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enba Sensing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55680_rns_2021-04-22_2f582280-bfd7-4ea2-81a5-e4edcc974af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九)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债务重组;

(十四)签订许可协议;

  • (十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

  •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或其他组织;

  • 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

  •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 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三)款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

  •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 (二)符合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按照以下定价原则和方法确定:

(一)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价;

(二)若无国家规定价,则可比照市场价;

  • (三)若无市场价,则为推定价(即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构成定价);

  • (四)双方协议价,即双方同意接受的价格;

(五)双方不能议定价格的,则应由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价格政策议定。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价格或者定价方法,并在关联交易协 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根据 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 照上述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

  •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 担保和资助等;

  •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标准;

3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但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可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与不 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 述规定。已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4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三)款第4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三)款第4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措施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列席监事有权向股东 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作为程序性问题进行临 时审议和表决,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不将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计算在内,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表决;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中对此对出详细说明,同

5

时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披露。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六)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三)款第4项的规定);

(七)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 或者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提 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 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披露的内容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履行情况以及关联 交易的定价依据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6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上市公司行为。

第二十条 非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 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低于”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正案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 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79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