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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ba Sensing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1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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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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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5楼
邮政编码:200120
Tel 电话:+86 21 6881 5499
Brightstone Lawyers
15/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No.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200120, China
www.brightstonelawyers.com

致: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8日在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城关镇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沙千里律师、沈盈欣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杨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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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4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4:30在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城关镇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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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1日。

经公司和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称“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6,131,27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63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1,732,02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970%。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验证,因此本所律师未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查验,仅依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验证。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7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37,863,29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60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73,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1%。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共有9项议案,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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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时,由公司股东代表、审计委员会成员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的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137,634,74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2%;188,6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8%;39,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44,4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108%;188,6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885%;39,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07%。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137,632,44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6%;226,9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6%;3,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42,1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744%;226,9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248%;3,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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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137,632,94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9%;188,6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8%;41,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42,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258%;188,6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885%;41,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57%。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137,634,74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2%;188,6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8%;39,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44,4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108%;188,6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885%;39,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07%。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137,487,94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7%;366,1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56%;9,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97,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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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234%;366,1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310%;9,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55%。

  1.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137,634,7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2%;188,6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8%;39,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44,45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108%;188,6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885%;39,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07%。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25 年度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137,644,6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4%;211,5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4%;7,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54,35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283%;211,5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420%;7,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7%。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137,632,547 股同意,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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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6%;222,3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3%;8,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742,25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847%;222,3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20%;8,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33%。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137,487,4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4%;369,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2%;6,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597,15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720%;369,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010%;6,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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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6年5月18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顾珈妮_______

沙千里_______

沈盈欣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