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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ba Sensing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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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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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修订 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
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均
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董事会人员构成遵从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
第四条
董事会人员构成遵从《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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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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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如公司被收购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 有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向 股东大会 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 股东会 作出说 作出说明。 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 批准。 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 批准。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 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 会审议批准: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 绝对值计算。 前款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 (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易所的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包括: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 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银行借款、授信; (3)提供担保(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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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30%的,董事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时,任何资产抵押、借
入资金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 万
元以上低于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低于3000 万元的关联
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低于5%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提供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除按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
外的提供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提供担
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
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如属于在上述授权
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
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以上比例、限额的决策事项或合同,应报股东
大会批准。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
(12)银行借款、授信;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
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董事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资
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时,任何资产抵押、借入
资金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均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
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遵守以下
规定:
1、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除按《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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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之外的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事项,董事会有 权审批。

  • 2、董事会审议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事项时,

  • 应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及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做出决议 。

  • 3、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提供担保,

  • 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 股东会 决议、截止信息披露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 股东会 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 股东会 审议。超过以上比例、 限额的决策事项或合同,应报 股东会 批准。

第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 股东大会 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 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第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 股东 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第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 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由 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 和监事 。 第十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第十一条 代表 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以上 董事、监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 三分之一 以上 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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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 日内,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下,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人送达、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式;通知时限为:召开五天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而免除。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 第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 循以下原则: 循以下原则: …… ……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 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不得接受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 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也不得委 代为出席。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也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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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用视频、 现场与电子通信方式。 电话、传真、传签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 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 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 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 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 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 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等向董事会提 交的提案应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 交,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提 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 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等向董事会提 交的提案应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 交,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提 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 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提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 提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 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一)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公司章 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 程》 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 会的职责范围; 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三条 除 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外,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除 《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外,董 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 审议。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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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 审议。

第二十六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非董事人员在董事会上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事 代表和证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 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一名独立董事 的监督下 董事会秘书在 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 的监督下进行 进行统计。 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 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 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 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 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 知董事表决结果。 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就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 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由于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占董事会全体 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下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提供担保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 大会对该等提供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 股东大会 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 股东会 和 《公 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三)会议议程;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董事发言要点; (三)会议议程;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四)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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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 批准后生效, 效,修改时亦同。 修改时亦同。

《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仅发生条款序号变动的部分未列入本修订对照表,除 以上条款修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9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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