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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 BIAN SCI-TECH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Aug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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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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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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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2 证券简称:三变科技 2012-040(临)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3日以电子邮 件、传真及手机短信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8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会 议董事11人,实到11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以书 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代表的1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代表的1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1 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代表的1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代表的1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订<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代表的1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代表的1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占出席会议代表的100%,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2012年8月11日的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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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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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10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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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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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采取积极的利润分 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 配股利,中期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分配现金红利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分配当期实现盈利; (2) 分配当期不存在未弥补的以前年度 亏损; (3) 公司连续三年满足前两项条件时应 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方式分红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 的原因。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采取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 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 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 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 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当年或中期出现亏损时;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 3、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现金流为负数。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不是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 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 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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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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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有关利润 分配的议案,需取得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 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因前述第(三)项规定 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和使用计划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 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如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应 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应经过详细论证,需取得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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