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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0
May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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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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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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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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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 件的议案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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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5 3.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 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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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 年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的议案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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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公开 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国 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 司具备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具体情况如 下:
一、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第十五条中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满足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 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 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 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 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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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 七条关于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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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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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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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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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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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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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
四、公司符合其他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公司债券发行条 件的各项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 债券的特殊规定。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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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调整并优化债务结构, 降低融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同时结合当前债券市场的状况及公司自身的融资需 求,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 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0 亿元(含 50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 授权人士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债券面值100 元,发行价格为按面值平价发行。 3、债券品种及期限
本次公司债券为可续期公司债券,基础期限为不超过5 年期(含5 年期),可以为单一基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 种基础期限的混合品种。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个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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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公司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1 个周期;公司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
4、续期选择权
本次公司债券以不超过5 个计息年度(含5 年)为1 个 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公司有权选择将本次公司债券期限延 长1 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次公司债券。 5、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 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 网下向专业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 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具 体重置规则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 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6、担保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无担保。
7、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拟向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投资者 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进行债券 配售。本次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8、其他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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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司债券的其他特殊条款,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可续期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公司实 际情况及市场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递延支付利息权、 赎回选择权、强制付息事件、债券偿付顺序、会计处理方式、 适用税收政策等。
9、还本付息方式
在公司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 次;在每个约定的周期末,公司有权选择将本次公司债券延 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全额兑付本次公司债券。本息支付方 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本次公司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10、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公司有息债务 和补充流动资金。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公司债务结构及资金需求,本着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降低融资成本的原则,灵活安排偿还公司有息债务和补充流 动资金的具体事项。
11、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 息或者未能按照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 次公司债券利息并兑付本次公司债券本金时(公司行使递延 支付利息权或续期选择权的情形除外),同意公司至少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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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保障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权人士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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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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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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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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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2、承销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13、债券的上市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 请。
14、决议的有效期
关于发行本次公司债券事宜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 个月。如果本次公司债券已在该期限 内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则本决 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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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提高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工作效率,根据发行工作需 要,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照现 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和公司实际情况,从维 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 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公司债券的发 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及品种、 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分期发行方式与各期发 行规模、特殊条款设置(包括续期选择权、递延支付利息权、 赎回选择权、强制付息事件、债券偿付顺序、会计处理方式、 适用税收政策等)、募集资金具体用途、担保方式、信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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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安排、还本付息方式、配售规则、偿债保障措施、确定承 销安排和上市安排等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为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设立专项账户,并根据项目 进展情况及时与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的申报、发行、上市及还本付息 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公司债券 申报、发行、上市和还本付息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 /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持有人会议规则、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 他法律文件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 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决定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有息债 务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用途等;
6、如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 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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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上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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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本付息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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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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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6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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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 年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公司发展及日常经营需要,结合公司资金现状, 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2020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议案》,2020 年度公司及 全资、控股子公司向各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202 亿元人民 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公司本部拟向8 家商业银行和国投 财务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90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
为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增加直接 债务融资,申请发行不超过50 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由 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认购公司发行的债券需要占用公司综合 授信额度,为扩大公司债券投资人范围,公司本部拟在前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扩大申请授信的 金融机构范围和额度, 2020 年度公司本部拟向各金融机构 申请合计不超过170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 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委托贷款、并购贷款、表外 融资、债券投资授信等。授信起始时间、授信期限及额度最 终以实际审批为准,在授信期限内,以上授信额度可循环使 用,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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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视公司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 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资金安排需要选择新增授 信机构及授信品种,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具体事宜,同时 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融资额度内的授信有关的合 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关于2020 年度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议案的 说明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6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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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2020 年度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议 案的说明
根据2020 年度债务融资计划,国投资本股份有限本部 拟向国内银行、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17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明细如下所示:
| 序号 | 银行 | 金额(亿元) |
|---|---|---|
| 1 | 工商银行 | 10 |
| 2 | 农业银行 | 5 |
| 3 | 中国银行 | 5 |
| 4 | 建设银行 | 30 |
| 5 | 交通银行 | 5 |
| 6 | 邮储银行 | 10 |
| 7 | 招商银行 | 5 |
| 8 | 兴业银行 | 7 |
| 9 | 浦发银行 | 3 |
| 10 | 民生银行 | 5 |
| 11 | 中信银行 | 5 |
| 12 | 平安银行 | 10 |
| 13 | 北京银行 | 5 |
| 14 | 江苏银行 | 10 |
| 15 | 国投财务公司 | 55 |
| 合计 | 170 |
注: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 年1-2 月向国投财务公司、银行等借款 用于支付收购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款项已单独审议通过,上述预计授信金 额均不再包含此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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