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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 CEMENT AGM Information 2015

Jul 7, 2015

51741_rns_2015-07-07_0f19377e-4599-4a4a-97d1-ac278feb4855.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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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說明:

  • 一、本公司一百零三年度預計盈餘分配表,詳附件五,每股分派現金紅利 0.2 元。董事監察人酬勞金3,575,005 元及員工紅利1,191,668 元均 已列為一百零三年度之費用或成本,全以現金分配。

  • 二、本現金紅利除息基準日,擬於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長決定 之。

  • 三、為配合財政部實施兩稅合一,於計算所得稅法第66 條之6 股東可扣 抵稅額分配暨計算所得稅法第66 條之9 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之未分配盈餘,優先分配一百零三年度盈餘。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369,356,971 權,贊成權數315,237,240 權(其中 電子投票贊成權數為 213,751,763 權),反對權數4,445 權(其中電子 投票反對權數為 4,445 權),無效權數0 權,棄權/未投票權數 54,115,286 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為 4,761,475 權),贊成權數占 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 85.35% ,已達法定決議權數,本案照原案表決通 過。

參、討論事項

  • (一)

  • 案由:修正「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 說明:

  •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 年1 月27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30051379 號函辦理。

  •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條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
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
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
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
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
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
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
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
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
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
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
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
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
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
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
1.依據金管會
104.1.27 金
管證發字第
1030051379
號函辦理。
2.配合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第五
十六條之一
及第六十條
之二之規

2

條次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
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
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 前,備
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
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
並陳列於本
公司及本公司所委
任之專業
股務代理機構,且應
於股東會現場發放。通知及公
告應載明召集事由。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
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
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
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
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
十條之二之
事項應在召集事由
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以下略
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
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
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
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
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
股務代
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
放。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
由。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
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
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
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
事項
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
以下略
定,修正本
條第三項文
字。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
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
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
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
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
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
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
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
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
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
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
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
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出席股東應佩帶出席證,繳交
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東應佩帶出席證,繳交
簽到卡以代簽到,並憑簽到卡
所載股份數,計算出席股數
1. 依據金管會
104.1.27 金管
證發字第
1030051379 號
函辦理。
2.配合「上市上
櫃公司治理
實務守則」
第六條第一
項,修正本
條第三項文
字。

3

條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
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
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
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
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
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
派一人代表出席。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
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
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
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股東應憑出席證及出席簽到卡
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
徵求人並應携帶身分證明文
件,以備核對。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
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
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
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
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如副董事
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
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
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
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
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
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監察
人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
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
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
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
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
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
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如副董事
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
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
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
1. 依據金管會
104.1.27 金管
證發字第
1030051379 號
函辦理。
2.參考英國公司
治理守則
E.2.3.董事長
應妥善安排審
計委員會、薪
酬委員會及提
名委員會參與
股東會以回應
股東問題之規
範,並參採我
國上市櫃公司
治理評鑑指標
第6項(公司是
否於股東常會
議事錄揭露出
席之董事會成
員名單)及第7
項(公司之董
事長及審計委
員會成員(或
4
條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
會。
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
會。
監察人)是否
出席股東常
會),以及「上
市上櫃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
第六條第二
項,爰修正本
條第三項內
容。


本公司應將股東會議進行
過程
全程錄音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
至少保存一
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
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之開會
過程全程錄音或
録影,並
至少保存一年。但經
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
結為止。
配合主管機關
規定修正。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
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
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

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
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
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
數以兩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
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後兩次仍
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
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兩次仍不足額而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以上股東出席時,
得依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
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
東會。
於當次會議結束前
,如出席股
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
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
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
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
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
數以兩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
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後兩次仍
不足定額而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為假決
議」辦理。
進行前項假決議時
,如出席股
東所代表之股數已足法定額
配合主管機關
規定修正。
東所代表之股數

5

條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數過半數
時,主席
得將已作成
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
會表
決。
時,得將已作成之假決議,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
新提請大
會表決。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
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
依排定之議程進行,
非經股東
會決議不得變更。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
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
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
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
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
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
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
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
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
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
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
止討論,提付表決。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
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
會。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
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
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
決議不得變更。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
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
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
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
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
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
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
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
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
會。
配合主管機關
規定修正。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
制或公司法第179 條第二項所
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
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
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
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
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
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
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
制或公司法第179 條第二項所
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1.配合公司章
程允許電子
投票而修正
本條第二項
條文。
2.配合「上市上櫃
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第七條第
三項之修正,為
使公司實務作
業順暢,並為條
文明確計,爰修
正本條第五項

6

條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
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
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
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
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
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
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
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
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
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
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
決權總數後,
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
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
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
公開資訊觀測站。
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
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
與投票表決同;有異議者,應
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
決。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
計票
作業
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

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
宣布
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
數,
並作成紀錄。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
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
決權總數。
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
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
與投票表決同;有異議者,應
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
決。
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
之,表決之
結果,應當場報告

並作成紀錄。
文字,明訂公司
於股東會召開
後當日,將股東
同意、反對及棄
權之結果輸入
公開資訊觀測
站。

7

條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
時,應依本公司所訂之「董事
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辦理,並
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
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
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
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
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
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
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
為止。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
時,應依本公司所訂之「董事
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辦理,並
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
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
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
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
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
為止。
配合主管機關規
定修正。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同。
八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股東常會
通過。
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股東常會
第一次修訂。
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股東常會
第二次修訂。
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股東常會
第三次修訂。
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股東常會
第四次修訂。
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股東常
會第五次修訂。
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股東常
會第六次修訂。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同。
八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股東常會
通過。
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股東常會
第一次修訂。
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股東常會
第二次修訂。
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股東常會
第三次修訂。
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股東常會
第四次修訂。
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股東常
會第五次修訂。
第二
十一
(刪除)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1.各項章則之審定。
2.業務方針之決定。
3.預算決算之審查。
4.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擬
定。
5.資本增減之擬定。
6.執行股東會議決之事項。
7.不動產購置、出售、分割、
交換、設定物權及其他處
分。
因上市公司董事
會職權分散於公
司法及證交法等
相關法令規定,為
避免闕漏,並參照
同業做法,不予條
列明定,擬刪除

8

條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8.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所
賦與之職權。
第二
十九
(刪除) 監察人之職權如左:
1.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2.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
況。
3.查核公司簿冊文件。
4.對於董事會向股東會報告
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
告意見於股東會。
5.對於公司職員執行業務之
監督與違法失職之檢舉。
6.必要時得召開股東臨時
會。
7.遇有必要時得依公司法第
二一八條及第二一九條之
規定委託律師、會計師審
核簿冊文件,其費用由公
司負擔之。
8.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
意見,但無表決權。
9.其他依照法令所賦與之職
權。
因上市公司監察
人職權分散於公
司法及證交法等
法令規定,為避免
闕漏,並參照同業
做法,不予條列明
定,擬刪除
第四
十一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四十五年十
一月十七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六年三
月十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六年十
二月三十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七年五
月十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七年十
月二十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八年十
一月十五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年三月
二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一年三
月廿五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二年三
月廿六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三年三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四十五年十
一月十七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六年三
月十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六年十
二月三十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七年五
月十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七年十
月二十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八年十
一月十五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年三月
二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一年三
月廿五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二年三
月廿六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三年三

9

條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月廿八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四年三
月卅一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五年
三月廿四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
三月廿九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
八月二十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
三月二十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
八月九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八年
十二月卅一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九年
九月廿四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年八
月二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
二月五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二年
十一月廿二日
第廿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
六月一日
第廿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
十二月十五日
第廿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
四月一日
第廿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
一月廿五日
第廿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
八月廿七日
第廿六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八年
四月廿八日
第廿七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
五月廿六日
第廿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五
月廿三日
第廿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
四月十五日
第卅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五
月廿八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四年三
月卅一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五年
三月廿四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
三月廿九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
八月二十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
三月二十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
八月九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八年
十二月卅一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九年
九月廿四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年八
月二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
二月五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二年
十一月廿二日
第廿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
六月一日
第廿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
十二月十五日
第廿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
四月一日
第廿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
一月廿五日
第廿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
八月廿七日
第廿六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八年
四月廿八日
第廿七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
五月廿六日
第廿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五
月廿三日
第廿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
四月十五日
第卅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五

10

條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月十日
第卅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
五月七日
第卅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
三月廿二日
第卅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
五月十七日
第卅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
六月廿九日
第卅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
一月七日
第卅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
四月廿六日
第卅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
九月九日
第卅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
四月廿五日
第卅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
四月卅日
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
八月一日
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
年十一月卅日
第四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
年四月廿九日
第四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
年四月十三日
第四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
四月廿九日
第四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
年三月廿七日
第四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
年三月廿六日
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
年九月六日
第四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
年三月廿六日
第四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
年四月廿九日
第五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
四月廿七日
第五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
月十日
第卅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
五月七日
第卅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
三月廿二日
第卅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
五月十七日
第卅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
六月廿九日
第卅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
一月七日
第卅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
四月廿六日
第卅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
九月九日
第卅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
四月廿五日
第卅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
四月卅日
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
八月一日
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
年十一月卅日
第四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
年四月廿九日
第四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
年四月十三日
第四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
四月廿九日
第四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
年三月廿七日
第四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
年三月廿六日
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
年九月六日
第四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
年三月廿六日
第四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
年四月廿九日
第五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
四月廿七日
第五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

11

條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年四月卅日
第五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
年五月廿八日
第五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
年五月廿二日
第五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
五月十八日
第五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
年六月十四日
第五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日
第五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六日
第五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十五日
第五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十九日
第六十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六
月二十九日
第六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
年六月十八日
第六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二
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六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二
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六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三
年六月二十七日
年四月卅日
第五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
年五月廿八日
第五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
年五月廿二日
第五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
五月十八日
第五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
年六月十四日
第五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日
第五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六日
第五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十五日
第五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十九日
第六十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六
月二十九日
第六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
年六月十八日
第六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二
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六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二
年八月二十二日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369,356,971 權,贊成權數315,237,138 權(其中 電子投票贊成權數為 213,751,661 權),反對權數4,547 權(其中電子 投票反對權數為 4,547 權),無效權數0 權,棄權/未投票權數

54,115,286 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為 4,761,475 權),贊成權數占 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 85.35% ,已達法定決議權數,本案照原案表決通 過。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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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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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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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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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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