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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ba Sensing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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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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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 订)》《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为 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 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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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为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以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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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 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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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此外,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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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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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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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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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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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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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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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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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可豁免提前通知义务,但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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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因审计 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 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 委员的表决意见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 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 通知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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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12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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