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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ba Sensing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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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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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规 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暂缓、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 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分子公司人员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 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相关部门、分子公司人员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 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和范围进行审核,并提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四)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五)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 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 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 人保密承诺函》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河南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