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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ba Sensing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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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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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 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森 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

  • 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四)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 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 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 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 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

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 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 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 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

  •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 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六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不采用前述公开选聘的 方式进行。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除依本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 作客观评分以外,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进行履职评估并形成会计师 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公司应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 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 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 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 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 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 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