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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ba Sensing Technology Co.,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7
Oct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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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01 证券简称:森霸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0
南阳森霸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阳森霸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10 月25 日召开的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 案》和《关于修订<南阳森霸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事宜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65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000 万股新股,并已于2017 年9 月15 日 在深交所创业板发行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8,000 万元,公司总股本由6,000 万股增加至8,000 万股。
二、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外资股东鹏威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下 降至不足2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将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 (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已上市,外资比例低于25%)”,具体以工商行政部门核准为准。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内容参见附件1《南阳森 霸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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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01 证券简称:森霸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0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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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阳森霸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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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阳森霸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10 月)。
特此公告。
南阳森霸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10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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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01 证券简称:森霸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0
附件1
南阳森霸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 新章程 | 原章程 | 备注 |
|---|---|---|
| 第二条南阳森霸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南阳森霸光电有限公 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河南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410000776548858N。 |
第二条南阳森霸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南阳森霸光电有限公 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南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为 411300400000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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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公司于2017 年8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2000 万股,于2017 年9 月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年【】 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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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8,000 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6,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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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 司的经营范围:研究、开发、制造、 销售红外传感器、可见光传感器等 光电传感器系列产品、相关电子模 块、配件、组件;传感器及传感器 应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以上产 品相关的嵌入式软件的开发、销 售;与以上技术、产品相关的服务 (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 司的经营范围:技术研究和试验 发展,生产热释电红外传感器、 光敏电阻,销售自产产品(上述 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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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 的项目)。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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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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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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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01 证券简称:森霸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0
| 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进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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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 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 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 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 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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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 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 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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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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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 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议予以罢免。发生公司控 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 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 名义向司法部门申请对控股股东 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 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 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 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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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 易(公司受赠现金资金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 易(公司受赠现金资金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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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01 证券简称:森霸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0
|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被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被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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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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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银行借款、授信;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 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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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 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 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 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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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 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二)公司在1 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 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 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安排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将在股东大会召 开通知中明确股东身份确认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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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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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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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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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 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 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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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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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 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 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 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 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 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 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 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 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 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 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做出解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 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 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 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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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 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 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 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 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 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 人民法院起诉。 |
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 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 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 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 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 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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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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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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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结果。 | ||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就任。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在本次股东大会结 束后次日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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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而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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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 届满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依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 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间及与 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 效或任期届满后的2 年内仍然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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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 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 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 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占 审议批准: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以内,董事会有权审批;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 为计算数据; 买原材料、经营性土地等资产,以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及出售商品房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二)在一年内公司资产抵 超过500万元; 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30%以内,董事会有权审批;超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 100万元; 时,任何资产抵押均应提交股东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大会审议。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超过500万元;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3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交易金额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公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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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前 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 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 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 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董事会有权审批;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时,任 何资产抵押、借入资金及申请银行 授信额度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1000 万元的关联 交易;或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低 于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5%的关联交易,董事 |
0.5%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长审 议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 规定。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 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 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 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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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有权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 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 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 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 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 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 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 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超 过以上比例、限额的决策事项或合 同,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
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 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 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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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 等方式;通知时限为:召开5 天前。 情况紧急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限为:召开5 天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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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设置方案;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 度;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构设置方案;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制度;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 用和解聘; 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 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 的其他职权。 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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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时,总经理具有以下权限, 超过以下权限之一的,应按程序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绝对值的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或 在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万元 人民币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0%,或在10% 以上但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人民 币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 或在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万 元人民币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绝对值的10%,或在10%以上 但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 下;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 (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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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 民币以上,但交易金额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的0.5%。 就上述交易标的(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管理事 项实施前,总经理应当向董事长 报告。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 实性。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 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 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 表的意见。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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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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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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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01 证券简称:森霸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0
|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一条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方案提出独立意见;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九)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方案提出独立意见;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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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施 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施 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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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 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 式;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利 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 比例: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 正数,同时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
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 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 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 他方式;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 期现金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 低比例: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 润为正数,同时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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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四)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 最低比例: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 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 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 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在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会、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 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四)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 及最低比例:当公司当年可供分 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用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 策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董 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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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 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 策程序: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 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 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 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
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并经独立董事认 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相关的独立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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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 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 细说明。 (九)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 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 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 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 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 比例。 (十)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 决策程序: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 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安排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 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 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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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 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 详细说明。 (九)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 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 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 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 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 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 利润分配比例。 (十)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 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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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证 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 信息。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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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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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监会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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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 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 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 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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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 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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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 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巨潮资讯 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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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 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 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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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 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 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除以上条款修改外,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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