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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STEED HI-TECH GROU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ul 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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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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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银亿股份 债券简称: 16 银亿 05
股票代码: 000981 债券代码: 112412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在 2016年7月11日发行的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将于 2018年7月11日支付自 2017年7月11 日到2018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 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 16银亿05 (代码: 112412)
4、发行总额: 人民币 4.00 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 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 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5]2598号
8、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05%
9、每张派息额: 7.05 元
10、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7月11日。
11、付息日: 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7月1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 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 为 2017年至 2019年每年的7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 2021年7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19年7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亿房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 报告》(信评委函字[2016]G409号),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 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资信评级机构将在本期债券信用级别有效期内或 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 对本次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
14、担保方式: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6年8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上市。
16、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期)发行公告》, "16银亿05"的票面利率为7.05%, 每1手"16银亿05"(面 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 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56.40元; 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 ROFII) 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63.45元)。
三、本期债券债券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
1、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 2018年7月10日。
2、本期债券除息日: 2018年7月11日。
3、本期债券付息日: 2018年7月11日。
4、下一付息起息日: 2018年7月11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16银亿05"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 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 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 由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兑付、兑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赵姝
联系方式: 0574-8703758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卢小桃、董尧
联系方式: 010-57601901
3、托管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层 联系人: 赖兴文
联系方式: 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