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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 M&A Activity 2015
Jul 1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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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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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61 证券简称:国投安信 编号:临2015-075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 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 的回复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收到上交所《关于对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 函》(上证公函[2015]0582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国投 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对 《审核意见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和说明,具体回复如下:
注1: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发布《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临2015 063),公司已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 执照》并更名为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同步更新重组报告书等 相关文件信息;
注2: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说明中的词语和简称与《国投安信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吸收合并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中各项词语和简称的释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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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业绩补偿
1、报告书显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未向上市公司提供业绩补偿, 请公司对拟置入资产后续可能的经营业绩下滑而未能向交易对方获 取补偿的事项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回复:
公司于重组报告书“特别风险提示”与“第十二节风险因素分析 和风险提示”补充提示如下:
本次重组未提供业绩补偿条款的风险
本次重组将增强上市公司期货业务实力,并增厚上市公司当期每 股收益。若上市公司及国投中谷期货继续保持目前的经营管理能力和 业务发展水平,随着本次重组及业务整合所带来的协同效益的陆续释 放,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将稳步提升,从而有望进一步提高公 司的股东回报水平,有助于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本次交易完成后国 投中谷期货将与安信期货吸收合并,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本次重组 未向上市公司提供业绩补偿条款。若拟臵入资产后续经营业绩出现下 滑,上市公司将无法向交易对方获取补偿。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关 注相关风险。
二、交易作价及评估合理性
2、标的资产于2011年6月30日和2014年6月30日的相关作价采用 收益法评估,请补充说明本次交易未采纳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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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于2014年6月30日的评估值比本次交易作价低2.4亿元,请公 司结合最近九个月所处行业和公司情况分析两次评估的差异原因和 本次交易作价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以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作为作价依据,两者评估结果相 差较大。请说明资产基础法评估是否充分辨认和考虑无形资产价值。 并请财务顾问、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
1 、本次交易未采纳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的原因
本次交易中国投中谷期货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 和市场法,并选取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未选取收益法作为 评估方法,主要原因如下:
(1)2014年7月1日以来,期货行业处于快速创新变革环境中, 期货公司收益较难合理预测
2014年4月以来,由于政策支持、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期货公司业务发展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在政策支持方面,2014 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17号)明确提出“促进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品 ” “ 牌影响力和系统重要性的现代投资银行 , 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 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 营”。在未来一段时期,随着简政放权、鼓励创新成为证券期货行业 监管的基本趋势,期货品种创新将持续加快,交叉持牌放行、期权推 出,期货网上开户等行业创新有望逐一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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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环境方面,宏观经济新常态下期货市场在价格发现和风险 管理的功能日益凸显。2014年,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为25.05亿 手,累计成交额为291.9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54%和9.16%。2015 年第一季度全国期货市场累积成交量7.70亿手,累积成交额119万亿 元,同比分别增长56.70%与108.34%。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31 日,上证指数与深证成指分别上升82.97%与79.22%,在此过程中金 融衍生品市场得到快速发展,沪深300股指期货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 股指期货之一。
2015年4月16日,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期货 交易品种的持续增长与期货市场的持续创新推动期货公司盈利能力 与估值水平持续提升。
期货公司业务发展的上述趋势和特点,将会对期货公司未来收益 和风险的估算产生影响。在收入测算方面,收入来源将更为多元化, 收入结构将会呈现差异化。总体上看,在期货公司创新发展的变革环 境中,由于收益较难合理预测,收益法的应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2)市场上期货公司股权转让趋于活跃,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可 比案例
-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 企业价值》的要求,市场法评估应当选择 与被评估企业有可比性的公司或者案例。以2014年6月30日为基准日, 公开市场上实施完成的期货公司交易案例较少,选取可比案例较为困 难,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基础较为薄弱。
2014年7月1日以来,公开市场期货公司股权转让、增资趋于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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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7月到2015年间一批期货公司股权转让案例,可通过公开信 息查询取得,股权交易价格也具有较好可比性,为选用市场法评估结 果提供了条件。相关可比交易案例见下表:
| 序号 | 交易时间 | 标的公司 | 交易背景 | 交易涉及股权比例 |
|---|---|---|---|---|
| 1 | 2014/12/05 | 中辉期货 | 股权转让 | 55.00% |
| 2 | 2014/11/20 | 东吴期货 | 股权收购 | 89.80% |
| 3 | 2014/12/05 | 新际期货 | 股权收购 | 42.00% |
| 4 | 2015/03/30 | 上海中期 | 增资 | 33.33% |
| 5 | 2014/12/23 | 万达期货 | 股权转让 | 4.96% |
| 6 | 2014/12/05 | 中信期货 | 吸收合并 | 58.00% |
(3)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选用市场法更契合交易 价格的公允性评价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安信证券向国投资本购买国投中 谷期货80%的股权构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要求,在操作 中一般要用可比性分析的结果评估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在此意义上,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估 值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估值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估值 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更契合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的评判的分析过程。
- 2 、两次评估的差异原因和本次交易作价的合理性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转让国投中谷期货股权时标的资产的评估值 为115,103.52万元,较本次评估值138,932.51万元低23,828.99万元。上 述差异的主要原因包括:
- (1)期货市场发展前景持续向好
2014年以来,期货市场发展前景持续向好,详细情况请参见本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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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本次交易未采纳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的原因”之“(1)2014 年7月1日以来,期货行业处于快速创新变革环境中,期货公司收益较 难合理预测”。
(2)期货公司对接资本市场进程加快,提升期货公司估值水平 近期,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H股上市正式招股,瑞达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披露A股上市招股说明书,期货公司对接资本市场进程加快; 同时,产业资本进军金融领域的趋势较为明显,期货行业内的并购升 温亦促使期货公司标的资产更为稀缺,进而提升了期货公司的估值水 平。
(3)2014年7月以来,境内资本市场证券期货资产估值水平持续 上升
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上证指数与深证成指分别上升 82.97%与79.22%,中证全指综合金融指数(H30181)由3,648.19点上 升至10,902.58点,涨幅达198.30%,资本市场良好发展趋势增强证券 期货公司营利能力的同时,推动证券期货资产估值水平持续上升。
(4)国投中谷期货于2014年以来积极谋求业务创新并初见成效 2014年以来,国投中谷期货为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实力,并顺应期 货行业鼓励创新的发展趋势,积极谋求业务创新并初见成效:
① 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占比快速提升
2014年以来,国投中谷期货积极向“期货理财与风险管理专家” 转型,着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2014年与2015年一季度分别实现资产 管理业务收入187.60万元与208.99万元,占手续费净收入比重逐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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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由2013年为零上升至2015年1 3月的9.77%。
2014年12月4日中国期货业协会正式发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 务管理规则(试行)》,并自2014年12月15日起实施,期货公司资产 管理业务“一对多”正式放开,未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将成为国投中 谷期货营业收入增长重要来源。
②风险管理子公司发展势头良好
2012年12月2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 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境内期货公司可通过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交易;(二)仓单服务; (三)合作套保;(四)定价服务;(五)做市业务;(六)其他与 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为满足客户风险管理需求,同时提高客户粘性,2013年12月30 日,国投中谷期货风险管理业务子公司国投中谷投资正式成立,目前 主要从事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基差交易等三项业务,2014年与2015 - 年1 3月,国投中谷投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2015.03.31 /2015 年1-3 月 |
2014.12.31 /2014 年度 |
|
|---|---|---|
| 项目 | ||
| 总资产 | 49,704.02 | 33,882.84 |
| 净资产 | 5,495.15 | 5,086.14 |
| 营业收入 | 10,134.88 | 32,612.54 |
| 利润总额 | 545.55 | 121.70 |
| 净利润 | 409.01 | 86.14 |
国投中谷投资自2014年正式运营以来,资产与收入规模快速增长,
- 2015年1 3月已实现净利润409.01万元,有效提高国投中谷期货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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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能力。
国投中谷投资未来将继续探索开展场外衍生品服务,以打通期货 市场和现货市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 服务,为国投中谷期货主营业务提供有附加值的服务支撑。
③经纪业务挖掘客户程序化交易与高频交易需求,客户交易额快 速增长
长期以来,期货公司仅被允许从事国内经纪业务,为投资者提供 的通道服务同质化程度较深,核心竞争力不突出,只能通过降低交易 手续费率吸引客户;随着期货公司数量增加,低佣金竞争日益激烈。 为应对行业手续费率持续下降的风险,国投中谷期货挖掘客户程序化 交易与高频交易需求,客户交易额实现快速增长:
报告期内,国投中谷期货与期货行业交易金额情况如下:
| 项目 | 2015年1-3月 | 2014年 | 2013年 |
|---|---|---|---|
| 行业交易额(万亿元) | 119.41 | 291.99 | 267.47 |
| 国投中谷期货交易额(万亿元) | 1.36 | 4.49 | 2.88 |
| -机构客户交易额(万亿元) | 0.34 | 2.05 | 0.33 |
| -自然人客户交易额(万亿元) | 1.02 | 2.44 | 2.54 |
2014年国投中谷期货客户交易额较2013年增长55.90%,其中机构 客户交易额较2013年增长1.72亿元,增长5.21倍,而同期行业交易额 增幅仅为9.17%,国投中谷期货通过上述经营策略有效应对行业佣金 率持续下降。
综上所述,在期货市场发展前景持续向好、期货公司对接资本市 场进程加快,提升期货公司估值水平、2014年7月以来,境内资本市 场证券期货资产估值水平持续上升与国投中谷期货于2014年以来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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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谋求业务创新并初见成效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国投中谷期货本次交 易评估值为138,932.51万元,较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转让国投中谷期货 股权之评估值高23,828.99万元;国投中谷期货本次交易作价充分考虑 上述各项内外部因素影响,具有合理性。
-
3 、本次资产基础法评估已充分辨认和考虑国投中谷期货无形资
-
产价值
-
(1)资产基础法评估充分辨认和考虑国投中谷期货无形资产价
值
中联评估依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相关要求,在资产基 础法评估中纳入评估的无形资产包括: ①期货会员资格
期货会员资格投资账面值为1,400,000.00元,是国投中谷期货为 取得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以交纳会员资格费形式对期货交易 所的投资。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取得的时间为2003年2月, 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格取得的时间为1995年10月,郑州商品交易所 会员资格取得的时间为2009年3月,投资金额自期货会员资格取得日 至评估基准日无变化。经查阅相关会计凭证、账簿记录、会员证书等 进行核实,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真实,金额准确,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为 评估值。
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的评估值为1,400,000.00元。 ②其他无形资产
其他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2,878,576.24元,主要为期货交易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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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软件、财务软件等外购软件。对于外购软件,中联评估在核实其 经济内容的基础上,查阅相关的发票及购臵合同等,同时了解账面价 值构成,现场了解软件使用、升级情况等,采用市场法,以基准日市 场购臵价确定评估值。
经评估,其他无形资产评估值为2,732,171.63元。
(2)资产基础法较难体现被评估对象综合因素形成的各种无形 资产的价值
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臵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 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 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
受评估方法技术思路等因素限制,资产基础法较难体现被评估对 象优良的管理经验、市场渠道、客户、品牌、经营牌照等综合因素形 成的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故国投中谷期货本次股东权益评估选取市 场法作为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资产基础法评估已充分辨认和考虑国投中谷期货 无形资产价值;但由于资产基础法较难体现被评估对象综合因素形成 的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国投中谷期货本次评估选取市场法作为评估 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 联评报字[2015]第649号),本次资产基础法评估已充分辨认和考虑 国投中谷期货无形资产价值;但由于资产基础法较难体现被评估对象 综合因素形成的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国投中谷期货本次评估选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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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法作为评估结论。
中联评估认为,本次资产基础法评估已充分辨认和考虑国投中谷 期货无形资产价值;但由于资产基础法较难体现被评估对象综合因素 形成的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国投中谷期货本次评估选取市场法作为 评估结论。
3、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所采用的市场法评估未考虑各个可比 案例交易背景的特殊性,未考虑可比交易的控股权折溢价和关联交易 调整,未考虑各可比交易评估基准日的时间跨度。请公司补充说明未 将上述事宜作为评估考虑因素的原因,并分析本次交易作价合理性。 请财务顾问、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
- 1 、市场法评估对各个可比案例交易背景的特殊性的考虑
本次评估可比案例交易类型如下:
| 序号 | 标的公司 | 交易类型 |
|---|---|---|
| 1 | 中辉期货 | 股权转让 |
| 2 | 东吴期货 | 股权收购 |
| 3 | 新际期货 | 股权收购 |
| 4 | 上海中期 | 增资 |
| 5 | 万达期货 | 股权转让 |
| 6 | 中信期货 | 吸收合并 |
本次可比案例估值信息来源于WIND、各期货公司官方网站等公 开信息渠道。各可比案例交易类型存在差异,均具有各自特殊性,较 难通过公开披露信息充分了解各可比案例的交易背景,从谨慎性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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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出发,本次评估未将交易背景作为修正因素,未直接通过量化指标 反映交易背景对市场评估影响。
而本次评估选择业务规模、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及成长能力等多 项指标作为修正因素,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对国投中谷期货价值影响, 提高本次评估的公允性与合理性。
同时,《资产评估说明》“第五部分市场法评估技术说明”之“一、 评估方法”之“(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已披露“2、由于各个 可比案例公开信息不充分,本次评估未考虑各个可比案例交易背景的 特殊性,未考虑交易背景因素的调整”,以供各交易对方于决策时充 分考虑。
- 2 、市场法评估对可比交易的控股权折溢价和关联交易的考虑 (1)本次评估未考虑控股权折溢价因素
本次评估选取的可比案例基本以评估结果作为交易结果,从公开 信息渠道获取的可比案例评估报告中均未对控股权折溢价作出陈述;
同时,国投中谷期货本次交易前后控股股东分别为国投资本与安 信证券,国投资本与安信证券均为国投公司下属企业,国投中谷期货 于本次交易中控制权实质并未发生转移。
综合考虑可比案例与本次交易情况,本次评估未考虑控股权折溢 价因素。 (2)本次评估未单独设臵关联交易调整因素
本次交易中,安信证券收购国投资本所持80%国投中谷期货股权 构成关联交易,而收购河杉投资所持20%国投中谷期货股权并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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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本次选取可比交易的关联交易信息如下:
| 序号 | 标的公司 | 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
|---|---|---|
| 1 | 中辉期货 | 否 |
| 2 | 东吴期货 | 是 |
| 3 | 新际期货 | 是 |
| 4 | 上海中期 | 是 |
| 5 | 万达期货 | 否 |
| 6 | 中信期货 | 是 |
本次选取的6例可比交易中有4例均涉及关联交易;而本次交易中 安信证券收购国投中谷期货100%股权部分构成关联交易;综合考虑 上述因素,本次评估未单独设臵关联交易调整因素。
《资产评估说明》“第五部分市场法评估技术说明”之“一、评
估方法”之“(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已披露上述本次评估对可 比交易的控股权折溢价和关联交易的考虑,以供各交易对方于决策时 充分考虑。
3 、本次评估对各可比交易评估基准日的时间跨度考虑 本次评估选取各可比交易评估基准日情况如下:
| 序号 | 标的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1 | 中辉期货 | 2014/08/31 |
| 2 | 东吴期货 | 2013/12/31 |
| 3 | 新际期货 | 2013/12/31 |
| 4 | 上海中期 | 2014/08/31 |
| 5 | 万达期货 | 2014/09/30 |
| 6 | 中信期货 | 2013/12/31 |
可比交易评估基准日均不早于2013年12月31日,至国投中谷期货
评估基准日(即2015年3月31日),均未超过15个月,整体时间跨度 较短;在此期间内,期货市场发展前景持续向好,外部经营环境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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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变化,期货公司处于相同的经营周期。同时,本次评估选取的 各可比交易均为2014年11月之后实施完成,距离国投中谷期货本次评 估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不足4个月,时间较短。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次评估可比交易的价值具有良好的可比性, 故本次评估未单独将可比交易评估基准日的时间性因素作为量化调 整指标,未考虑时间跨度调整。
《资产评估说明》“第五部分市场法评估技术说明”之“一、评 估方法”之“(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已披露本次评估未考虑时 间性因素调整,以供各交易对方于决策时充分考虑。
4 、本次交易作价已考虑上述各项因素影响
根据《重大资产购买暨吸收合并协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 经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并经国投公司备案的国投中谷期 货《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
国投中谷期货《资产评估说明》中已充分披露上述各个可比案例 交易背景的特殊性、各可比交易的控股权折溢价和关联交易、各可比 交易评估基准日的时间跨度等因素对本次评估的影响,本次重组各交 易对方已充分知悉并了解上述各项因素,并在充分评估其对本次评估 及本次交易作价影响的基础上,确定本次交易作价,本次交易作价合 理。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 联评报字[2015]第649号),本次交易所采取的市场法评估未考虑各 个可比案例交易背景的特殊性、可比交易的控股权折溢价和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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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以及各可比交易评估基准日的时间跨度,系综合考虑各项客观因 素后的结果;本次交易各方已充分知悉并了解上述各项因素,并在充 分评估其对本次评估及本次交易作价影响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本次交 易作价;本次交易作价合理。
中联评估认为,本次交易所采取的市场法评估未考虑各个可比案 例交易背景的特殊性、可比交易的控股权折溢价和关联交易调整以及 各可比交易评估基准日的时间跨度,系综合考虑各项客观因素后的结 果;本次交易各方已充分知悉并了解上述各项因素,并在充分评估其 对本次评估及本次交易作价影响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本次交易作价; 本次交易作价合理。
三、关于标的资产相关风险
4、报告书显示,截至2015年3月31日,交易标的国投中谷期货及 其控股子公司、营业部尚存在金额为2.36亿元的4笔金融机构借款未 偿还,其中向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的金额为 2,500万元的借款在2015年06月18日到期,请公司补充披露截至目前, 该项借款是否已偿还以及截至目前,是否有新增的金融机构负债。
回复:
截至2015年3月31日,国投中谷投资存在4笔金融机构借款,具体
如下:
| 贷款 金额 (万元) |
担 保 形 式 |
||||||
|---|---|---|---|---|---|---|---|
| 序 号 |
贷款 用途 |
||||||
| 借款人 | 合同编号 | 贷款人 | 贷款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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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 金额 (万元) |
担 保 形 式 |
||||||
|---|---|---|---|---|---|---|---|
| 序 号 |
贷款 用途 |
||||||
| 借款人 | 合同编号 | 贷款人 | 贷款期限 | ||||
| 1. | 国投中谷(上 海)投资有限 公司 |
31010120150000135 | 中国农业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自贸 试验区分行 |
10,000 | 2013-01-13 至 2016-01-12 |
支付 货款 |
无 |
| 2. | 国投中谷(上 海)投资有限 公司 |
31010120140002803 | 中国农业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自贸 试验区分行 |
2,500 | 2014-12-19 至 2015-06-18 |
支付 货款 |
无 |
| 3. | 国投中谷(上 海)投资有限 公司 |
31010120150000602 | 中国农业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自贸 试验区分行 |
3,600 | 2015-03-11 至 2015-09-30 |
支付 货款 |
无 |
| 4. | 国投中谷(上 海)投资有限 公司 |
31010120150000075 | 中国农业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自贸 试验区分行 |
7,500 | 2015-01-06 至 2016-01-05 |
支付 货款 |
无 |
上述借款系国投中谷投资因开展产品贸易与仓单服务业务,为满 足采购资金需求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
截至2015年7月9日,上述2、3、4项借款均已偿还,国投中谷期 货账面银行借款余额为10,000万元,为向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自贸试验区分行借款;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7月9日国投中谷期货 及其控股子公司、营业部未新增银行借款;国投中谷期货及其控股子 公司、营业部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本次重组完成后,国投中谷期货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国投中谷 期货通过公开资本市场融入资金,降低国投中谷期货融资成本,提高 国投中谷期货与上市公司收益水平。
上述内容已于重组报告书“第四节国投中谷期货基本情况”之“六、 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以及主要负债情况”之“(三)主要负债情 况”中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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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负成本由相关方各自承担, 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需承担的预计税负成本及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回复:
本次交易由(一)重大资产购买和(二)期货子公司吸收合并组 成,重大资产购买与期货子公司吸收合并互为前提。本次交易完成后, 中纺投资通过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持有吸收合并后存续期货公司100% 股权。
本次交易中公司需要承担的主要税负包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安信证券与国投 资本及河杉投资签署《重大资产购买暨吸收合并协议》而缴纳印花税 138,932.51*0.05%=69.47万元;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 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投中谷期货吸收合并安 信期货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安信证券暂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需承担的税负成本及其对公司利润影响情况如下:
| 占《备考财务报告》中2014年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注] |
||
|---|---|---|
| 项目 | 金额(万元) | |
| 印花税 | 69.47 | 0.08% |
| 所得税前税负合计 | 69.47 | 0.08% |
| 所得税后税负合计 | 52.10 | 0.06% |
| 公司《备考财务报告》中2014年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注] |
91,385.26 |
注:公司《备考财务报告》2014年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数据来源为 经天职国际天职业字[2015]11131号审阅的《备考财务报告》。
上述所得税后税负占公司《备考财务报告》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约为0.06%,对公司利润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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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已于重组报告书“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安 全性的影响”之“4、本次交易公司需承担的预计税负成本及其对公 司利润的影响”中补充披露。
四、关于前次承诺事项
6、报告书显示,2015年上市公司实施前次资产购买,安信证券 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请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前次资产购买的 相关承诺,并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相关各方于前次资产购买中作出承诺情况如下: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中纺投资及其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出具文件 真实、准确、 完整的承诺函 |
中纺投资 | 中纺投资保证在本次重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中所有信 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纺投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重组的信息 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中 纺投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转让其在中纺投 资拥有权益的股份 |
| 中纺投资及其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受处 罚、调查的承 诺函 |
中纺投资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承诺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 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 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承诺人或承诺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 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 关于提供材料 真实、准确、 完整的承诺函 |
国投公司、投 保基金、远致 投资、中铁二 十二局、八达 |
保证在本次重组中将及时向中纺投资及其为完成本次重 组而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 文件、资料等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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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集团、杭信投 资、中合联、 益辉咨询、兴 业担保、德昌 和益、中金国 科、海南天雨、 中瑞国信、浩 成投资 |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纺投资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 转让在中纺投资拥有权益的股份 |
|
| 关于真实、合 法持有交易资 产的承诺函 |
国投公司、投 保基金、远致 投资、中铁二 十二局、八达 集团、杭信投 资、中合联、 益辉咨询、兴 业担保、德昌 和益、中金国 科、海南天雨、 中瑞国信、浩 成投资 |
对于承诺人所持安信证券的股份,承诺人已依法履行全部 出资义务,该等股份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均已按时足额出资 到位;承诺人依法享有该等股份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 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承诺人所持有的该等 股份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亦不存在其他 法律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 限制情形,也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 卖承诺人持有该等股份之情形;承诺人持有的该等股份过 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
| 关于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锁定 期的承诺函 |
国投公司 | 在本次重组中认购的中纺投资股份,自股份持有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中 纺投资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次重组结束后,国投公司基于 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中纺投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 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次重组完成后6 个月内如中纺投资股票连续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国投公司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中纺 投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国 投公司在中纺投资拥有权益的股份 |
| 益辉咨询、浩 成投资 |
在本次重组中认购的中纺投资股份,自股份持有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中 纺投资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次重组结束后,承诺人基于本 次认购而享有的中纺投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 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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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基金、远 致投资、中铁 二十二局、八 达集团、杭信 |
在本次重组中认购的中纺投资股份,自股份持有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中 纺投资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次重组结束后,承诺人基于本 次认购而享有的中纺投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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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投资、中合联、 兴业担保、德 昌和益、中金 国科、海南天 雨、中瑞国信 |
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 |
| 关于减少及规 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 |
国投公司、国 投贸易、投保 基金、远致投 资 |
1、将尽最大努力减少与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 间的关联交易。若与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无 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相互提供服 务或作为代理,承诺人将与中纺投资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 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纺投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保证关 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中 纺投资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中纺投资及股 东的利益。 2、将不会要求中纺投资给予承诺人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 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3、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 和责任,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 |
国投公司 | 就本次重组涉及的同业竞争规范事宜,承诺自本次重组相 关安信证券资产与上市公司交割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内, 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基金和期货相关业务分别以股权 减持、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并对除上 述业务的其他业务部分作以下承诺与声明: 1、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同、相似或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从事与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同、类似或在 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不会利用对中纺投资的控股股东的唯一股东、控股股 东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中纺投资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并将充分尊重和保证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独 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4、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 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 组织; 5、不向其他业务与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同、 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 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 机密; 6、如果未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业 务可能与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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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诺人将本着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优先的原则与 中纺投资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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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贸易 | 1、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同、相似或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从事与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同、类似或在 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不会利用对中纺投资的控股股东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 中纺投资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并将充分尊重和保证中 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4、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 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 组织; 5、不向其他业务与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同、 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 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 机密; 6、如果未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业 务可能与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承 诺人将本着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优先的原则与 中纺投资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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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基金 | 1、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同、相似或在任何 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承诺人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 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 成竞争的业务; 3、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 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 组织; 4、不向其他业务与中纺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同、 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 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 机密; 5、如果未来承诺人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中纺投资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承诺人将本着中纺投资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优先的原则与中纺投资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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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避免资金 占用的承诺函 |
国投公司、国 投贸易 |
1、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中纺投 资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 用中纺投资资金或要求中纺投资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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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中纺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 | ||
| 关于保持上市 公司独立性的 承诺函 |
国投公司、国 投贸易、投保 基金 |
保证中纺投资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条第六款关于“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 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 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的 要求;保证中纺投资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 方面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
| 关于减值补偿 的承诺函 |
国投公司 |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个会计年度内,上市公司将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标的资 产价值较交易价格出现减值,国投公司负责向上市公司就 减值部分进行股份补偿,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 额/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如国投公司所持股份 不足于补偿,国投公司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 予以补偿。 承诺期内,在每一会计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 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
上市公司在关注外部市场发展动态的基础上,不断寻求恰当的转 型契机及业务领域,创造新的收入增长来源,并将证券服务业作为战 略发展方向。2015年2月,上市公司完成前次资产购买并收购安信证 券100%股份,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增加证券服务业,盈利能力显著提 升。
于前次资产购买中,国投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就本次重组涉及的同业竞争规范事宜,承诺自本次重组相关安 信证券资产与上市公司交割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对存在同业竞争关 系的基金和期货相关业务分别以股权减持、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等方式 予以妥善解决”,明确将所持国投中谷期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以解决 上市公司与国投中谷期货同业竞争。
2015年2月,上市公司收购安信证券100%股份完成资产交割;本 次交易中,国投资本将所持80%国投中谷期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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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公司履行前次资产购买中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的具体措施。
本次重组完成后,国投中谷期货100%股权注入上市公司,彻底 解决上市公司与国投中谷期货同业竞争,符合国投公司于前次资产购 买中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国投公司于前次资产购买出具 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五、关于交易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7、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履行国投公司决策程序,未提及本次 交易是否需经国资委备案或审批,请公司予以补充说明。请财务顾问 发表意见。
回复:
国投公司系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 资中央企业,本次交易系国投公司下属企业间的资产协议转让暨资产 重组行为,无需经国资委备案或审批,具体说明如下:
1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 第3号)对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 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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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2)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关于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对企 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如下规定:
“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 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 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 业。”
(3)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与《关于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基础上,《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 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进一步对中央企业国 有产权协议转让规定如下:
“一、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306号文件相关 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
……
三、由中央企业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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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备案由中央企业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且转让方 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可由中央企业负责 批准或依法决定,并负责相关资产评估备案。
2 、本次重组相关事项无需提交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或审批
(1)本次重组相关方为国投公司下属绝对控股或全资企业 本次重组前,国投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6.13%的股份,并与其 全资子公司国投贸易共控制公司50.71%股份,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 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安信证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信期货 为安信证券全资子公司,国投公司符合《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 事项的通知》绝对控股上市公司、安信证券与安信期货的要求;
本次重组前,国投公司直接持有国投资本100%股份,国投资本 为国投公司下属全资企业;国投资本持有国投中谷期货80%股权,国 投公司符合《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绝对控股国投 中谷期货的要求。
即本次重组中,国投安信、安信证券、国投中谷期货、安信期货 与国投资本均为国投公司下属绝对控股或全资企业。
(2)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由国投公司负责备案或审批
本次重组中,国投安信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以支付现金方式向国 投资本、河杉投资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国投中谷期货100%股权,并由 国投中谷期货吸收合并安信期货,系国投公司下属企业的资产重组行 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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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有关事项的通知》,由国投公司负责审批本次重组并完成拟出售资产 《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本次重组相关事项无需提交经国务院国资委 备案或审批。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重组中,国投安信、安信证券、国投中 谷期货、安信期货与国投资本均为国投公司下属绝对控股或全资企业, 本次重组为国投公司下属企业的资产重组,国投公司审批本次重组并 完成拟出售资产《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 重组相关事项无需提交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或审批。
特此公告。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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