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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 BIAN SCI-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ug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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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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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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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 名或以上;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 名或以上;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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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
董事长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六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法人代表:

2014 年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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