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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 CEMENT — AGM Information 2018
Jul 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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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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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七年股東常會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正
地點: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21 號地下一樓
出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股數合計為530,171,592 股(其中以電子
-
方式行使權利之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為210,761,409 股),占已發行總股 數572,000,797 股之92.68﹪。 -
大會主席報告出席代表股數,已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宣布開會。
列席:陳君聖律師 蘇炳章會計師
列席董事:陳敏斷、陳冠華、吳長直、楊昭雄
列席獨立董事:葉金寶、莊玉昕
主席:陳董事長敏斷 記錄:葉穎甄
主席致開會詞:略
壹、報告事項
-
(一)106 年度營業報告(詳附件一) -
(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106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詳附件二) -
(三) 106 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詳附件三) -
(四) 其他報告(詳附件四)
貳、承認事項
-
(一)案由:承認106 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
說明:-
一、本公司106 年度決算表冊(包括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業經會計師並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 定出具書面查核報告書在案,提請承認。
-
二、前項表冊請參閱附件一及五。
-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530,171,592 權,贊成權數525,400,603 權(其- `中電子投票贊成權數為205,990,420 權),反對權數4,016 權(其 中電子投票反對權數為4,016 權),無效權數0 權,棄權/未投票`
1
權數4,766,973 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為4,766,973 權),贊
成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99.10%,已達法定決議權數,本案
照原案表決通過。
-
(二)案由:承認106 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明:-
一、本公司106 年度盈餘分派表,詳附件六,每股分派現金紅利0.1 元。 -
二、本現金紅利除息基準日,擬於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長 決定之。 -
三、為配合財政部實施兩稅合一,於計算所得稅法第66 條之6 股東 可扣抵稅額分配暨計算所得稅法第66 條之9 應加徵10%營利事 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優先分配106 年度盈餘。 -
四、現金股利配發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 款合計數額,列入其他收入。。 -
五、本盈餘分配案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日之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惟本 公司於分配股息紅利基準日前,如嗣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 股轉讓或註銷、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可轉換公司債行使轉換、 現金增資等,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每股配息率因此發生變 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辦理變更股東配息率相關事宜。
-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530,171,592 權,贊成權數525,400,603 權(其 中電子投票贊成權數為205,990,420 權),反對權數4,016 權(其 中電子投票反對權數為4,016 權),無效權數0 權,棄權/未投票 權數4,766,973 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為4,766,973 權), 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99.10%,已達法定決議權數,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叁、討論事項
(一)案由:修正「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2
說明:
一、本公司已於106 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第31 屆董事(含獨立董事)
及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擬修正「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二、「公司章程」之修訂對照表如下: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原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說明 |
|---|---|---|---|---|
第十七條之一: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除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職權事項外,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組織規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之規定辦理。第二十七條:(刪除) |
第十七條之一: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自第三十一屆董事會起設置審計委員會,除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職權事項外,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組織規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之規定辦理。自本條施行起,本章程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即停止適用。第二十七條:本公司設監察人二至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全體監察人所持有之記名股份總額,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規定辦理。股東會選任監察人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監察 |
酌文字修正。配合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本條規定。 |
||
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 |
||||
能力之人選任之,全體 |
||||
監察人所持有之記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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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總額,依主管機關 |
||||
所頒佈之規定辦理。股東會選任監察人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 |
||||
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
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監察 |
3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二十八條:(刪除)第 三十 條:(刪除)第三十一條:全體董事車馬費、報酬,由董事會議定之,一般職工薪津均應照通常水準由總經理報請董事長核定,並不論公司盈虧均應支付之。第三十四條之一:本公司得為董事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第三十六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由董事會編製下列各項表冊,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1.營業報告書2.財務報表3.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人。第二十八條:監察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第 三十 條:監察人除依法執行監察職務外不得兼任本公司其他職務。第三十一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車馬費、報酬,由董事會議定之,一般職工薪津均應照通常水準由總經理報請董事長核定,並不論公司盈虧均應支付之。第三十四條之一:本公司得為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第三十六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由董事會造具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並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1.營業報告書2.財務報表3.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人。監察人任期三年連選得 |
配合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本條規定。刪除監察人文字。刪除監察人文字。刪除監察人文字。刪除監察人文字。 |
|
連任,如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監察人除依法執行監察 |
連任,如任期屆滿而不 |
|||
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 |
||||
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 |
||||
職務外不得兼任本公 |
||||
監察人查核,並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1.營業報告書2.財務報表3.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4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說明 |
|---|---|---|
第三十七條: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2%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超過3%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六年三月十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七年五月十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年三月二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一年三月廿五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二年三月廿六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三年三月廿八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四年三月卅一日 |
第三十七條: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2%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超過3% 為董事、監察人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分派案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六年三月十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七年五月十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年三月二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一年三月廿五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二年三月廿六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三年三月廿八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四年三月卅一日 |
刪除監察人文字。 |
5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說明 |
|---|---|---|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五年三月廿四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三月廿九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九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九年九月廿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年八月二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二月五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廿二日第廿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六月一日第廿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廿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四月一日第廿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一月廿五日第廿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八月廿七日第廿六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廿八日第廿七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五月廿六日第廿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五月廿三日第廿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第卅次修正於民國七 |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五年三月廿四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三月廿九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九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九年九月廿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年八月二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二月五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廿二日第廿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六月一日第廿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廿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四月一日第廿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一月廿五日第廿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八月廿七日第廿六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廿八日第廿七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五月廿六日第廿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五月廿三日第廿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第卅次修正於民國七 |
6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說明 |
|---|---|---|
十一年五月十日第卅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七日第卅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廿二日第卅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第卅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廿九日第卅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七日第卅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廿六日第卅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九日第卅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廿五日第卅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卅日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一日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卅日第四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廿九日第四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第四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廿九日第四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廿七日第四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廿六日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六日第四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廿六日第四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廿九日 |
十一年五月十日第卅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七日第卅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廿二日第卅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第卅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廿九日第卅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七日第卅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廿六日第卅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九日第卅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廿五日第卅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卅日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一日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卅日第四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廿九日第四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第四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廿九日第四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廿七日第四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廿六日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六日第四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廿六日第四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廿九日 |
7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五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廿七日第五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卅日第五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廿八日第五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二日第五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第五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第五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第五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第五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五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六十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六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第六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六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六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六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七日第六十六次修正於民 |
第五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廿七日第五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卅日第五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廿八日第五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二日第五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第五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第五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第五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第五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五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六十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六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第六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六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六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六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
||
國一○七年六月二十 |
|||
二日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530,171,592 權,贊成權數525,396,150 權(其
中電子投票贊成權數為205,985,967 權),反對權數5,018 權(其
8
中電子投票反對權數為5,018 權),無效權數0 權,棄權/未投票
權數4,770,424 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為4,770,424 權),
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99.09%,已達法定決議權數,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
9
附件一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零六年度營業報告書
民國一百零六年國內水泥市場內需量約1,013.8 萬公噸,較一百零五年1,021
萬公噸,減少7.2萬公噸,衰退約0.71%。一百零六年進口水泥及熟料進口量計
183.8 萬公噸,較一百零五年139.76 公噸,增加44.04 萬公噸,成長約31.51%。
整體國內建築市場及公共工程案量均呈現萎縮,且進口水泥低價搶食市場,更
讓經營更形艱辛。本公司在此嚴峻環境下,堅持穩健保守經營策略,穩固產品售價,
做好品質及顧客服務來維持市場佔有地位。水泥一百零六年發貨量較一百零五年發
貨減少2.35%,銷貨收入較一百零五年減少2.37%。爐石粉一百零六年發貨量較
一百零五年增加29.05%,銷貨收入增加11.86%。
本公司民國一百零六年經營績效如下:
1、民國一百零六年度與民國一百零五年度營業收入及產銷比較表:
重量單位:公噸
金額單位:仟元
項目 |
年度 |
一百零六年度 |
一百零五年度 |
增(減)% |
|
|---|---|---|---|---|---|
生產量 |
水泥 |
467,520 |
432,935 |
7.99% |
|
爐石粉 |
178,004 |
140,448 |
26.74% |
||
銷售量 |
水泥 |
528,993 |
541,735 |
-2.35% |
|
爐石粉 |
179,278 |
138,917 |
29.05% |
||
營業收入 |
水泥 |
1,225,352 |
1,255,155 |
-2.37% |
|
爐石粉 |
168,312 |
150,471 |
11.86% |
||
其他 |
6,885 |
3,383 |
103.52% |
||
租賃 |
54,545 |
64,853 |
-15.89% |
||
廢棄物處理 |
- |
4,433 |
-100% |
||
合計 |
1,455,094 |
1,478,295 |
-1.57% |
2、純益及股利
民國一百零六年度營運結果,本期稅後淨利為61,403,254元較去年同期減少
43.36%。提列法定公積後,每股擬分派現金股利0.1元,金額為57,200,080
元。
董事長: 陳敏斷 經理人:吳長直 主辦會計:黃薪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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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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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 件 三
106 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picture [446 x 1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
附 件 四
其他報告
修正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說明: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負責執行法令規定監察人
之職權,爰擬修正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部分條文,「誠信
經營守則」之修訂對照表如下: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 二 條: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員工、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經理人、員工、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第 十 條: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 |
第 二 條: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員工、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第 十 條: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 |
配合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監察人文字。配合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監察人 |
13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說明 |
|---|---|---|
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但符合營運所在地法律者,不在此限。第 十一 條: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第 十二 條: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第 十三 條: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第 十四 條: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 |
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但符合營運所在地法律者,不在此限。第 十一 條: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第 十二 條: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第 十三 條: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第 十四 條: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 |
文字。配合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監察人文字。配合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監察人文字。配合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監察人文字。配合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監察人 |
14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說明 |
|---|---|---|
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第 十六 條: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第 十七 條: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員工、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由公司內部各單位負責下列事項之辦理,並由稽核監督執行且定期向董事會報告:一、 管理處:(一) 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二) 誠信政策宣導之推動及協調。二、 法務室:(一) 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原則。 |
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第 十六 條: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第 十七 條: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由公司內部各單位負責下列事項之辦理,並由稽核監督執行且定期向董事會報告:一、 管理處:(一)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二)誠信政策宣導之推動及協調。二、 法務室:(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原則。 |
文字。配合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監察人文字。配合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監察人文字。 |
15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說明 |
|---|---|---|
(二)配合法令制度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制定並維護相關公司內部規章,例如董事道德行為準則、主管人員道德行為準則、從業人員倫理規範等。第 十八 條: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第 十九 條:本公司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內部規範(如董事道德行為準則、主管人員道德行為準則、從業人員倫理規範),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為之風險。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但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
(二)配合法令制度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制定並維護相關公司內部規章,例如董事道德行為準則、主管人員道德行為準則、從業人員倫理規範等。第 十八 條: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第 十九 條:本公司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內部規範(如董事道德行為準則、主管人員道德行為準則、從業人員倫理規範),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為之風險。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但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 |
配合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監察人文字。配合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監察人文字。 |
16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說明 |
|
|---|---|---|---|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
相互支援。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
17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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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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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度 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摘 要 |
86 年度以前 |
87 年度以後 |
合計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3,860,408 |
97,730,714 |
101,591,122 |
106 年度稅後淨利 |
0 |
61,403,254 |
61,403,254 |
確定福利計劃之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註2) |
0 |
(343,745) |
(343,745) |
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
0 |
(6,140,325) |
(6,140,325) |
可供分配盈餘 |
3,860,408 |
152,649,898 |
156,510,306 |
分配項目 |
|||
分配現金股利 (每股配發0.1元,計算後股利至元為止) |
0 |
(57,200,079) |
(57,200,079)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3,860,408 |
95,449,819 |
99,310,227 |
-
註1:依經濟部102 年10 月14 日經商字第10202433490 號規定,以「本期稅後淨利」 為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於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係直接轉 入保留盈餘科目,並未經過損益科目,故毋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準此,企業因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產生之確定福利之精算損益(置於其他綜合損益)、被投資公司 未按持股比例認列以及註銷庫藏股調整保留盈餘等事項,如以當期稅後淨利為基 礎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參照上開規定,毋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註2:按持股比認列子公司東投之確定福利計劃之精算損益。
董事長: 陳敏斷 經理人:吳長直 主辦會計:黃薪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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