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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Jul 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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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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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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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主旨: -
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之規定,特訂立本作業程序。 -
貳、內容:
第一條:貸與對象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
- `二、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之期間(以較長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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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 -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第三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下列情 形為限:-
一、子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三、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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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二十為限。 -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 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 孰高者。 -
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累計貸與金額以不超過貸與企 業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 企業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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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惟其累計貸與金額與對單一企業貸與金額
以不超過貸與企業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
第四條: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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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本公司直接及間接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此限,但仍 應依證券主管機關所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之規定於其內部作業程序訂定資金貸與之期限。 -
二、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最高利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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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貸款利息按月計算。
第五條:貸與辦理及審查程序
一、徵信: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之程序為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公司資料
及財務資料,向本公司以書面申請融資額度。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由財務單位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狀
況、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審查及評估,審查
事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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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二)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
(三)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二、保全: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除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外,需取得借款人同額之擔保本票,必要
時並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定。前項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供
與借款金額相當之財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提供擔
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財務單位之徵信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
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條款。
三、授權範圍: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經本公司財務單位徵信後,呈總經理核
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並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
列入董事會紀錄。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規定提董事會決議,
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額度及不超過一
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第六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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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款撥放後,財務單位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 及相關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 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 之處理。 -
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 同本金一併清償後,本公司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 理抵押權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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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 需事先提出請求,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每筆延期償還以不超過 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 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第七條: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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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需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 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 予登載備查。 -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 各監察人,並提報董事會議處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
三、本公司若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貸與餘額 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 時程完成改善。
第八條: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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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 額。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 二日內公告申報: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 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 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 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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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該子公司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訂定資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子公司於辦理資金貸與 之程序時,應提供相關資料予本公司,由本公司審核與評估核可後,方可 貸與他人。 -
二、本公司需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 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會計 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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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
四、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肆、生效及修訂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 論,修正時亦同。 -
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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