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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 BIAN SCI-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ug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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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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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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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 名或以上;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1 人。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 名或以上;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
| 第一百零七条(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七条(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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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 董事长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六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法人代表:
2014 年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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