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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an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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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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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3273 债券简称:15 安信0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5 安信01”次级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7 年1 月18 日。

●赎回价格:105.90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款发放日:2017 年1 月23 日(2017 年1 月22 日为周日, 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 年1 月19 日)起,“15 安信01” 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 安信01”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 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5 年1 月22 日发行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一期次级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5 安信01”)。2017 年1 月22 日为本 期债券第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一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第30 个交易日,决 定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期市场环境,公司 决定行使“15 安信01”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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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册的“15 安信01”全部赎回。

为保证本次赎回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第30 个交易日,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 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在第2 年末 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 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 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选择权,则 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3 年存续,且第3 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在初始 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 个基点。

二、本期债券赎回的有关事宜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7 年1 月22 日为“15 安信01”的第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2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前第3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7 年1 月18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 安信01”的全部债券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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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条款的约定,“15 安信01”的赎 回价格为105.90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 的本金总额为4,000,000,000 元,兑付第2 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 236,000,000 元。

  • (四)关于征收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 一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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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期债券利息税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安信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等非居 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 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 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 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赎回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 QFII、RQFII 在赎回款发放日后10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 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5 安信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况表》(请填写)、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 或RQFII 证券投资业 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一并送达至发行人。发行人在收到上述材 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QFII、RQFII 未履行债券利 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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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赎回程序

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关 于行使“15 安信01”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及其提示 性公告,通知“15 安信01”的债券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 年1 月19 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 安信01”将全部 被冻结。

(六)赎回款发放日:2017 年1 月23 日(2017 年1 月22 日为 周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 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15 安信01”债券数额。已办理全 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 年1 月19 日)起,“15 安信01” 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 安信01”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 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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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5 安信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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