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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 CEMENT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l 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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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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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八年股東常會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正
地點: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21 號地下一樓
出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股數合計為528,636,484 股(其中以電子
-
方式行使權利之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為209,196,045 股),占已發行總股 數572,000,797 股之92.41﹪。 -
大會主席報告出席代表股數,已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宣布開會。
列席:陳君聖律師 李青霖會計師
列席董事:陳敏斷、陳冠華、陳天笞、吳長直、鄭力翔、陳建豪、楊昭雄
列席獨立董事:楊文哉、葉金寶、莊玉昕
主席:陳董事長敏斷 記錄:葉穎甄
主席致開會詞:略
壹、報告事項
(一)107 年度營業報告(詳附件一)
-
(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107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詳附件二) -
(三) 107 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詳附件三)
貳、承認事項
案 由:承認107 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 明:
一、本公司107年度決算表冊(包括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業經
會計師及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爰依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出
具書面查核報告書在案,提請承認。
二、前項表冊請參閱附件一及四。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528,636,484權,贊成權數522,258,599權(其
中電子投票贊成權數為202,818,160權),反對權數13,062權(其
中電子投票反對權數為13,062 權),無效權數0 權,棄權/未投票權
數6,364,823 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為6,364,823 權),贊成權
1
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98.79%,已達法定決議權數,本案照原案
表決通過。
-
(二)案由:承認107 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明:-
一、本公司107 年度盈餘分派表,詳附件五,每股分派現金紅利0.1 元。 -
二、本現金紅利除息基準日,擬於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長 決定之。 -
三、現金股利配發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 款合計數額,列入其他收入。
-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528,636,484 權,贊成權數522,501,599 權(其 中電子投票贊成權數為203,061,160 權),反對權數13,062 權(其 中電子投票反對權數為13,062 權),無效權數0 權,棄權/未投 票權數6,121,823 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為6,121,823 權), 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98.83%,已達法定決議權數,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叁、討論事項
(一)案由:修正「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董 事會提)
說明:
一、依據107 年8 月1 日新修正公司法第172 條等規定及本公司已 實施電子投票議案表決之實務運作需求,爰修正本規則相關條 文。「股東會議事規則」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如下:
2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
第 二 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獨立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選任或解任董事、獨立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
第 二 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獨立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 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選任或解任董事、獨立董事、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
依107 年8月1 日新修訂公司法第172條規定,增訂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股東會召集事由。 |
3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
|---|---|---|
第 十六 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 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 |
第 十六 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 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 |
因本公司已實施電子投票作為議案之表決方式,故刪除第2 項文字。 |
4
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
|---|---|---|
有異議者,應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5
第 十九 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第 十九 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前項決議方法,係經主席徵詢股東意見,股東對議案無異議者,應記載「經 |
因本公司已實施電子投票作為議案之表決方式,故刪除第2項文字。 |
|---|---|---|
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惟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時,應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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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票決方式及通過表決權數與權數比例。 |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528,636,484 權,贊成權數522,501,597 權(其 中電子投票贊成權數為203,061,158 權),反對權數13,064 權(其 中電子投票反對權數為13,064 權),無效權數0 權,棄權/未投 票權數6,121,823 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為6,121,823 權), 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98.83%,已達法定決議權數,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二)案由: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 論。(董事會提)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7 年11 月26 日金管證 發字第1070341072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6
理準則」、107 年8 月29 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31908 號令規定
及實務運作需求,爰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相關條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照表如下:
修正後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次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第一條 |
目的及依據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本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應依本程序辦理。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之規定辦理。 |
第一條 |
目的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本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應依本程序辦理。 |
第一條及第二條合併 |
第二條 |
(新增)名詞定義一、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二、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三、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 |
第二條 |
依據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之規定辦理。 |
原第二條與第一條合併;第二條改為名詞定義 |
7
、
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
。
者
四、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
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
、、
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
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
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
。
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
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
。
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五、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
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
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
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
。
之大陸投資
六、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
,
律規定設立並受當地金
融主管機關管理之金融
、、
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
、、
司票券金融公司信託
、
業經營自營或承銷業務
、
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務
、
之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
、
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
及基金管理公司
七、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
,
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證券
,
交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
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
。
理之證券交易市場
八、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
,
券商營業處所指依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專設
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
,
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
外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
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
8
構營業處所。 |
|||||
|---|---|---|---|---|---|
第三條 |
本程序所稱資產適用範圍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三、會員證。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五、使用權資產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八、衍生性商品。九、其他重要資產。 |
第三條 |
本程序所稱資產適用範圍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三、會員證。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七、衍生性商品。八、其他重要資產。 |
一、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爰新增第五款,擴大使用權資產範圍,並將現行第二款土地使用權移至第五款規範。二、現行第五款至第八款移列第六款至第九款。 |
|
第八條 |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
第八條 |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款第一目所定公債,主係考量我國中央及地方政府債信明確且容易查詢,爰得免除公告,至外國政府債信不一,尚不在本條豁免範圍,爰修正明定僅限國內公債。 |
9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三)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四)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1.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五)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三)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四)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1.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五)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二、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本文及第二項第三款,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三、鑑於營建業者銷售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屬公司進行日常業務銷售所必須之行為,規模較大之營建業者興建之建案因金額較高而有容易達到公告申報標準,易導致頻繁公告之情形,基於資訊揭露之重大性考量,爰參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規範,於第一項第五款新增後段,放寬其進行前開處分交易,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之公告申報標準。四、考量第一項第一款已明 |
|||
|---|---|---|---|---|---|
10
(六)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七) 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 買賣國內公債。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二、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一) 每筆交易金額。(二)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 |
(六)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七) 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 買賣公債。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二、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一)每筆交易金額。(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 |
定關係人交易之公告規範,同項第六款係規範非關係人交易之情形,為利公司遵循,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以為明確。五、修正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一)考量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屬經常營業行為,易導致頻繁公告之情形,基於資訊揭露之重大性考量,爰豁免其公告,且為統一本準則規範用語,將本準則所稱之標的或機構等原則一致包含海內外,爰刪除海內外之用語。(二)考量以投資為專業者於國外初級市場認購普通公司債之行為,屬經常性行為,且其商品性質 |
||
|---|---|---|---|---|
11
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四)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三、 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四、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五、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六、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七、本處理程序所稱總資產、股東權益總額及實收資本額係指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表中 |
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三、 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四、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五、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六、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七、本處理程序所稱總資產係指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表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單純;另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受金管會監管,且申購或買回其募集之基金(不含境外基金)亦屬以投資為專業者之經常性行為,爰修正放寬以投資為專業者買賣前開有價證券得豁免公告,並考量次順位債券風險較高,亦明定所指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包含次順位債券。六、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作業。七、第四項及第六項酌作文字修正。 |
||
|---|---|---|---|---|
12
之總資產、股東權益總額及實收資本額金額計算。 |
||||||
|---|---|---|---|---|---|---|
第十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
第十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
一、第一項所定政府機關,係指我國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主係考量與我國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交易,需依相關規定辦理標售或競價等,價格遭操縱之可能性較低,爰得免除專家意見之取得,至與外國政府機關交易,因其相關規定及議價機制較不明確,尚不在本條豁免範圍,爰修正第一項明定僅限國內政府機關。二、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爰修正第一項,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三、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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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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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修正理由同第十條說明一、二,並酌作文字修正。 |
第十三條 |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第十二條之一 |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條次變更。 |
第十四條 |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第十三條 |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條次變更。 |
第十五條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 |
第十四條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一、為簡化法規,將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一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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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一號令補充規定第四點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洽請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等專家應注意事項納入本準則,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有關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消極資格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款發行人或其負責人之誠信原則等規定,新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明定相關專家之消極資格,並廢止前揭令。二、明確外部專家責任,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投資性不動產有關會計師對估價報告合理意見書之相關評估、查核及聲明事項等,新增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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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本準則相關專家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評估、查核及聲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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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第十五條 |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之一條規定辦理。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條次變更,並調整援引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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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十八條及第十八之一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 |
第十六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一、條次變更,並調整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援引條次。二、第一項所定公債,係指國內之公債,主係考量我國中央及地方政府債信明確且容易查詢,爰得免除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程序,至外國政府債信不一,尚不在本條豁免範圍,明定僅限國內公債;另配合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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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及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交易金額在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下者,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四、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 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交易金額在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下者,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爰修正第一項,以為明確。三、考量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彼此間,因業務上之整體規劃,有統籌集體採買或租賃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再有移轉(含買賣或轉租)之必要及需求,或租賃不動產,再分租之可能,且該等交易風險較低,爰修正第三項,放寬該等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其使用權資產或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得授權董事長先行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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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
第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
一、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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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條 |
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 |
十七條 |
,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 |
。二、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爰修正第一項至第四項,將向關係人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三、考量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彼此間,因業務上之整體規劃,有統籌集體租賃不動產,再分租之可能,且前揭交易涉非常規交易之風險較低,爰新增第四項第四款,排除該等交易應依本條評估交易成本(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租賃不動產支付之價格)合理性之規定,另因該等交易已排除本條之適用,爰亦無須依第十七條有關舉證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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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四、本公司與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五年。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價格合理性及第十八條有關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等規定辦理。四、第三項及第四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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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公司依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 |
第十七條之一 |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 |
一、條次變更,並調整第一項序文援引條次。二、配合廠房等不動產租賃之實務運作,放寬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得以鄰近地區一年內非關係人租賃交易作為設算及推估交易價格合理性之參考案例,並將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整併至第二目,及增訂租賃案例亦為交易案例,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及第二項,以為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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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三)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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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前二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第十八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 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一、條次變更。二、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爰修正第一項序文、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三項,將向關係人租賃取得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納入評估成本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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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三、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二、 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三、 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交易價格低時之應辦事項規範。三、第一項序文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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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並不包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
第十九條 |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期貨、選擇權、交換及前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
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之定義,修正第一款,本準則衍生性商品之範圍,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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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第二十條 |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遠期契約,並不包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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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衍生性商品交易原則與方針:一、 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種類: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係以避險為原則,不得從事任何投機性交易,因此得從事交易之衍生性商品種類須與本公司已持有之資產或負債因其相關價格、匯率、利率、指數等因素變動而造成之影響有相關者為限。二、 避險策略: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係以避險為目的,採行的避險策略視被避險資產或負債之性質及對未來的預期,分為完全避險及選擇性避險兩種。三、 權責劃分:(一)交易執行:財務規劃小組負責有關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策略擬訂、執行及對持有部位之定期評估與報告。(二)記 錄:財務部負責記載所有交易的會計記錄及現金收付,並定期編製評估管理報表。(三)核 准:所有交易的執行均應經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四)風險衡量、監督與控制:由董事會指定非財務規劃小組成員之高階主管人員負責有關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四、 績效評估要領財務規劃小組應每星期以市價評估、檢討操作績效,並每月定期呈報總經理及董事長以檢討改進所採用之避險策 |
第二十一條 |
衍生性商品交易原則與方針:一、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種類: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係以避險為原則,不得從事任何投機性交易,因此得從事交易之衍生性商品種類須與本公司已持有之資產或負債因其相關價格、匯率、利率、指數等因素變動而造成之影響有相關者為限。二、避險策略: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係以避險為目的,採行的避險策略視被避險資產或負債之性質及對未來的預期,分為完全避險及選擇性避險兩種。三、 權責劃分:(一)交易執行:財務規劃小組負責有關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策略擬訂、執行及對持有部位之定期評估與報告。(二)記 錄:財務部負責記載所有交易的會計記錄及現金收付,並定期編製評估管理報表。(三)核 准:所有交易的執行均應經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四)風險衡量、監督與控制:由董事會指定非財務規劃小組成員之高階主管人員負責有關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四、 績效評估要領財務規劃小組應每星期以市價評估、檢討操作績效,並每月定期呈報總經理及董事長以檢討改進所採用之避險策 |
一、條次變更。二、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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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資訊:(一)持有衍生性商品之性質及金額。(二)被避險之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金額。(三)已實現及未實現損益金額。(四)交易成本。(五)資金成本。五、 得從事交易之契約總額: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視被避險之資產或負債性質及持有期間不同而訂定,其契約總額不得逾美金壹仟萬元。契約總額應定期檢討其適當性,如有修訂亦須經董事會核定。六、 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一)本公司全部已簽立衍生性商品契約所產生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失,不得逾美金五十萬元。(二)個別衍生性商品契約所產生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失,不得逾美金二十萬元。七、 財務規劃小組應評選條件較佳之金融機構,於呈請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後,與其簽訂授信額度合約,並於該額度內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資訊:(一)持有衍生性商品之性質及金額。(二)被避險之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金額。(三)已實現及未實現損益金額。(四)交易成本。(五)資金成本。五、 得從事交易之契約總額: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視被避險之資產或負債性質及持有期間不同而訂定,其契約總額不得逾美金壹仟萬元。契約總額應定期檢討其適當性,如有修訂亦須經董事會核定。六、 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一)本公司全部已簽立衍生性商品契約所產生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失,不得逾美金五十萬元。(二)個別衍生性商品契約所產生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失,不得逾美金二十萬元。七、 財務規劃小組應評選條件較佳之金融機構,於呈請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後,與其簽訂授信額度合約,並於該額度內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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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衍生性商品處理作業程序:一、 財務規劃小組之交易人員視市場行情變動須進行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填寫“衍生性商品交易 |
第二十二條 |
衍生性商品處理作業程序:一、 財務規劃小組之交易人員視市場行情變動須進行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填寫“衍生性商品交易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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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附件一)註明衍生性商品名稱、金額、被避險資產或負債名稱、契約總金額、累積交易金額及交易說明等項目,呈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後執行。二、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金額不得超過董事會核准之契約總額。三、 財務部核對“衍生性商品交易申請單”及成交單無誤後入帳,每月再與銀行或交易相對單位寄來之對帳單核對未到期或未平倉之契約金額及存款金額是否相符,如有差異應立即查明並向執行單位及董事長報告處理。四、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忘錄,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忘簿備查。 |
申請單”(附件一)註明衍生性商品名稱、金額、被避險資產或負債名稱、契約總金額、累積交易金額及交易說明等項目,呈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後執行。二、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金額不得超過董事會核准之契約總額。三、 財務部核對“衍生性商品交易申請單”及成交單無誤後入帳,每月再與銀行或交易相對單位寄來之對帳單核對未到期或未平倉之契約金額及存款金額是否相符,如有差異應立即查明並向執行單位及董事長報告處理。四、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忘錄,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忘簿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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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衍生性商品會計處理方式:為充分揭露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訊及定期評估交易績效,財務部應對發生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予以適當記錄,有關衍生性商品之會計處理方式,除本處理程序規定者外,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會計制度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三條 |
衍生性商品會計處理方式:為充分揭露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訊及定期評估交易績效,財務部應對發生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予以適當記錄,有關衍生性商品之會計處理方式,除本處理程序規定者外,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會計制度之相關規定辦理。 |
條次變更。 |
第二 |
衍生性商品內部控制制度:本公司為監督衍生性商品交易 |
第二 |
衍生性商品內部控制制度:本公司為監督衍生性商品交易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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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條 |
作業及避免人為舞弊對公司所造成的損失,特訂定相關內部控制如下:一、 風險管理措施:(一)信用風險:為避免信用風險的發生,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對象須為銀行或為合法之經紀商。(二)市場風險:為避免利率、匯率及股價等商品價格變動所造成的損失,本公司進行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性質、金額、數量須與被避險資產或負債一致或相關,即已持有部位與市場部位數量、金額相當。方向相反到期時可予以沖銷,此外對衍生性商品交易均設定停損點,以避免市場價格波動之損失。(三)流動性風險:為避免流動性風險之發生,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儘量在集中市場進行,但如為櫃檯買賣交易者,則交易對方應為銀行以維持其流動性。(四)法律風險:本公司對衍生性商品交易對象均須與其簽訂合約,此外每筆交易應取得交易對方簽訂確認之合法交易憑證,以確保每筆交易之合法性,以避免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法律風險。二、 作業管制:本公司對衍生性商品交 |
十四條 |
作業及避免人為舞弊對公司所造成的損失,特訂定相關內部控制如下:一、 風險管理措施:(一)信用風險:為避免信用風險的發生,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對象須為銀行或為合法之經紀商。(二)市場風險:為避免利率、匯率及股價等商品價格變動所造成的損失,本公司進行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性質、金額、數量須與被避險資產或負債一致或相關,即已持有部位與市場部位數量、金額相當。方向相反到期時可予以沖銷,此外對衍生性商品交易均設定停損點,以避免市場價格波動之損失。(三)流動性風險:為避免流動性風險之發生,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儘量在集中市場進行,但如為櫃檯買賣交易者,則交易對方應為銀行以維持其流動性。(四)法律風險:本公司對衍生性商品交易對象均須與其簽訂合約,此外每筆交易應取得交易對方簽訂確認之合法交易憑證,以確保每筆交易之合法性,以避免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法律風險。二、 作業管制:本公司對衍生性商品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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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作業管制,規定每筆交易的執行、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必須由不同人員或部門負責不得相互兼任,且均須經權責主管核准始得進行交易。三、監督與控制:(一)對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應由稽核室向最近期董事會報告。(二)董事會應指定總經理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其監控原則如下:(1)在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前是否對市場行情進行評估及研判,並作成評估報告作為執行交易之參考。(2)對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設定停損點,最大損失金額及可交易部位的上限,尤其須注意交易紀律是否嚴格被遵行。(3)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四、 定期評估:財務規劃小組負責對已持有之部位每週應評估一次,其報告內容應包含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公司既定之經營策略,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授權之範圍。 |
易的作業管制,規定每筆交易的執行、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必須由不同人員或部門負責不得相互兼任,且均須經權責主管核准始得進行交易。三、監督與控制:(一)對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應由稽核室向最近期董事會報告。(二)董事會應指定總經理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其監控原則如下:(1)在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前是否對市場行情進行評估及研判,並作成評估報告作為執行交易之參考。(2)對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設定停損點,最大損失金額及可交易部位的上限,尤其須注意交易紀律是否嚴格被遵行。(3)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四、定期評估:財務規劃小組負責對已持有之部位每週應評估一次,其報告內容應包含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公司既定之經營策略,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授權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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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
衍生性商品內部稽核:一、 稽核室應訂定查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作業程序 |
第二十 |
衍生性商品內部稽核:一、稽核室應訂定查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作業程序,並 |
條次變更。 |
26
六條 |
,並納入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中。二、 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執行部門對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審計委員會,並依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人員。三、前項稽核報告應於次年二月底前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計劃執行情形向金管會申報,並至遲於次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金管會備查。 |
五條 |
納入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中。二、 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執行部門對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審計委員會,並依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人員。三、 前項稽核報告應於次年二月底前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計劃執行情形向金管會申報,並至遲於次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金管會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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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 |
第二十六條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 |
條次變更。 |
27
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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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
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第二十七條 |
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條次變更。 |
28
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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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一、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 |
第二十八條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一、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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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三、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四、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五、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六、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以維護參與公司之權益。 |
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三、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四、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五、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六、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以維護參與公司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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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
(新增)本公司參與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違約之處理。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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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子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之規 |
第 |
子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之規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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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條 |
定(一)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亦應依母公司規定辦理。(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第八條所訂應公告申報標準者,由母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二十九條 |
定(一)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亦應依母公司規定辦理。(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第八條所訂應公告申報標準者,由母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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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 |
財務報表揭露事項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處理程序第八條所定應公告申報標準,且其交易對象為實質關係人者,應將公告之內容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並提股東會報告。 |
第三十條 |
財務報表揭露事項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處理程序第八條所定應公告申報標準,且其交易對象為實質關係人者,應將公告之內容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並提股東會報告。 |
條次變更。 |
第三十三條 |
本處理程序若有未盡事宜,悉依金管會所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一條 |
本處理程序若有未盡事宜,悉依金管會所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 |
條次變更。 |
第三十四條 |
施行日期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三十二條 |
施行日期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條次變更。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528,636,484 權,贊成權數522,501,598 權(其
中電子投票贊成權數為203,061,159 權),反對權數13,063 權(其
31
中電子投票反對權數為13,063 權),無效權數0 權,棄權/未投
票權數6,121,823 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為6,121,823 權),
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98.83%,已達法定決議權數,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三)案由: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 年3 月7 日金管證 審字第1080304826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需求,爰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相關條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對照表如下: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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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條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必要性及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1、本公司與他企業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其貸款限額如下:(1)已有業務往來者,貸與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銷貨及提供勞務之金額合計。(2)將有業務往來者,貸與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已與本公司所簽訂業務往來合約金額為限。(3)對單一企業貸與金額除上述限額規定外,亦不得超 |
第 五 條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必要性及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1、本公司與他企業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其貸款限額如下:(1)已有業務往來者,貸與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銷貨及提供勞務之金額合計。(2)將有業務往來者,貸與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已與本公司所簽訂業務往來合約金額為限。(3)對單一企業貸與金額除上述限額規定外,亦不得超 |
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 號令修正本條文。 |
32
過以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五為限。(4)因業務往來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十為限。2、因短期融通之必要,有下列原因及情形,得請求本公司資金貸與:(1)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2)因配合本公司政策需要,增加營運資金之需求者。(3)因協助本公司業務推展需要,增加營運資金之需求者。(4)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個案。對單一企業貸與金額以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五為限。因短期融通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十為限。3、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度以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其資金貸與之期限及限額依本條及第七條之規定辦理。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 |
過以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五為限。(4)因業務往來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十為限。2、因短期融通之必要,有下列原因及情形,得請求本公司資金貸與:(1)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2)因配合本公司政策需要,增加營運資金之需求者。(3)因協助本公司業務推展需要,增加營運資金之需求者。(4)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個案。對單一企業貸與金額以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五為限。因短期融通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十為限。3、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度以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其資金貸與之期限及限額依本條及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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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 還責 |
||
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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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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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貸與作業程序:1、徵信:(1)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公司資料及財務資料,向本公司以書面申請融資額度。(2)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部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狀況、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評估,並擬具報告。(3)財務部針對資金貸與對象作調查詳細評估審查,評估事項至少應包括:A、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B、以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狀況衡量資金貸與金額是否必須。C、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D、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E、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F、檢附資金貸與對象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2、保全:(1)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為擔保被貸與之公司確實於約定期限內償還貸款,本公司得視需要要求被貸與公司提供由該公司 |
第 六 條貸與作業程序:1、徵信:(1)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公司資料及財務資料,向本公司以書面申請融資額度。(2)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部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狀況、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評估,並擬具報告。(3)財務部針對資金貸與對象作調查詳細評估審查,評估事項至少應包括:A、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B、以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狀況衡量資金貸與金額是否必須。C、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D、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E、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F、檢附資金貸與對象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2、保全:(1)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為擔保被貸與之公司確實於約定期限內償還貸款,本公司得視需要要求被貸與公司提供由該公司 |
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 號令修正本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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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面額為貸與總額度,簽發面額為貸與總額度,
未載到期日,以本公司為未載到期日,以本公司為
受款人,記明免除作成拒受款人,記明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之本票交與本公絕證書之本票交與本公
司,並出具其到期日授權司,並出具其到期日授權
執票人逕行填列之授權執票人逕行填列之授權
書,俟貸款清償後,本票書,俟貸款清償後,本票
即予交還被貸與公司。 即予交還被貸與公司。
(2)必要時並辦理動產或不動(2)必要時並辦理動產或不動
產之抵押設定。 產之抵押設定。
(3)前項債權擔保,債務人如(3)前項債權擔保,債務人如
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
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
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
參酌財務部之徵信報告辦參酌財務部之徵信報告辦
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
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
為保證之條款。 為保證之條款。
3、授權範圍: 3、授權範圍: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經本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經本
公司財務部評估徵信後,呈董事公司財務部評估徵信後,呈董事
長核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長核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後使得為之,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後使得為之,不得授權其他人決
定。 定。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
之資金貸與,應提董事會決議,之資金貸與,應提董事會決議,
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
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
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
或循環動用。或循環動用。
本公司依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從
,
事短期資金融通者除應依本項
,
規定辦理外並應分別 對無擔
、一一
保品同產業及同關係企業
或集團企 業加強風險評估及訂
。
定 貸與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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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之修正依本作業程本作業程序之修正依本作業程
序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經董事會序或其他法令規定應經董事會
通過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通過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如董事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如董事
會中有董事表示異議(含書面聲會中有董事表示異議(含書面聲
明),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明),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並將議事錄送審計委員會。 並將議事錄送審計委員會。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者,得由全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者,得由全
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
計委員會之決議。 計委員會之決議。
36
第 十 條公告申報:1、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2、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算起二日內公告申報:(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交易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第 十 條公告申報:1、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2、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算起二日內公告申報:(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 號令修正本條文。 |
|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528,636,484 權,贊成權數522,501,598 權(其
中電子投票贊成權數為203,061,159 權),反對權數13,063 權(其
中電子投票反對權數為13,063 權),無效權數0 權,棄權/未投
票權數6,121,823 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為6,121,823 權),
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98.83%,已達法定決議權數,
37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四)案由: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董 事會提) -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 年3 月7 日金管證 審字第1080304826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需求,爰修正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相關條文。「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 表如下:
表如下: |
||
|---|---|---|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 十一 條公司申報程序本公司除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1、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 |
第 十一 條公司申報程序本公司除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1、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表淨值 |
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 號令修正本條文。 |
38
最近期財務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4、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者。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百分之三十以上者。4、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者。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528,636,484 權,贊成權數522,501,599 權(其
中電子投票贊成權數為203,061,160 權),反對權數13,062 權(其
中電子投票反對權數為13,062 權),無效權數0 權,棄權/未投
票權數6,121,823 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為6,121,823 權),
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98.83%,已達法定決議權數,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
39
附件一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零七年度營業報告書
民國一百零七年國內水泥市場內需量1,065萬公噸,較一百零六年1,014萬公
噸,增加51 萬公噸,成長5%。而進口水泥及熟料一百零七年進口量計207.5 萬公噸,
較一百零六年183.8 萬公噸,增加23.7 萬公噸,成長12.9%。
由於國內營建市場建築推案開工面積增加有逐步復甦跡象且行政院加強公共工
程推行,前瞻建設計劃進入工程施工階段,市場有從谷底反升趨勢。然而進口研磨業
者挾低價水泥熟料搶食國內市場,因此本公司經營環境依然嚴峻,惟有持續做好品質
管理,加強顧客服務,穩健謀劃經營策略來鞏固市場佔有地位。
一百零七年水泥銷售量較一百零六年增加1.76%,營業收入較一百零六年增加
1.63%。爐石粉一百零七年銷售量較一百零六年減少0.84%,營業收入較一百零六增
加8.69%。
本公司民國一百零七年經營績效如下:
1、民國一百零七年度與民國一百零六年度營業收入及產銷比較表:
重量單位:公噸
金額單位:仟元
項目 |
年度 |
一百零七年度 |
一百零六年度 |
增(減)% |
|
|---|---|---|---|---|---|
生產量 |
水泥 |
510,001 |
467,520 |
9.09% |
|
爐石粉 |
177,212 |
178,004 |
-0.44% |
||
銷售量 |
水泥 |
538,288 |
528,993 |
1.76% |
|
爐石粉 |
177,765 |
179,278 |
-0.84% |
||
營業收入 |
水泥 |
1,245,334 |
1,225,352 |
1.63% |
|
爐石粉 |
182,942 |
168,312 |
8.69% |
||
其他 |
79,030 |
6,885 |
1,047.86% |
||
租賃 |
54,855 |
54,545 |
0.57% |
||
合計 |
1,562,161 |
1,455,094 |
7.36% |
2、純益及股利
民國一百零七年度營運結果,本期稅後淨利為65,680,064元較去年同期增加
6.97%。提列法定公積後,每股擬分派現金股利0.1元,金額為57,200,080元。
董事長: 陳敏斷 經理人:吳長直 主辦會計:黃薪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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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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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附 件 三
107 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獲利,應提撥不
低於2%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
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超過3%為董事酬
勞。107年度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稅前淨利為新台
幣70,902,820元,經計算107年度應提撥員工酬勞計新台幣
1,418,057元,董事酬勞計新台幣2,127,084元,擬以現金方
式發放之。
42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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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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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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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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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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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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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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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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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附件五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年度
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摘 要 |
86 年度以前 |
87 年度以後 |
合計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3,860,408 |
95,449,819 |
99,310,227 |
調整: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 |
(1,337,961) |
(1,337,961) |
|
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 |
3,860,408 |
94,111,858 |
97,972,266 |
107年度稅後淨利 |
0 |
65,680,064 |
65,680,064 |
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 |
99,781,379 |
99,781,379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 |
(4,874,615) |
(4,874,615)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23,606,481 |
23,606,481 |
|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0 |
1,490,295 |
1,490,295 |
確定福利計劃之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註2) |
0 |
81,008 |
81,008 |
可供分配盈餘 |
3,860,408 |
279,876,470 |
283,736,878 |
分配項目 |
|||
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
0 |
(6,568,006) |
(6,568,006) |
分配現金股利 (每股配發0.1 元,計算後股利至元為止) |
0 |
(57,200,079) |
(57,200,079)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3,860,408 |
216,108,385 |
219,968,793 |
註1:依經濟部102 年10 月14 日經商字第10202433490 號規定,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基礎,於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係直接轉入保留盈餘科目,並未經過損益
科目,故毋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準此,企業因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產生之確定福利之精算損益(置
於其他綜合損益)、被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列以及註銷庫藏股調整保留盈餘等事項,如以當期
稅後淨利為基礎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參照上開規定,毋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註2:按持股比認列子公司東投之確定福利計劃之精算損益。
董事長: 陳敏斷 經理人:吳長直 主辦會計:黃薪翰
==> picture [36 x 3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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