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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 CEMENT — AGM Information 2015
Jul 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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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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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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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一百零三年度預計盈餘分配表,詳附件五,每股分派現金紅利 0.2 元。董事監察人酬勞金3,575,005 元及員工紅利1,191,668 元均 已列為一百零三年度之費用或成本,全以現金分配。 -
二、本現金紅利除息基準日,擬於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長決定 之。 -
三、為配合財政部實施兩稅合一,於計算所得稅法第66 條之6 股東可扣 抵稅額分配暨計算所得稅法第66 條之9 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之未分配盈餘,優先分配一百零三年度盈餘。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369,356,971 權,贊成權數315,237,240 權(其中 電子投票贊成權數為213,751,763權),反對權數4,445 權(其中電子 投票反對權數為4,445權),無效權數0 權,棄權/未投票權數 54,115,286 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為4,761,475權),贊成權數占 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85.35%,已達法定決議權數,本案照原案表決通 過。
參、討論事項
-
(一) -
案由:修正「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
說明: -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 年1 月27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30051379 號函辦理。 -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二條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 |
1.依據金管會104.1.27 金管證發字第1030051379 號函辦理。2.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規 |
2
條次 |
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 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下略 |
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下略 |
定,修正本條第三項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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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出席股東應佩帶出席證,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
出席股東應佩帶出席證,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並憑簽到卡所載股份數,計算出席股數。 |
1. 依據金管會104.1.27 金管證發字第1030051379 號函辦理。2.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六條第一項,修正本條第三項文字。 |
3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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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股東應憑出席證及出席簽到卡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携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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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如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監察人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如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 |
1. 依據金管會104.1.27 金管證發字第1030051379 號函辦理。2.參考英國公司治理守則E.2.3.董事長應妥善安排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參與股東會以回應股東問題之規範,並參採我國上市櫃公司治理評鑑指標第6項(公司是否於股東常會議事錄揭露出席之董事會成員名單)及第7項(公司之董事長及審計委員會成員(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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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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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監察人)是否出席股東常會),以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六條第二項,爰修正本條第三項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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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公司應將股東會議進行過程全程錄音錄影。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録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配合主管機關規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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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兩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兩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前項延後兩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於當次會議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兩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兩次仍不足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辦理。進行前項假決議時,如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數已足法定額 |
配合主管機關規定修正。 |
|
東所代表之股數 |
5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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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已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時,得將已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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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
配合主管機關規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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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 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 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1.配合公司章程允許電子投票而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2.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七條第三項之修正,為使公司實務作業順暢,並為條文明確計,爰修正本條第五項 |
6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有異議者,應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有異議者,應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
文字,明訂公司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7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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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配合主管機關規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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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同。八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股東常會通過。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股東常會第一次修訂。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股東常會第二次修訂。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股東常會第三次修訂。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股東常會第四次修訂。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股東常會第五次修訂。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股東常會第六次修訂。 |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同。八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股東常會通過。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股東常會第一次修訂。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股東常會第二次修訂。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股東常會第三次修訂。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股東常會第四次修訂。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股東常會第五次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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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刪除) |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1.各項章則之審定。2.業務方針之決定。3.預算決算之審查。4.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擬定。5.資本增減之擬定。6.執行股東會議決之事項。7.不動產購置、出售、分割、交換、設定物權及其他處分。 |
因上市公司董事 會職權分散於公 司法及證交法等 相關法令規定,為 避免闕漏,並參照 同業做法,不予條 列明定,擬刪除 |
8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8.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所賦與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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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刪除) |
監察人之職權如左:1.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2.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3.查核公司簿冊文件。4.對於董事會向股東會報告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5.對於公司職員執行業務之監督與違法失職之檢舉。6.必要時得召開股東臨時會。7.遇有必要時得依公司法第二一八條及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簿冊文件,其費用由公司負擔之。8.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9.其他依照法令所賦與之職權。 |
因上市公司監察 人職權分散於公 司法及證交法等 法令規定,為避免 闕漏,並參照同業 做法,不予條列明 定,擬刪除 |
第四十一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六年三月十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七年五月十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年三月二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一年三月廿五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二年三月廿六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三年三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六年三月十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七年五月十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四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年三月二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一年三月廿五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二年三月廿六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三年三 |
9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月廿八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四年三月卅一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五年三月廿四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三月廿九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九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九年九月廿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年八月二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二月五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廿二日第廿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六月一日第廿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廿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四月一日第廿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一月廿五日第廿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八月廿七日第廿六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廿八日第廿七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五月廿六日第廿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五月廿三日第廿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第卅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五 |
月廿八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四年三月卅一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五年三月廿四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三月廿九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九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五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九年九月廿四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年八月二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一年二月五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廿二日第廿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六月一日第廿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廿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四月一日第廿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一月廿五日第廿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八月廿七日第廿六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廿八日第廿七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五月廿六日第廿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五月廿三日第廿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第卅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五 |
10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月十日第卅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七日第卅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廿二日第卅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第卅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廿九日第卅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七日第卅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廿六日第卅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九日第卅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廿五日第卅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卅日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一日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卅日第四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廿九日第四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第四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廿九日第四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廿七日第四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廿六日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六日第四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廿六日第四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廿九日第五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廿七日第五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 |
月十日第卅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七日第卅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廿二日第卅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第卅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廿九日第卅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七日第卅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廿六日第卅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九日第卅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廿五日第卅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卅日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一日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卅日第四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廿九日第四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第四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四月廿九日第四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廿七日第四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廿六日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六日第四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廿六日第四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廿九日第五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廿七日第五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 |
11
條次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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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四月卅日第五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廿八日第五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二日第五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第五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第五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第五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第五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五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六十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六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第六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六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六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
年四月卅日第五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廿八日第五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二日第五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第五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第五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第五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第五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五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六十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六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第六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六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
決議:出席股東表決權數369,356,971 權,贊成權數315,237,138 權(其中 電子投票贊成權數為 213,751,661 權),反對權數4,547 權(其中電子 投票反對權數為 4,547 權),無效權數0 權,棄權/未投票權數
54,115,286 權(其中電子投票棄權權數為 4,761,475 權),贊成權數占 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 85.35% ,已達法定決議權數,本案照原案表決通 過。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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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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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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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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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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