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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STEED HI-TECH GROU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Dec 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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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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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银亿股份 证券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7-170
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存储之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宁 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7]1840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46,948,355 股,发行价格为 8.52 元/股,募集配套资金为人民币 400,000,000.0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 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6,690,601.86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了天健验〔2017〕421 号《验资报告》。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下属全资子公 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增资具体方案如下:(1)公司将本次募集 资金净额 356,690,601.86 元全部用于向全资子公司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亿圣”)进行增资;(2)再由东方亿圣向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宁波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邦奇”)缴付其 已认缴但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 66,670,000.00 元,同时由东方亿圣对宁波邦 奇增资 290,020,601.86 元,全部计入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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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存储之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 金监管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三方监 管协议》。
目前,东方亿圣、宁波邦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外滩支行开 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近日,公司、东方亿圣、宁波邦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 集资金监管账户存储之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如下:
| 开户名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监管账号 |
|---|---|---|
| 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外滩支行 | 388373686989 |
| 宁波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外滩支行 | 403973705155 |
三、《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存储之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丙方: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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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甲方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临时会 议以及甲方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相关生产投资项目。
2、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其中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账号为 388373686989,截至本协议签署日, 监管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356,690,601.86 元(大写数字:人民币叁亿伍仟陆 佰陆拾玖万零陆佰零壹元捌角陆分);宁波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账号 为 403973705155,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监管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0 元(大写 数字:人民币零元)。该监管账户仅用于丁方宁波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 司年产 120 万台变速箱总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丁方可以在不影响募 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乙方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 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丁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须 在作出上述存放后五(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 的明细,由甲方、丁方按月(每月第七(7)个工作日前)向丙方报送。甲 方、丁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监管账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入监管账户或续存后五(5)个 工作日内)。相关存单不得质押。
4、丁方单次或在连续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任一监管账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且达到初始存入该监管账户金额数的 10%的,需 经丙方各自指定的两名项目主办人同时以书面或经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后乙方才能同意支取,且乙方应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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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划款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丁方和丙方,同时提供监管账户的 支出清单。
5、乙方应按月(每月第五(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丁方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监管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若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 向甲方、丁方提供或抄送丙方银行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第 3.2 条规定及时 向丙方通知监管账户大额支取情形的,或存在其他未配合丙方查询监管账 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有权主动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监管账户;若甲 方、丁方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注销后的资金余额应及时存入经丙方同意的、 丁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6、甲方、丁方现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丁方监管账户的资料。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丁方监管账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 监管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丁方的监督 权。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监管账户存储情 况。
8、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监管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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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协议可因以下原因终止:(1)发生本协议第 3.4 条约定事项终止;
(2)本协议执行完毕;(3)经各方友好协商共同决定终止本协议。
特此公告。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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