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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 LONG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Jun 1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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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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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113 年 6 月 13 日股東會通過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有所遵循特訂定本作業
程序。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包括:
-
一、融資背書保證:係指客票貼現融資、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 為之背書或保證、及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 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 書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四、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 權者,亦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第三條:背書保證對象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 司。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
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
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
證,不在此限。
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
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
資公司背書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
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
保證。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
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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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程序所稱
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
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
(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 二百。 -
(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額度以不超過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一 百為限。 -
(三)與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從事背書保證者,除上述限額 外,其個別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交易 之總額(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外背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當期淨值 百分之二百。 -
(五)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證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當期淨值百分之一百為限。 -
(六)本公司及子公司訂定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淨值百分 之二百以上者,並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
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
為之。但為配合時效需要,授權董事長在前條所訂額度內之對
外保證先予決行,事後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但重大之背書保證事項,則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
事會決議。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
司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
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一、被背書保證公司為本程序第三條第一、二項規定之對象者時, 辦理程序如下: -
(一)被背書保證公司向本公司申請背書保證時,需提供基 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並具備公函說明其用途及背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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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金額、日期等資料,向本公司財務部申請。
-
(二)財務部檢視其申請函件是否備妥,並逐項審核其資格、 額度是否符合本程序之規定及有無已達應公告申報標 準之情事,並評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同時應分析對本 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以評估 背書保證之風險,決定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 價值,財務部審查通過後,將此分析內容及風險評估結 果填具「簽呈」再送至法務單位評估及審查。 -
(三)法務應依其資料就法律面予以審查,審查後將其意見 填寫至「簽呈」之會辦單位欄。 -
(四)財務部應將「簽呈」呈報董事長核准並提請董事會討 論同意後為之;如仍在規定之授權額度內,則由董事 長依背書保證對象之信用及財務狀況逕行核決,嗣後 提報次一董事會追認。 -
二、被背書保證公司為本辦法第三條第三、四項規定之對象者時, 辦理程序如下: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關係之被背書保證公司向本公司申請 背書保證時,需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並具備公 函說明其用途及背書金額、日期等資料,向本公司業 務部申請。 -
(二)業務部應依背書保證對象之申請,逐項審核其申請函 件是否備妥,審核通過後將其背書保證內容、原因敘 明填具「簽呈」,再送至法務及財務部兩相關會辦單 位評估及審查。 -
(三)法務應依其資料就法律面予以審查,並辦理徵信工作 審查後將其意見填寫至「簽呈」之會辦單位欄,再送 至財務部審查。 -
(四)財務部應依背書保證對象之申請,逐項審核其資格、 額度是否符合本程序之規定及有無已達應公告申報標 準之情事,並評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同時應分析對 本公司之營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等,以評 估背書保證之風險,決定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 評估價值,財務部審查通過後,將此分析內容及風險 評估結果填具「簽呈」呈報董事長核准並提請董事會 討論同意後為之;如仍在規定之授權額度內,則由董 事長依背書保證對象之信用程度及財務狀況逕行核 決,嗣後提報次一董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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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背書保證經董事會同意或董事長核決後,由財務部填寫「用 印申請」及董事長或董事會核決通過之證明文件(如:簽呈、 董事會議事錄)向公司印鑑保管人申請用印。 -
四、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則由董事會 授權之人簽署。 -
五、財務部就背書保證事項建立「背書保證登記簿」,將承諾擔 保事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稱、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 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依本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 風險評估結果、取得擔保品內容及其評估價值、解除背書保 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有關之票據、約定 書等文件,亦應影印妥為保管。 -
六、被背書保證企業還款時,應將還款之資料照會本公司,以便 解除本公司之保證責任;或背書保證日期屆滿前,財務部應 主動通知被背書保證公司備妥有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相關契據 文件及將留存銀行或債權機構之保證票據,交回本公司財務 部加蓋「註銷」印章,如需退回正本,財務部亦應留存影本 備查,並將其註銷票據記入「背書保證登記簿」減少累計背 書金額。
第七條: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鑑為背 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 -
二、背書保證印鑑章之保管人須經董事會通過,變更時亦同。 -
三、印鑑保管人配合本公司所訂之作業程序依核准之「用印申請」 及董事長或董事會核決通過之證明文件(如簽呈、董事會議 事錄),始得用印或簽發票據。 -
四、本公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保證函應由 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第八條: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 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二、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合本程序規定或 背書保證金額超限時,財務部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 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三、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程序所訂額度 之必要且符合本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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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
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
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九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 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 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背書保證對象 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一)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 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
(四)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 上。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 第四款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四、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 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 要之查核程序。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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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保證或提供保證者,亦應訂 定本作業程序並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不含)以前編製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 證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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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審計委員會。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 併了解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 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總經 理。
第十一條: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
司人事管理規章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二條:
本公司或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
背書保證時,應由財務部至少每季評估該公司的營運風險、財
務狀況及續為背書保證的適當性,並將相關資訊提報董事會。
若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其實
收資本額之計算,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
之。
第十三條: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送
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資料
送審計委員會。
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
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
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
委員會之決議。
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
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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