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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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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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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纺投资·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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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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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 本 次股东大会 ”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 及《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 201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六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召开公司 2014 年年度股 东大会。

2 、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 2015 年 4 月 25 日和 4 月 28 日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15-026 )、 《关于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30 ) 和《关于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32 )。 上述通知和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表决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或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参加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3 、 2015 年 5 月 8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147 号国 家开发投资公司五号楼 207 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董事长张嵩林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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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纺投资·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7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00,463,8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92 %。

2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 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 清点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代表、本所律师共同参加表决票的清点, 对现场投票的投票结果进行清点及统计,并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 行了合并统计。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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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纺投资·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经办律师:史震建

刘 静

201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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