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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ug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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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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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122270 证券简称:13安信债

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 于2013 年8 月19 日发行的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 年8 月21 日开始支付自2016 年8 月 19 日至2017 年8 月18 日期间的利息(2017 年8 月19 日为周六,顺 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 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况

  • 1、债券名称: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 2、证券简称及代码:13 安信债,代码122270。

  • 3、发行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发行总额:人民币36 亿元。

5、债券期限及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 第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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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为5.15%,在存续期内前3 年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 年固定不变。根据本 公司2016 年7 月1 日发布的《关于不调整“13 安信债”票面利率的 公告》,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 年末,本公司决定不上调票面利率,即 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5.15%。

  •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证券公司债券。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 期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 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在第3 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 面面值加第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6 年8 月19 日一起支 付。根据本公司2016 年8 月18 日发布的《关于 “13 安信债”投资 者回售申报及回售结果的公告》,“13 安信债”在回售申报日(2016 年8 月12 日)无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 8、起息日:2013 年8 月19 日。

9、付息日(兑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4 年至2018 年每年 的8 月19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 为自2014 年至2016 年每年的8 月19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8 年8 月19 日,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 年8 月19 日。前述 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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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计息。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 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2、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 年8 月3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8 月19 日至2017 年8 月18 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1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2017 年8 月18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7 年8 月21 日(2017 年8 月19 日为周六,顺延 至下一个交易日)。

三、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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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3 年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 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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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 一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 安信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1 月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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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 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 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 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 券的QFII、RQFII 在债券付息日后10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 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3 安信债”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QFII 或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达 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 QFII、R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 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 承担。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及托管人

1、发行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阮轶威、陈红丽

联系电话:0755-82825378、0755-82825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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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18026

网址:www.essence.com.cn

  • 2、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北京英蓝国际中心18 层

1807-1819 室

法定代表人:宋冰

联系人:冯烨

联系电话:010-66273000

邮政编码:100033

  •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附件:“13 安信债”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况表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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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3 安信债”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张数(张)
债券利息
(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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