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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 BIAN SCI-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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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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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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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2014 年4 月3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版信息披露备忘录第27 号: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 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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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大小金额都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 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 等同。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 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 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 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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