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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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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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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 属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 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事实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

  • 准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得有

  • 误导性陈述;

  • 完整----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上述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保证信息的现实性;

  • 公平----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 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 责任人。

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第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董事会、 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 整性。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促使公司及时、 合法、真实、完整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作为公司与上市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 布置的任务;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及代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 要影响的事项时,各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以电话、邮件或其他形式 告知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其共同完成 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

公司(分)子公司应建立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报告制度, 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送交公司备案。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六章所列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部人士接触股价敏感资料不应超过 其需要知悉的程度。公司内部刊物或其他媒体中也不应包含尚未公开 的股价敏感资料。

公司应与内部知情人员及外部知情人士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明 确保密责任,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露。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 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 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知情人员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部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内幕信 息未披露前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证券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 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 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具体实施上述事宜的日常工 作机构。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形式和要求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

(三)临时报告;

(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的信息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不能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公开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 (一)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 (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 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 1.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 2.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 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

  • 大事件发生时。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 展的风险因素:

  • 1.该事件难以保密;

  • 2.该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 (四)公司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持续

  • 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须在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将会议决议资料报送公司上市 交易所并将须予公告的决议在经交易所审核后公开披露。股东大会上 不得向股东通报、泄漏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项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证券 事务代表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7.提供重大担保;

  •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21.公司股票发行(包含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回购、重大资产

  • 重组、股权激励、收购、发行公司债券等涉及的重大事项;

  • 22.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如果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还包括:

  • 1.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 二十;

  •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8.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涉及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 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传递和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在 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应在第一时间报 告董事长并同时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 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 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应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就该等事项与 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批和发布

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总裁、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 告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或相关指定人员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公司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 情况。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 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定 期报告提交上市交易所,经交易所核准后对外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 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批和发布

1.编制报告

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就本制度所述的任何情形涉及的拟 披露事项,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其 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 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2.审核报告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拟披露事项,临时报告由董事长审 核或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核。

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应在会议召开前的规 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 议案及/或有关材料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3.发布报告

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应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 交上市交易所,经交易所核准后对外发布。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 告的形式发布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董 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 核。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规范投资者关系活 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 为。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裁、证券事务代 表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 公司信息披露执行人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人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 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 股价敏感资料,上述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 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四十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 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 清或应上市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等特定对象 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包括时间、地点、方式 、双方当 事人姓名、交流内容等。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保管。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 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的常设机构,专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各类媒体。

第九章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和通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应当在内部报告、通 报的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 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 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任何函件等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 书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 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相关人员 通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按照第七章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函件及时 回复、报告。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 理事务。档案保存期限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于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 内部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甚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及时报告上市交易所。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市场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 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露重大信息的,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 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公 司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