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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ba Sensing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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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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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 成员的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 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森霸传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 会日常事务由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证券 事务部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 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 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 事1名。监事会设主席1人。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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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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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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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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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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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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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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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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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提出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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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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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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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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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担任,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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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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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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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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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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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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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专 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过去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 主要为: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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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 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过半数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 时会议必须召开。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 面提议,并经提议监事签字。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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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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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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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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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在决定召开时应同时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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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应通过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监事会定期 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10日和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用视频、电话、传真、传签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 人数。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 不可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 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事、总经理、 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人员应参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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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 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 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 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非监事人员在监事会上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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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 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 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报送董事会秘书。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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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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