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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 BIAN SCI-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Mar 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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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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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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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 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版信息披露 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 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 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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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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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 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 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四)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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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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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大小金额都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 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 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等 同。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 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 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按照本制度要求 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企业日 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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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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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相关文件要求进 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 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 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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