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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C Capital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8
Apr 1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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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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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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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iteA502 NanXinCang International Tower
No.22 DongSiShiTiao,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P. R. C. 100007
北 京 市 众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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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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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UNION LAW OFFICE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502室 邮编:100007 电话 TEL: (8610)64096085/86/87/88/89/90 传真 FAX: (8610) 64096188
关于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和《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 要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就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于2008 年3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刊登了《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议案内容,并于2008 年3 月8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了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并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决议及公司2007 年年报内 容,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 年4 月16 日上午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 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公告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8 人,代表股份18442391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98%。经验证,前述召集人、 股东和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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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经验证,前述人员身份属实,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逐一表决,分别以100%的表 决权,通过了如下有关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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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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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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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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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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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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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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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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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 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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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李 俊 勇 董 云 鹏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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