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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May 8,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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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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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 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 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其中 包括: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额获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并按所持股份行使股东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权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购新 股和转让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 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 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 利。
第四条 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 利,不得直接干预董事会及公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遵守股东大会决议;
(三)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不得中途退股或 抽回股本;
(五)维护公司的利益;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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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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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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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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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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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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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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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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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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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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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股东大会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 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 之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公告中未载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 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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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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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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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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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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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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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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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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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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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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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后,董事会应设立股东大 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股东大会有关组织工作及程序方面的事 宜。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三十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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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公告的内容须包括: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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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董事会应将下列资料 放置于拟定的会议地址,供股东查阅:
(一)拟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拟由股东大会拟定审议的兼并、重组、购回股 份等重大交易的合同和具体条件,以及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起 因、后果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三)事项与任何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 系对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四)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股东对议案作出明智决定的 其他资料或解释。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 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九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 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
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 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按照公 司公告的时间和要求持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 件到股东大会秘书处登记。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 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授权委托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 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章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 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 权、表决权、告示各项权利。
第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每一股份有一票 表决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股东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 登记日到股东大会秘书处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原则上以十 人为限;登记要求发言的人数超过十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 十位股东。发言的顺序是持股数多的发言在先。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额并向大会秘书处出示有效证明。
第二十二条 每一股东发言尽量简明扼要,时间控制在 三分钟以内,发言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三条 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总经理或 其他管理人员作出回答。回答问题时间控制在三分钟以内。 第二十四条 列入股东大会的议案或决议,在进行表决 前应由股东审议讨论。股东在审议过程中对该等议案或决议 的草案有重要的意见时,可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由董事会重新
商议后提出修正案。
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式;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变更或者其他需 要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事项,应当作为股东大会的专项议 题单独表决。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表决议案或决议的表决方式由 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
第三十一条 股东参加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 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 会议秩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采取安全 保卫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正常秩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文件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 一、在章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中的 第十三条 增加如下 “ 内容: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 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 ” 经营来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 业务,发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等。 “ ” “ ” 二、在公司章程 第三章 股份 中的 第三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 中的 第二十二条 增加 (六)在股东大会作出增加股本的决定后, 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办理工商变更及股份变化的相关手续(包 ” 括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的修改)。
“ ” “ ” 三、在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 中的 第二节 董事会 中的 “ ” “ ” 第九十三条 的 董事会由 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 “ ” “ 长三人。 修改为 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 事长三人,设独立董事二人,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相关独立董事 制度。
“ ” “ ” 四、在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 中的 第二节 董事会 中的 “ ” “ 第九十七条 的 经股东大会授权的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由董事会决 ” “ 定 修改为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股东大会将下列权利授权于董事
会: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20%(含本数)以内的对外投资权,公司上 一年度净资产20%(含本数)以内的资产处置权;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50%(含本数)以内的贷款;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25%(含本数)以 内的对外担保权;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25%(含本数)以内的抵押权。
文件3: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公 司所属企业。
第四条 承担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所属企业或总部有关 部门应制定项目进度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使用计 划,报中纺投资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 准,总部财务部根据批准的计划和项目的实际进 度和需要,负责分批拨付项目资金给承担募集资 金项目建设的所属企业公司。由总部负责的募集
资金项目的建设资金留于总部财务部。 第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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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属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单项数额在100 万元以下(包括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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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资金用途,经所属企业财务经理审核后 报所属企业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到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办理用款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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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属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单项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除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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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审批手续外,还需报经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到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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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中纺投资总部的有关部门承担的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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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需由部门负责人提出资金用途,经中纺投资财务负责人审核后 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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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所购入的材料、物资、设备的 入库、验收、保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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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由于项目建设进度的原因而暂时未使用的募集 资金,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下,经中纺投资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适当调剂作 为公司的短期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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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分拨到各所属企业和留于总部尚未投入的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其他投资行为和购置与募集资金 项目无关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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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
金使用跟踪、检查。设备部门负责项目进度的跟 踪、检查。
第十条 承担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所属企业或部门,每月 要与财务部门核对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以书 面形式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书面 汇报至少要送达所属企业总经理、中纺投资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班子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给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责任 人还需负责赔偿损失。如造成巨大损失或严重不 良后果的,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行政 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在公 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