板及材料在内的中上游行业需求,行业将面临一定的波动风险。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我国 OLED 技术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从行业整体竞争格局来看,外资企业仍占据着全球 OLED 终端材料市场的主要市

3-1-32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场份额,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先发优势。随着 OLED 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国内企业也争先向上游 OLED 终端材料方向进行业务布局,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如果公司不能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或正确应对市场竞争状况出现的变化,则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经营业绩等均会受到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1)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车间 1、生产车间 3 和生产车间 4 项目,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和钙钛矿材料研发及器件验证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是在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基础上依据业务发展规划所制定的。虽然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对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并在技术、人员、市场等方面作了较为充分的准备,但若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延期实施、市场或产业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可能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出现延误或停滞,公司募投项目存在不能全部按期建设完成的风险。

(2)募投项目产品验证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车间 1、生产车间 3 和生产车间 4 项目中主要产品为 OLED 升华前材料、OLED 中间体、医药中间体和钙钛矿材料。其中 OLED 升华前材料为内部自用,不对外销售,用于提纯生产 OLED 终端材料;OLED 中间体、医药中间体和钙钛矿材料对外销售。

截至目前,公司 Red Prime 材料、Green Host 材料、Red Host 材料、Green Prime 材料在客户端实现量产供应;蓝光系列材料及 CGL 材料处于客户端验证测试阶段。虽然,OLED 终端材料成功导入量产,面板厂商出于对产品稳定性、生产效率以及成本控制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一般不会轻易更换 OLED 材料供应商,但随着面板下游终端市场需求以及面板技术发展趋势,面板更新换代速度较快,公司如果未及时布局产品研发与预研工作,将存在产品验证进度

3-1-33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不及预期的情况。

OLED 中间体产品与 SOLUS 等多家国际知名终端材料企业达成合作,累计启动数十个合作项目。目前,部分项目已顺利通过客户的验证测试,进入量产测试阶段。公司医药中间体产品主要为化学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和化妆品原料,与国内外知名公司开展合作,相关项目均按计划有序推进。

钙钛矿材料产品,目前有两款 SAM 材料通过客户小试验证,正在开展中试验证中;多款前驱体材料在客户端进行小试验证。

随着未来相关产品逐步进入量产或产能释放阶段,公司需要获得现有客户或行业内新开拓客户的认证,存在客户认证无法通过的风险。

因此,若未来该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产品验证进度不及预期,导致下游客户的采购需求不及预期,可能存在募投项目短期内无法盈利的风险,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 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提升公司 OLED 中间体、OLED 升华前材料、医药中间体和钙钛矿材料的柔性生产能力。相关产能需求及未来产能消化计划均基于当前宏观环境或市场竞争情况作出的合理预测,若公司因经济环境或产业政策导致主要产品市场空间减小、后续公司产品开发无法满足市场需求、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客户开拓以及订单获取不及预期,无法消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将导致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亦可能会导致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及现有固定资产出现闲置或报废,存在固定资产减值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 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含研发费用核算部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资产金额将进一步扩大,同时将增加相应的折旧与摊销。募投项目投产后新增的折旧摊销(含研发费用核算部分)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有一定影响,由于项目从开始建设到达产、产生效益需要一段时间,如果短期内公司不能快速消化项目产能,实现预计的规模效益,新增折旧及摊销费用(含研发费用核算部分)短期内将增加公司的整体运营成本,

3-1-34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存在未来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5)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车间 1、生产车间 3 和生产车间 4 项目进行了效益测算,待项目建设完成并达产后,预计可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基于项目如期建设完毕并按计划投产后实现销售,因此若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产品价格或成本出现大幅波动或者未来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对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释放带来一定影响,募投项目可能面临短期内不能实现预测收入和利润的风险。同时,由于下游客户实际采购需求和本次募投项目的测算可能存在差距,如果本次募投项目的销售进展无法达到预期,可能导致本次募投项目面临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经营业绩指标下滑,投资回报率降低的风险。

(6)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OLED 终端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以及消费电子市场需求乏力,客户需求不及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及市场需求情况,于 2023 年 12 月对其建设期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并于 2024 年 12 月将募投项目全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6 年 8 月。

虽然,OLED 技术在智能手机、智能穿戴、平板、笔电及车载屏等中小尺寸面板领域渗透率的持续提升,以及在大尺寸面板领域良率的不断突破,OLED 面板的出货量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态,相应也带动了 OLED 有机材料需求的提升。但若未来居民消费需求持续低迷,竞争性产品的技术水平跃升实现技术替代,公司新研发的 OLED 终端材料产品市场推广进度不及预期或受其他未能预见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公司 OLED 终端材料销售数量未能恢复至预期水平,使得扩产不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该项目实施进度和计划可能再次发生变更,存在缩减投资规模、再次延期、未能达到预期效益等实施风险。

(7)募投项目所涉及新业务的研发、生产和市场推广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车间 1、生产车间 3 和生产车间 4 项目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及钙钛矿材料研发及器件

3-1-35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验证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全部募集资金,将用于拓展新业务钙钛矿材料。虽然公司具备实施该项目相关的技术、人员、销售渠道等基础和能力,但如果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市场环境变化以及行业发展不及预期等情况,或者项目完成后客户对于募投项目的产品接受程度低于预期,或者未来公司产品研发方向不符合市场需求或公司产品研发工作跟不上行业新技术更新及升级要求,该项目产品将面临无法顺利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2、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除此之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公司还需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多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如未达到预期的回报,将可能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而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到期未转股的风险

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股票价格在未来呈现不可预期的波动,故而存在转股期内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者超过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将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此外,在转股期内,若可转债达到赎回条件且公司行使相关权利进行赎回,亦将会导致投资者持有可转债的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

对于公司而言,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则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3)可转债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走势、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

3-1-36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上市交易过程中,市场价格存在波动风险,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背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4)可转债转股后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产生收益,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过快,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5)可转债转股价格未能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公司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中已设置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款,但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市场因素、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会表决进而未能实施。若发生上述情况,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无法实施的风险。

此外,若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获股东会通过,但修正方案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公司之后股票价格仍有可能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上述情况的发生仍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能实施转股的风险。

(6)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证鹏元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sti”,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中证鹏元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经营或财务状况以及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变化,导致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3-1-37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7)可转债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按相关规定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而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8)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股票和债券双重特性的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

可转债附有转股选择权,其持有者拥有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对应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权利。多数情况下可转债的发行利率比类似期限、类似评级的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更低。此外,可转债的交易价格会受到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由于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随着市场股价的波动,可能会出现转股价格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情形,导致可转债的交易价格降低。

因此,公司可转债在上市交易及转股过程中,可转债交易价格均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或价值背离,甚至低于面值的情况,从而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可转债的产品特性,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所作出的承诺,规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按照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9)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实现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巩固和发展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若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需求,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一定期间内可能造成公司资金紧张,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进

3-1-38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度;若未来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或无法实施间接融资,亦将导致项目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注册批复,以及最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注册批复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4、不可抗力的风险

自然灾害、战争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财产、人员造成损害,并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会给公司增加额外成本,从而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六、发行人发展前景分析

通过尽职调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以下优势将保障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1)行业领先的研发创新能力

公司坚持以技术创新为驱动,在 OLED 有机材料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研发成果及技术储备。公司研发团队成员以博士领衔,硕士为主,参与了多项国家级和省、市级重点研发项目,拥有丰富的研发及产业化经验,首席科学家为科学技术部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项目人才,为团队带来了国际前沿技术视野和丰富经验;公司研发中心按照国家级实验室标准建立,拥有全球先进的 OLED 有机材料生产工艺及 OLED 器件制备技术研究平台,构建了从专利布局、材料结构设计、化学合成、升华提纯、器件制备到器件评测的完整且高效的全产业链研发体系,掌握了全面、领先的 OLED 有机材料核心技术与生产工艺,先后突破了多种 OLED 关键发光材料专利壁垒,实现国产替代。

在创新发展方面,公司始终坚持自主创新的核心战略,通过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积累技术成果。同时,公司与国内多所知名院校开展深度产学研合作,充分整合高校的科研资源和人才优势,将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充分结合,持续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及产业化落地;与国际领先客户建立紧密的合作研发,

3-1-39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精准把握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推动公司在 OLED 终端材料领域保持技术领先地位。此外,公司经过多年累积建立了业内领先的 OLED 有机材料数据资源库,通过引入机器学习、AI 等先进技术赋能,有效提高了研发效率与创新能力,缩短了新产品的研发周期,进一步增强自身的研发实力。

(2) 产品及专利优势

公司持续推出高性能 OLED 终端材料自主专利产品,关键技术指标能够达到或超过国际材料厂商的产品标准,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公司产品种类丰富,并形成了系列化的产品布局,产品涵盖了发光层材料、空穴传输层材料、电子阻挡层材料和电子传输层材料等 OLED 器件核心功能层材料,先后实现了 Red Prime 材料、Green Host 材料、Red Host 材料、Green Prime 材料的国产替代,蓝光系列材料及 CGL 材料积极推进在客户端验证测试,为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保持国内领先地位。

OLED 终端材料是 OLED 面板的核心组成部分,由于手机、平板等终端应用厂商非常重视产品的专利保护,因此面板厂商对于所选用的 OLED 有机材料具有严格的专利要求。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创新以及知识产权的开发、积累、保护,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和创新实践,不断丰富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布局,通过多维度、全方位的专利申请打造了丰富多元且极具竞争力的专利矩阵,为技术创新构筑了知识产权护城河,同时建立专利的巡查、监控与预警机制,从被动型风险调查到主动型分析防护,不断促进研发创新。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具备授权专利 403 件(包括 311 件国内授权专利和 92 件国外授权专利),累计申请的专利 1,071 件(包括 682 件国内专利申请,222 件 PCT 国际专利申请和 167 件海外专利申请),以及 2 项实施许可专利,覆盖了发光层材料、空穴传输层材料、空穴阻挡层材料和电子传输层材料等 OLED 有机材料。专利保护区域横跨中国、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了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为公司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客户终端销售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3) 客户优势

公司客户覆盖京东方、天马、华星光电、信利等国内多家知名面板厂商,

3-1-40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建立了良好的客户口碑和市场品牌。其中,公司主要客户京东方作为国内半导体显示领域的龙头企业与公司建立了近十年的稳固合作,公司持续为优质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在客户端构筑起显著的先发优势,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此外,基于与客户稳定的合作关系和信任基础,公司与客户进行联合开发,依托强大的研发实力,更加准确地把握 OLED 材料的性能要求及技术趋势,保证了公司业务方向的准确性,提升材料开发效率。

(4)器件评测优势

公司拥有 OLED 器件制备技术研究平台,配备了行业先进的、实际应用于下游 OLED 面板生产环节的 OLED 蒸镀设备,公司在终端材料交付客户使用前,预先模拟面板客户的实际生产流程进行蒸镀测试,确保材料的器件性能符合客户的使用需求。在新产品开发方面,公司通过检测 OLED 器件的性能评价材料效率和寿命等数据,测试材料之间的搭配性,为客户推荐最适合的材料。器件评测提高了公司产品在客户验证、器件匹配等环节的效率,同时对于公司持续开发新材料、提升产品品质、增强客户粘性等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进入面板厂商的下一代器件体系。

(5)全产业链贯通,一体化生产能力

公司在 OLED 有机材料领域,形成从材料结构设计、材料制备、高纯度升华、器件制备到器件评测的完整产业布局,相较于国内外其他材料厂商,公司具有快速响应的服务优势。公司拥有精细化学合成工厂及 OLED 升华工厂,形成了“OLED 中间体—OLED 升华前材料—OLED 终端材料”的一体化生产能力。一方面,公司通过自主供应 OLED 中间体,保证公司 OLED 终端材料的品质稳定;另一方面,公司凭借全产业链优势持续进行工艺优化,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附加值,持续增强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6)生产工艺优势

在多年的生产实践过程中,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经验,对产品生产过程及工艺技术不断进行改良和突破,进而提升产品的品质。公司在材料的化学合成及升华提纯方面拥有丰富的量产化经验,具备较强的工艺流程设计能力。公司通过对生产技术、设备工艺的持续优化,不断提升产品收率,通过增加器件

3-1-41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评测进一步加强了质量把控,保证公司产品质量的高水平和高稳定性。

七、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结论

受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本保荐人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向贵所推荐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42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家骥

2016年4月20日

邓小平

2016年4月20日

项目协办人:

郑浦屹东

2016年4月20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0日

img-0.jpeg

3-1-43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内核负责人:

朱洁

2016年4月20日

img-1.jpeg

3-1-44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img-2.jpeg

2026年4月20日

img-3.jpeg

3-1-45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孙毅

2016年4月20日

img-4.jpeg

3-1-46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总经理:

img-5.jpeg

2016年4月20日

img-6.jpeg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2026年4月20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6日

3-1-48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保荐书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机构保荐代表人王家骥、程欣担任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本授权书签署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同志负责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被授权人:
王家骥
王家骥

程欣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4 月 10 日

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