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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 BIAN SCI-TECH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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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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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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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The Building of Grandall, No.15 YangGongDi,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P.R.C Post Code: 310007
电话/Tel:0571-85775888 传真/Fax:0571-8577564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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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变科技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在浙江省三门县西区大道 369 号三楼会议室召 开的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2016 年修 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16 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 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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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变科技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 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三门县西 区大道 36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贵公司董事长卢旭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 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9 日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 表股份 55,173,111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7.367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172,61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7.367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 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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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变科技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贵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 2 名股东代表、 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
1、《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2、《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3、《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4、《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关于 2017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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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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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变科技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上述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议案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为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138,7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88% ,该中小投资者股东 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八为特别决议事项,其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议案一至议案七为普
通决议事项,其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
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
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
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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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三变科技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吴正绵
高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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