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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pr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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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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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3086 债券简称:15 安信0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5 安信02”次级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7 年4 月19 日。
●赎回价格:105.80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 ●赎回款发放日:2017 年4 月24 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 年4 月20 日)起,“15 安信02” 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 安信02”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 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5 年4 月24 日发行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5 安信02”)。2017 年4 月24 日为本 期债券第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二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10 个交易日之前, 决定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期市场环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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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决定行使“15 安信02”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15 安信02”全部赎回。
为保证本次赎回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10 个交易日之 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 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在第2 年 末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 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 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选择权, 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3 年存续,且第3 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在初 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 个基点。
二、本期债券赎回的有关事宜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7 年4 月24 日为“15 安信02”的第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2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前10 个交易日之前,决定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7 年4 月19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 安信02”的全部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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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条款的约定,“15 安信02”的赎 回价格为105.80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 的本金总额为10,000,000,000 元,兑付第2 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 58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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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征收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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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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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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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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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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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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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安信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等非居 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 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 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 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赎回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 QFII、RQFII 在赎回款发放日后10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 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5 安信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况表》(请填写)、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 或RQFII 证券投资业 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一并送达至发行人。发行人在收到上述材 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QFII、RQFII 未履行债券利 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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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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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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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赎回程序
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行使“15 安 信02”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及其提示性公告,通知 “15 安信02”的债券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 年4 月20 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 安信02”将全部 被冻结。
(六)赎回款发放日:2017 年4 月24 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 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15 安信02”债券数额。已办理全 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 年4 月20 日)起,“15 安信02” 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 安信02”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 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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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阮轶威
联系电话:0755-82825378
邮政编码:518026
网址:www.essence.com.cn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附件:“15 安信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况表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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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5 安信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况表
| 项目 | 中文 | 英文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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