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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 CEMENT — AGM Information 2016
Jul 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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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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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五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正
地點:高雄市楠梓區屏山巷一號高雄廠大禮堂
出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股數合計為528,294,158股(其中以電子方式 行使權利之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為215,157,312股),占已發行總股數
572,000,797 股之 92.36 ﹪。
大會主席報告出席代表股數,已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宣布開會。
列席:楊慶雲律師 蘇炳章會計師
列席董事:陳敏斷、陳天笞、陳君聖、莊鎮、立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人:鄭力翔)、楊昭雄、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法人代表人:陳建
豪)
列席監察人:邱文俊、邱大陸
主席:陳董事長敏斷 記錄:葉穎甄
主席致開會詞:略
壹、討論事項
(一)
案由:修正「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說明:
一、為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國際趨勢及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公司 法訂定第235條之1並修正第235條及240條之條文,及依金管會
102 年12 月31 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 號函規定,本公司自第
三十屆董事任期於106 年6 月26 日屆滿後應設立獨立董事及審計委
員會。據此擬修正本公司章程部份條文。
二、「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條次原條文修正條文說明
一
第十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由股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人,由金管會102 年
七條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12 月31 日金
之,全體董事所持有之記名股任之,全體董事所持有之記名管證發字第
1
份總額,依照主管機關所頒佈之規定辦理。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
股份總額,依照主管機關所頒佈之規定辦理。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依第一項應選出之每屆董事人數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應選出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證券交易法令之有關規定。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董事及獨立董事應分別提名,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1020053112號函,本公司自本(第三十)屆董事任期屆滿後應設立獨立董事。據此,本公司自第三十一屆董事會起之董事(含獨立董事)人數為7至11 人,獨立董事之人數將依法令規定辦理。 |
||
|---|---|---|---|---|
第十七條之一 |
新增。 |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自第三十一屆董事會起設置審計委員會,除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職權事項外,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組織規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之規定辦理。自本條施行起,本章程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即停止適用。 |
本公司自三十一屆董事會起擬依證交法第14 條之4 規定選擇設置審計委員會,監察人制實施至第三十屆董事會止。 |
|
第三十七條 |
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已往年度虧損外,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必要時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及保留盈餘,如尚 |
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2%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 |
2
有餘額,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其中:1.董事、監察人酬勞百分之三。2.員工紅利百分之一。3.股東紅利百分之九十六。本公司股利,應參酌所營事業景氣變化之特性,考量各項產品或服務所處生命週期對未來資金之需求與長期財務規劃,在維持穩定股利之目標下,依前項所定比例分配之。分配股東紅利全數以配發現金股利為原則,但若公司有產能擴充、改善財務結構、重大投資計劃等資金需求時,則以百分之五十以上為股票股利,其餘為現金股利。 |
撥不超過3%為董事、監察人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分派案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
|||
|---|---|---|---|---|
第三十七條之ㄧ |
新增。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繳納稅捐、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為止,及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暨本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後,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紅利。本公司股利,應參酌所營事業景氣變化之特性,考量各項產品或服務所處生命週期對未來資金之需求與長期財務規劃,在維持穩定股利之目標下,分配股東紅利全數以配發現金股利為原則,但若公司有產能擴充、改善財務結構、重大投資計劃等資金需求時,則以百分之五十以上為股票股利,其餘為現金股利。 |
3
第四十一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六年三月十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七年五月十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年三月二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一年三月廿五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二年三月廿六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三年三月廿八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四年三月卅一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五年三月廿四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三月廿九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九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九年九月廿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年八月二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二月五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廿二日第廿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六年三月十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七年五月十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年三月二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一年三月廿五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二年三月廿六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三年三月廿八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四年三月卅一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五年三月廿四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三月廿九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九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九年九月廿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年八月二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二月五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廿二日第廿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 |
增訂本次修正次別及日期 |
|
|---|---|---|---|---|
4
年六月一日第廿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廿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四月一日第廿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一月廿五日第廿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八月廿七日第廿六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廿八日第廿七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五月廿六日第廿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五月廿三日第廿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第卅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五月十日第卅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七日第卅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廿二日第卅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第卅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廿九日第卅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七日第卅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廿六日第卅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九日第卅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廿五日第卅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卅日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一日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卅日第四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廿九日 |
年六月一日第廿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廿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四月一日第廿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一月廿五日第廿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八月廿七日第廿六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廿八日第廿七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五月廿六日第廿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五月廿三日第廿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第卅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五月十日第卅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七日第卅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廿二日第卅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第卅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廿九日第卅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七日第卅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廿六日第卅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九日第卅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廿五日第卅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卅日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一日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卅日第四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廿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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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四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第四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廿九日第四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廿七日第四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廿六日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六日第四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廿六日第四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廿九日第五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廿七日第五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卅日第五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廿八日第五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二日第五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第五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第五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第五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第五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五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六十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六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第六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六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六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 |
第四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第四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廿九日第四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廿七日第四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廿六日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六日第四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廿六日第四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廿九日第五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廿七日第五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卅日第五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廿八日第五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二日第五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第五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第五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第五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第五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五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六十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六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第六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六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六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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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六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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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528,291,108 權,贊成權數522,436,264 權(其中 電子投票贊成權數為210,388,351權),反對權數1,167 權(其中電子 投票反對權數為1,167權),無效權數0 權,棄權/未投票權數5,853,677 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為4,767,794權),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總 表決權數98.89%,已達法定決議權數,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二)
案由:修正「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說明:
一、依金管會102 年12 月31 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 號函規定, 本公司自第三十屆董事任期於106 年6 月26 日屆滿後應設立獨立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二、「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備註 |
|---|---|---|
名稱: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第 一條: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 |
名稱: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舉辦法第一條: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
本公司擬修正章程自第三十一屆董事會起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將不再適用,爰配合修正本辦法名稱1. 刪除本條有關監察人之文字。2. 參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以下簡稱範例) |
7
第二條: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第 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一、營運判斷能力。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三、經營管理能力。四、危機處理能力。五、產業知識。六、國際市場觀。七、領導能力。八、決策能力。第 三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及獨立董事應分別提名。本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之資格條件及選任,悉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第四條: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第2 條作文字修正參酌範例第3條,增訂本條文。參酌範例第5 條及第6 條,增訂本條文。1. 條次變更。2. 刪本條有關監察人之文字。3. 參酌範例第7 條作文字 |
|
|---|---|---|---|
8
第三條:董事會應製備董事或監察人之選舉權票,預先加填選舉權數,分發各股東。第四條:選舉人在選票「被選舉人」欄,須填明被選舉人姓名並加註股東戶號或身分證字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票之被選舉人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第五條:選舉開始時應由股東中選任監票員二名,其餘開票人員由主席指定,執行各項有關之任務。第六條:董事及監察人之投票箱由董事會分別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五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選舉權數,分發各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印出席證號碼代之。對於以電子方式行使選舉權之股東,不另製發選舉票。第六條:選舉人應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分別依董事、獨立董事之候選人名單,填明被選舉人姓名並加註股東戶號或身分證字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票之被選舉人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第七條:選舉開始時應由主席就出席股東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二名,另指定計票人員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之任務。第八條:董事之投票箱由董事會分別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修正。1. 條次變更。2. 刪除本條有關監察人之文字。3. 參酌範例第8 條作文字修正。4. 新增有關電子方式行使選舉權之規定。1. 條次變更。2. 參酌範例第10 條作文字修正。1.條次變更。2.酌做文字修正1. 條次變更。2. 刪本條有關監察人之文字。 |
|---|---|---|
9
第七條: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依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同時當選董事與監察人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原選舉權數次多之被選人遞充。如有二人以上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在場者由主席代為抽籤。第八條: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用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之選舉票者。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三、同一選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以上者。四、除填被選舉人之姓名及股東戶號或身分證字號外,夾寫其他文字者。五、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六、所填被選舉人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字號以資區別者。 |
第九條: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由股東會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依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當選為董事、獨立董事。同時當選董事、獨立董事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獨立董事,其缺額由原選舉權數次多之被選人遞充。如有二人以上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在場者由主席代為抽籤。第十條: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用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之選舉票者。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三、同一選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以上者。四、除填被選舉人之姓名及股東戶號或身分證字號外,夾寫其他文字者。五、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六、所填被選舉人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字號以資區別者。 |
1. 條次變更。2. 刪本條有關監察人之文字。3. 參酌範例第9 條作文字修正。1. 條次變更。2. 參酌範例第12 條作文字修正。 |
|---|---|---|
10
第九條:投票完畢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第十條: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第十一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辦理。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第第第第 |
七、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八、所填被選舉董事、獨立董事,不在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者。十一條:投票完畢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當場宣佈。十二條:當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由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十三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辦理。十四條: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本次修正後,自106 年起施行之。 |
條次變更。1. 條次變更。2. 刪除本條有關監察人之文字。條次變更。1. 條次變更。 |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528,291,108 權,贊成權數522,436,264 權(其中 電子投票贊成權數為 210,388,351 權),反對權數1,167 權(其中電子 投票反對權數為 1,167 權),無效權數0 權,棄權/未投票權數5,853,677 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為 4,767,794 權),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總 表決權數 98,89% ,已達法定決議權數,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貳、報告事項
(一)一百零四年度營業報告。(詳附件一)
(二)一百零四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詳附件二)
(三)一百零四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詳附件三)
(四)其他報告事項。(詳附件四)
、
參承認事項
(一)
案由:承認一百零四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明:
11
-
一、本公司一百零四年度決算表冊(包括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業經會 計師及監察人查核竣事,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出具書面查核 報告書在案,提請承認。 -
二、前項表冊,詳附件一及五。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528,294,158 權,贊成權數522,436,264 權(其中 電子投票贊成權數為210,388,351權),反對權數1,163 權(其中電子 投票反對權數為1,163),無效權數0 權,棄權/未投票權數5,856,731 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為4,767,798權),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總 表決權數98.89%,已達法定決議權數,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二)
-
案由:承認一百零四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說明: -
一、本公司一百零四年度預計盈餘分配表,詳附件六,每股分派現金紅利 0.2 元。 -
二、本現金紅利除息基準日,擬於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長決定 之。 -
三、為配合財政部實施兩稅合一,於計算所得稅法第66 條之6 股東可扣 抵稅額分配暨計算所得稅法第66 條之 9 應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 之未分配盈餘,優先分配一百零四年度盈餘。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528,294,158 權,贊成權數522,436,268 權(其中 電子投票贊成權數為210,388,355權),反對權數1,163 權(其中電子 投票反對權數為1,163權),無效權數0 權,棄權/未投票權數5,856,727 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為4,767,794權),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總 表決權數98.89%,已達法定決議權數,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肆、臨時動議:無。
、
伍散會。
12
附件一
13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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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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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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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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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其他報告事項
-
一、本公司承租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泰公司」)高 雄廠土地廠房及附屬機器設備案:
-
1、本公司向正泰公司承租高雄廠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及附屬機 器設備,於104 年12 月31 日期滿。
-
2、目前本公司租賃正泰公司高雄廠主要係堆置生產原燃料用。
-
3、經參酌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之鑑估租金後雙方協議,租金為每月 每坪新台幣130 元(未含營業稅),每月租金為新台幣1,988,847 元(未含營業稅),押租金新台幣6,000,000 元,續約五年(自 105 年1 月1 日至109 年12 月31 日止)。不動產租賃契約書詳 附件七。
-
-
二、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案: 為使公司能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提供建立良好商 業運作之參考架構,參照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特訂定本守 則,詳附件八。
18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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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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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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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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