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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ba Sensing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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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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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森霸传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 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 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 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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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或者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 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 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5、租入或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受赠资产;

  • 8、债权、债务重组;

  • 9、签订许可协议;

  •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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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 同时发生上述交易事项中的第2项至第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 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接受劳务;

  • 5、委托或受托销售;

  •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过1000万元的;

  •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 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 (六)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 1、净利润为负;

  •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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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 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其他重大事件:

  •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增资、

  • 减资、合并、分立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5、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 者挂牌等有关事项;

  • 7、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 (八)重大风险事项: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万元以上;

  •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金额达10万元以上;

  •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 产的30%;

  •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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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 事件。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 4、董事会通过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 5、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 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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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事件(以下简 称“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进行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 况和进展时,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人员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按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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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 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 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 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有关报告 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有关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有关报告义务人处分。

第五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重大信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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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决禁止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 组;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 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 第一款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在质押所持本公司股份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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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及对 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信息 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并由公司披露。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除应当履行本条第三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 终投资者。

第十九条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等 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者 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 格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 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 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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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 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其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 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 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 说明或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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