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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 BIAN SCI-TECH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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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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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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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 310007
电话: (+86)(571) 8577 5888 传真: (+86)(571) 8577 5643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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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三变科技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于2015 年5 月14 日在浙江省三门县西区大道369 号三楼会议室召 开的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 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14 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 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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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4 月22 日 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 年4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于2015 年5 月14 日下午14:30 在浙江省三门县西 区大道36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贵公司董事长卢旭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 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5 月13 日15:00 至2015 年5 月14 日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716,1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13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 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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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贵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2、
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3、
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4、
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
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8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
的议案》;
-
7、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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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上述5-8 项议案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为2 人,代表股份数为 4,059,6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137%。其中议案五投赞成票代表股份数为 4,059,655 股,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占中小投资 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 股,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 案六投赞成票代表股份数为 4,059,655 股,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 股,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 股,占中小 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七投赞成票代表股份数为 4,059,655 股,占 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票0 股,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八投赞成票代 表股份数为 4,059,655 股,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 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 股,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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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5 年5 月14 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吴正绵
高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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