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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STEED HI-TECH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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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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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 (2012年8月16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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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 1 -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 - 1 -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 - 8 -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 - 9 - 第五章 资产管理 ............................................... - 10 - 第六章 投资管理 ............................................... - 16 - 第七章 负债及担保管理 ......................................... - 17 - 第八章 关联交易管理 ........................................... - 18 - 第九章 税务事项管理 ........................................... - 18 -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 - 20 - 第十一章 附则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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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维护股东权益,根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城市公司”包括全资、控 股子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参股公司”包括 持有股权或类似权益但未达到控制条件的公司或主体。
本制度在公司及各城市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各参股公司参照执 行。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公司财务管理 中心和各城市公司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在本制度框架内制定和完善 相应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公司总裁室审议批准。
第四条 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 准,正确处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并缴纳各项 税收,接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以及证券监管、税务、 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第六条 公司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股东大会按规定程序审 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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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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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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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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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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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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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聘用或更换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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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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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表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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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表决的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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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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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财务事项。
第七条 公司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 及股东大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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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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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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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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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生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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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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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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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资产处臵、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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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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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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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 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
项。
第八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职位,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董事会任 命,并在总裁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整体财务运营。
第九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向公司董 事会和总裁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税政策;
(二)协助总裁开展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
(三)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完善公司的 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负责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及对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和考核;
(五)负责公司的融资工作,审核公司的重要会计事项;
(六)负责协调、沟通各职能部门及上下级之间的财务管理关系;
- (七)负责公司的财务队伍建设,合理配臵专业的人力资源。
第十条 公司设立财务管理中心,城市公司设立财务管理部,财
务管理部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并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工作程序,对各项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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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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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公司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各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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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公司各类账务处理、凭证管理、出纳事务,及时完成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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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财务报表的编制,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财税检查、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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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编制、执行公司的财务计划和资金预算并分析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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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公司融资及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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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日常税收申报缴纳工作以及为税收筹划提出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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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合其他业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财务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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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中心除履行上述所规定的职责外,还需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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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和指导各城市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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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和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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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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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和实施各城市公司的财务计划和资金预算编制,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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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监督与考核,确保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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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公司整体的资金统筹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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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城市公司的企业负责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 最终负责人,对本城市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 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各城市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 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各城市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 各城市公司企业负责人对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 作全面负责,向所在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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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公司董事会相关财务决 议,负责审议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财务经理委派制,各城市公司的财务经理均 应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委派,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统一管 理。委派的财务经理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报公司财务总监、人力资源 中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任命。
第十四条 各城市公司财务管理部,在其所在城市公司负责人的 领导下,在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组织所在城市公司的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城市公 司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 有可能损害所在单位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 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二)负责组织所在城市公司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 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 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 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三)组织编制所在城市公司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 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 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 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所在城市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 全,保障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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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监督所在城市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其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所在城市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并提请所在城市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参与所在城市公司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 资产购臵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重大经济决策 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七)负责所在城市公司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 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 开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
(八)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九)负责对所在城市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 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臵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 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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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和监督所在城市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公司 的内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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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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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管理
(一)财务人员岗位配臵
- 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合理设臵财务会
计机构和配臵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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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并且接受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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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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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城市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须经公司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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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中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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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
司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二)财务人员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资料全部
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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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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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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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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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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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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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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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 和物品等内容,以及财务管理软件登录名、登录密码、会计软件数据 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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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
项。
-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监交。一般财务人员由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各公司负责人和公司财务 管理中心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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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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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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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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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 公司财务负责人指定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财务人员培训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人事部门应 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 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 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 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 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应履行相 关规定程序审批通过。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各城市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 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且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 各城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 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所在城市公司的财务管理部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城市公司负责人签名和 盖章,各签字盖章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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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招投标、融资等业 务需要外,外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 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的分析
公司应定期利用财务报告信息全面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现金流量,进而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 高管理水平。定期分析应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各企业内部有关管理 层级,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的披露
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除正 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 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 对外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会计电算化
各城市公司会计电算化必须在财务管理中心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工 作,严格执行操作规定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为确保财务数据安全, 严守公司商业秘密,规范财务人员业务操作,强化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公司实行预算 管理制度,以年度经营计划为基础,结合各城市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年 度财务预算。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城市公 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财务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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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城市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各城市公司应制订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监 督的具体流程和基础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 各城市公司应按照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 和上报财务预算。各城市公司每年应当成立城市公司负责人领导下的 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职能部门按时完成城市公司下年 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公司 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各城市公司编制的财务预算应报所在城市公司负 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应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 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 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 重大偏离的,各城市公司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 定报经公司批准后修订。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管理
(一)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发生企业债券、银行贷款、 发行 信托基金、合作开发、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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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集项目开发、拓 展和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董事长、董事会、 股东大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资金的筹集应根据项目开发、拓展和 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臵,并严格控制资金 成本和财务风险。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不能直接进行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性 筹资。
(二)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城市公司的资金由公司 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 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公司整体的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 金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各城市公司也应根 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 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三)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各城市公司的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 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
(四)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支, 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各城市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 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 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各城市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 票所需的印章必须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 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
(六)各城市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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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 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 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 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 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 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八)除公司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子公司向其下属公司调拨 资金、以及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各城市公司的资金原则上不得 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确需,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相应审 批程序。资金的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确保安全回收。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 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 支的资金。
公司资金不得外借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九)未经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各城市公司的 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 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和各城市公司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 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财务部门应建 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十一)各城市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所在公司的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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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 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各城市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 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十二)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各城市公司财 务部门的财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 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 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一)各城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 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
(二)各城市公司应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 生时间、欠款单位或个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 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台账中记录的应收账款除账面反映的 应收账款外,还应包括账上尚未结转收入,在账上暂时未体现为应收 账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应收的销售房款及其他收入。
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 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 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应及时 清理。
(三)各城市公司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的制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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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 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四)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的应 收款项,各城市公司应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其董事会 核销坏账。
(五)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 应结清所欠公司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库存商品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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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司财务管理部会同销售部(资产管理部)定期对库存商 品房进行实地盘点,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实地查验复核库存商品房状 态,并向城市公司负责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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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每月度末与销售部核对已销及未销 商品房情况,做到库存商品房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销售管理
各城市公司应加强销售及应收款项的管理,加速资金回笼。
(一)销售定价:应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定价机制,根据市场 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准确把握金融信贷政策变化对市场行情、销 售结算的影响,适时调整销售结算方式,保证公司利益。
(二)商品房退房:应建立商品房客户退房管理制度,退房必须由 案场臵业顾问经办,报销售主管审批,购房款退回,必须依据公司销 售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完相应的审批程序。财务管理部应对退房手续是 否完备、已开具给客户发票是否收回、客户应退款金额是否准确等进 行审核后方可办理退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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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回笼:销售案场人员要积极配合财务管理部、销售部提 供相关资料,财务管理部积极争取各家银行购房按揭贷款额度,并协 助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加速资金回笼。
(四)客户按揭担保管理:对于城市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阶段性 按揭担保,应切实履行事前报告制度及建立按揭担保信息定期上报工 作机制,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中心,按照公司相关内控制 度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防范或有风险及信息披露风险;应建立按揭 担保台账制度,加强对按揭担保保证金缴付和解回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各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 产的购建、使用、处臵、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 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各公司应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确定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 臵计划,并按照预算实施固定资产购臵,超出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 购臵,应按规定权限审批。
(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臵由 公司董事长审批,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但未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50%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臵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0%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臵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长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将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建和 处臵按照一定的额度授权给各城市公司负责人审批。
(四)各城市公司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臵固定资产,所购臵 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内管理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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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城市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 会计账上记录核,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 任。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照权限 报请审批清理。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管理
各城市公司应重视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各类无形 资产的权属关系,加强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对于土 地使用权,应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正式票据和合法权 证。各城市公司因经营需要将无形资产用于抵押的,需事先将该抵押 事项报公司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 可实施,并在实施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实施情况上报公司财务管理 中心。其中,对于各城市公司因融资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 上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需报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促进公司发展,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公 司应根据相关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审批、资金筹集与支付、 风险和收益管理等。公司选择的投资项目应当突出主业,谨慎从事股 票投资或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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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时收集被投资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关注被投资方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 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七章 负债及担保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各城市公司应适度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控制财 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行企业债、发行信托资金、银行贷款等对外举 债行为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以下担保行为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包括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和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已解除的担 保额不占用相应额度):
(一)公司本级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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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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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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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担保额度范
围内,有权审批具体担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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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各城市公司与外部关联方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为保证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在处理关联交易时应秉持审慎原则,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包括购买、 销售、往来借款等关联交易事项前,需事先将相关事项报经公司相关 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并同意后,方能予以实施。需要披露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必要时需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披露。
第九章 税务事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各城市 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或税种、税率发生变化时, 应于知晓该事项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管理中 心,如有正式文件的,需在取得正式文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正式 文件复印件报备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各城市公司发生重大涉税事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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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税收专项稽查、大额税款支付等)时,需于知晓该事项的一个工作 日内,将相关事项上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公司总裁及董事会,及时 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达到信息披露条件的,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各 城市公司发生税收清算事项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清算报 告完成后,需于一个工作日内将清算报告报备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第四十三条 各城市公司发生除上述事项外的其他重大财务事 项,应于知晓该事项的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财务 管理中心必须及时上报公司总裁及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达到信息披露条件的,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本条所指的其他重大财 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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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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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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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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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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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绩或盈利预测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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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生现金增资、资本公积转增、利润分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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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结构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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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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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生重大债务或者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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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生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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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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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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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该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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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控股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财务事项;
(十五)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的。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城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 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 这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 期限分5年、10年、15年、25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界满需要销毁时, 由档案管理机构会同财务管理部提出销毁意见,编造销毁清册,经企 业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公司财务会计档案未经相应企业负责人批准, 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调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 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后颁发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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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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