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DIC Capital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Jun 26, 2006
56456_rns_2006-06-26_adbc233a-d171-4bf9-a7a1-55555e42ccc7.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181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电话 Tel:(86-10)6590-6639 传真 Fax:(86-10)6590-6650/6651 http://www.ealawfirm.com 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 号亮马河大厦写字楼2 座19 层 邮编:100004 19[th] /F, Landmark Tower 2, 8 North Dongsanhuan Road, Beijing 100004, China
关于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就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于 2006 年 5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 《中纺投资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 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 记日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相关事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董事 会所有提案的详细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6 年 6 月 26 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中纺物 产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公告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计 13 人,代表股份 211,193,0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6 %。经验证,前述召 集人、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经验证,前述人员身份属实,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东京 Tokyo·布鲁塞尔 Brussels
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 11 项议题进行了逐一表决,分别以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通过了如下事项:
-
1、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董事会报告
-
2、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监事会报告
-
3、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财务报告
-
4、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报告及摘要
-
6、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预案
-
7、关于增加无锡华燕化纤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9、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 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
宋 长 安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东京 Tokyo·布鲁塞尔 Bruss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