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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UNDTOP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6
May 2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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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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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及參考資料
召開方式:實體會議
時間:中華民國115年06月29日(星期一)上午10:00時
地點:本公司(台中市神岡區中山路1056號)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 114年度營業報告。
- 審計委員會審查114年度決算報告
- 114年度員工(含基層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承認事項
- 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承認。
- 114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承認。
五、選舉事項
選舉本公司第16屆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六、其他事項
- 擬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提請討論。
- 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討論。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1-
三、報告事項
第1案
案 由:114年度營業報告。
說明:請參閱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本手冊第6-7頁)。
第2案
案 由:審計委員會審查114年度決算報告。
說明:請參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查114年度決算報告書(本手冊第8頁)。
第3案
案 由:114年度員工(含基層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說明:
一、本公司114年未計入董事與員工酬勞之稅前利益為新台幣120,569,476元,依公司章程規定擬以現金分派員工酬勞新台幣1,209,695元約1%(其中基層員工酬勞為新台幣:846,787元約70%),董事酬勞新台幣0元。
二、依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利益,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其中應提撥不低於50%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
三、本案業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決議通過後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
四、承認事項
第1案(董事會提)
案 由: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承認。
說明:
一、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註,業已編製完竣。
二、上開表冊,連同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賴志維會計師及吳松源會計師擬出具之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書稿,請參照本手冊(第9-20頁)。
三、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於115年03月06日審議同意通過,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
四、提請承認。
決議:
第2案(董事會提)
案 由:114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承認。
說明:一、公司114年度之盈餘分配案,請參閱(本手冊第21頁)。
二、擬自114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新台幣174,245,164元中,提撥新台幣85,473,612元分配股東現金股利,按分配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份持有股份比例計算,每股配發新台幣1元,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1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轉入公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三、本案盈餘分配係優先分配114年度。
四、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定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五、股利分派如嗣後因公司股本發生變動,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致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長依公司法或其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六、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議同意通過後送交董事會決議通過。
七、提請承認
決議:
五、選舉事項
第1案(董事會提)
案 由:選舉本公司第16屆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說明:一、本公司原任第15屆董事(含獨立董事)任期將於115年6月29日任滿,擬依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關規定,選舉第16屆新任董事7人(含獨立董事3人)任期自民國115年6月29日股東常會散會後起就任至民國118年6月28日止,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公司原任第15屆董事(含獨立董事)自第16屆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就任後即解任。
二、本公司依公司章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故依法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全體獨立董事於就任即成立。
三、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依公司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並於本公司董事會審議列入股東會候選人名單,股東僅能就董事會通過之候選人名單選任之。請參閱(本手冊第44頁)。
四、本次股東會選任董事(含獨立董事)依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請參閱(本手冊第42-43頁)。
五、敬請選舉
選舉結果:
五、其他事項
第1案(董事會提)
案 由:擬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提請討論。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二()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二、為使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順利推動本公司業務,擬為本公司全部董事及其代表人就其目前所兼任與競業禁止有關之職務,及其未來從事與本公司營業項目競爭之行為,解除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競業禁止之限制,日後法人董事有改派代表人之情事時,其受指派之代表人亦比照解除該項限制:
| 董事名稱 | 目前兼任與競業禁止有關之公司行號、職務 |
|---|---|
| 詹正淦 | 億進實業(股)公司董事長 |
| 陳沛然 | 巨禾工業(股)公司董事長 |
| 蔡錦祥 | 廣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江宗佑 | 松迅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電通精密有限公司董事長 |
| 吳采茜 | 昌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 |
三、本案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
四、提請 討論。
決議:
第2案(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討論。
說明: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4年7月24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告修正。
二、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其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22-32頁)。
三、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會於115年03月06日審議同意通過,並提交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
四、提請 討論
決議: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附件一
高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報告書
一、114年度營業結果
114年度為國際動盪的一年美國關稅,烏俄戰爭高階機台出口管制,國內匯率不具競爭力;整體營業收入雖較同期小幅衰退 0.5%,營業毛利及利益皆衰退1%,然於年底國際美金匯率對公司出口報單美金報價為大綜,造成公司持有美金之評價損失倍數成長,讓公司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大幅衰退由同期正4仟5佰萬變為負2仟6佰萬,巨幅衰退,屬國際匯率之不可控,整體公司營運稅後EPS為1.11利得,表現不佳處可接受範圍。
茲將個別財務報告經營成果、財務結構及獲利能力分析如下: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 目 | 個別財務報告 | ||
|---|---|---|---|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營業成果 | 營業收入淨額 | 495,440 | 498,100 |
| 營業毛利 | 168,031 | 173,160 | |
| 營業利益 | 99,716 | 103,894 | |
| 稅前淨利 | 120,568 | 226,300 | |
| 稅後淨利 | 94,872 | 180,954 | |
| 財務結構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9.82 | 16.87 |
|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 512.92 | 513.02 | |
| 獲利能力 | 資產報酬率(%) | 5.47 | 10.20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6.33 | 12.25 | |
| 純益率(%) | 19.15 | 36.33 | |
| 每股盈餘(元) | 1.11 | 2.12 |
在研究發展方面,2025(114)年度開發成功之新產品
(1)DMC-4100LH龍門加工中心機開發
(2)SDMC-11000X6000X1500動注式龍門加工中心機開發
(3)LC-60120C-2D高功能電腦車床開發
(4)BMC-110臥式擴銑床開發
(5)BMC-130中大型臥式擴銑床開發
(6)ST-480A超級臥式電腦車床開發
(7)VTC-2500ATC立式電腦車床開發
二、2026(115)年度營運計畫
(一)經營方針
- 強化產銷研體系,積極開拓印度、加拿大、中南美洲新市場。
- 員工技能教育強化訓練,提昇產品品質,滿足顧客的需求。
- 推動節水節電節能、降耗減排等循環經濟。
- 提升安全、衛生、環境之管理,防火意識並積極宣導員工安全意識,消除潛在工安風險。
- 致力於多元包容職場、多元性和包容性。
- 法換老舊運輸設備及節能空壓主機降低空污。
(二)營業目標
- 預估 115 年銷售切削中心機及電腦車床分別為 20 台及 16 台。
- 提供客戶導向的服務及解決方案,強化團隊合作及執行力,優化生產流程。
- 深化研發創新能力,精進產品附加價值,合理化生產成本。
- 開拓歐美市場、新興市場,布局全球。
三、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一)增進員工幸福指數及員工家庭美滿、人員的培訓,以提升各單位的產值。
(二)提升產品差異性,區隔市場競爭。
(三)提供優質服務及更具競爭力的價格,滿足客戶的需要。
(四)在 ESG 公司治理方面注重環境保護與社會責任,降低碳排放與永續利用水資源。
(五)響應綠色、重視環保生態、循環再生的潮流,著重綠色產品產品研發與購置比率。
(六) 115 年計畫開發之新產品:
- FBMC-X10-2H 巨型落地式全液靜壓擠床開發
- AHC-1600 臥式加工中心
- VTC-1600ATC 軸雙刀庫全罩式立式車削加工機開發
- ST-480A 正交式車銑複合機開發
- VTC-2500ATC 軸雙刀庫全罩式立式車削加工機開發
- SDMC-850030001066+1MW 龍門動柱動樑多銑削頭交換加工機開發
- SL-650CS+C+Y 6” 大孔徑雙夾頭車削加工機開發
四、受外部、法規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一)外部競爭環境:
針對大陸底價競爭,日本相對國內具有匯率報價優勢,積極開發差異化之中型多工產品,拓展國內外市場。
(二)法規環境:
- 公司產品於研發前,皆已參考蒐集各國家之法規及專利規範及風險控管。
- 重視勞工權益、關懷弱勢與遵守法令規定、參與社區在地公益組織及捐款。
- 遵循主管機關與國家之法令規定及客戶端國家法令規範及風險控管。
(三)總體經營環境:
展望今年,有通膨、美國關稅、中美貿易戰、升息、地緣衝突、兩岸 ECFA 終止、政府對工具機出口金流管制及特許等不確定因素,匯率風險,能源危機、干擾經濟,面對多變的景氣,勉勵同仁,抓住商機,為顧客提供超值的服務,為股東帶來紅利,感謝各位股東選擇公司,並期待和各位股東共創繁榮的未來。
董事長:林聖明
經理人:詹正淦
會計主管:蔡志清
附件二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表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任之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賴志維會計師及吳松源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表,經本委員會審查完竣,認為並無不合,爰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之規定報告如上,敬請鑑核。
此致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江文卿
中華民國 115年3月06日
附件三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民國114年度及113年度(股票代碼1540)
公司地址:臺中市神岡區北庄里中山路1056號
電話:(04)2562-4721
-8-
9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4年度及113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目錄
| 項 | 目 | 頁次 |
|---|---|---|
| 一、 | 封面 | 1 |
| 二、 | 目錄 | 2 ~ 3 |
| 三、 |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 4 ~ 7 |
| 四、 | 資產負債表 | 8 ~ 9 |
| 五、 | 綜合損益表 | 10 |
| 六、 | 權益變動表 | 11 |
| 七、 | 現金流量表 | 12 |
| 八、 | 財務報表附註 | 13 ~ 37 |
| (一) 公司沿革 | 13 | |
| (二) 通過財報之日期及程序 | 13 | |
| (三) 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13 ~ 14 | |
| (四) 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 14 ~ 19 | |
| (五) 重大會計判斷、假設及估計不確性之主要來源 | 19 ~ 20 | |
| (六) 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 20 ~ 31 | |
| (七) 關係人交易 | 32 | |
| (八) 質押之資產 | 32 | |
| (九)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32 | |
| (十) 重大之災害損失 | 32 | |
|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 32 | |
| (十二)其他 | 32 ~ 36 | |
|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 36 ~ 37 |
項
目
頁次
(十四)部門資訊 37
九、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38~48
10
pwc
資誠
會計師查核報告
(115)財審報字第25004844號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包含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度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www.pwc.tw
資訊科技大學111 校 1 段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407619 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 402 號 12 樓
12F, No. 402, Shizheng Rd., Xitun Dist., Taichung 407619, Taiwan
T: +886 (4) 2704 9168, F: +886 (4) 2254 2166
pwc
資誠
銷貨收入認列之發生
事項說明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財務報告附註四(二十三);銷貨收入明細請詳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一)。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銷售型態主要係透過國外經銷商進行工具機產品之銷售。由於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大經銷商變化顯著,考量前十大經銷商之銷貨變動,對財務報表影響重大且銷貨收入具有先天之高度風險,因此本會計師認為銷貨收入認列之發生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針對銷貨交易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進行瞭解及評估,並進而測試該等控制。
- 檢視前十大銷售對象之公司基本資料、所營業務內容等背景資料及相關銷貨交易內容及條件,以評估銷貨交易之合理性。
- 針對前十大銷貨對象之銷貨收入交易,抽核其交易明細與佐證文件一致性,以確認該等銷貨收入交易確實發生。
- 取得期後銷貨退回明細,檢視佐證文件並查明銷貨退回之原因,以確認有無重大異常之銷貨退回。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且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www.pwc.tw
pwc
資誠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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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載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賴志維 赖芳雄

會計師
吳松源 秦松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120348565號
金管證審字第1090350620號
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
www.pwc.tw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資產 | 附註 | 114 年 12 月 31 日 | 113 年 12 月 31 日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206,004 | 13 | $ 386,803 | 21 |
|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 | 六(二)及八 | ||||
| 動 | 815,880 | 50 | 760,532 | 42 | |
| 1150 應收票據淨額 | 六(三) | 6,867 | - | 28 | - |
|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三) | 27,099 | 2 | 26,929 | 1 |
| 1200 其他應收款 | 3,007 | - | 3,827 | - | |
| 130X 存貨 | 六(四) | 245,173 | 15 | 291,251 | 16 |
|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 5,348 | - | 20,551 | 1 | |
|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 1,309,378 | 80 | 1,489,921 | 81 | |
| 非流動資產 | |||||
|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五)及八 | 288,393 | 17 | 296,333 | 16 |
| 1780 無形資產 | 302 | - | 737 | - | |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十五) | 42,263 | 3 | 41,667 | 3 |
|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 22 | - | 22 | - | |
|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 330,980 | 20 | 338,759 | 19 | |
| 1XXX 資產總計 | $ 1,640,358 | 100 | $ 1,828,680 | 100 |
(續次頁)
16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負債及權益 | | 附註 | 114 年 12 月 31 日
金額% | 113 年 12 月 31 日
金額% | 113 年 12 月 31 日
金額% |
| --- | --- | --- | --- | --- | --- |
| 流動負債 | | | | | |
| 2130 | 合約負債-流動 | 六(十一) | $ 49,163 3 | $ 162,973 9 | |
| 2150 | 應付票據 | | 8,497 1 | 13,645 1 | |
| 2170 | 應付帳款 | | 34,598 2 | 67,222 4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六) | 24,155 2 | 27,510 1 |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 | | 34,387 2 | 12,437 1 | |
| 2250 | 負債準備-流動 | | 914 - | 914 - |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 | 4,597 - | 4,412 -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 156,311 10 | 289,113 16 | |
| 非流動負債 | | | |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十五) | 3,082 - | 14,674 1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 六(七) | 1,726 - | 4,641 -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 4,808 - | 19,315 1 | |
| 2XXX | 負債總計 | | 161,119 10 | 308,428 17 | |
| 權益 | | | | | |
| | 股本 | 六(八) | |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 854,736 52 | 854,736 47 | |
| | 資本公積 | 六(九) | | | |
| 3200 | 資本公積 | | 154,252 10 | 154,252 8 | |
| | 保留盈餘 | 六(十) | |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 286,433 17 | 268,298 15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 183,818 11 | 242,966 13 | |
| 3XXX | 權益總計 | | 1,479,239 90 | 1,520,252 83 | |
| | 重大之期後事項 | 十一 | |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1,640,358 100 | $ 1,828,680 100 | |
後附財務報表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林聖明
經理人:詹正濠
產品
會計主管:蔡志清

17
臺臨機處
民國114年
113年5月20日
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項目 | | 附註 | 114
金額 | 年
% | 度
% | 113
金額 | 年
% | 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十一) | $ 495,440 | 100 | | $ 498,100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四)(十四) | ( 327,409) | ( 66) | | ( 324,940) | ( 65) | |
| 5900 | 營業毛利 | | 168,031 | 34 | | 173,160 | 35 | |
| | 營業費用 | 六(十四) | | | | | | |
| 6100 | 推銷費用 | | ( 31,982) | ( 7) | | 32,602 | ( 6) | |
| 6200 | 管理費用 | | ( 21,682) | ( 4) | | 22,849 | ( 5)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 ( 13,161) | ( 3) | | 13,815 | ( 3) | |
| 6450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 十二(二) | ( 1,490) | - | | - | -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 ( 68,315) | ( 14) | | 69,266 | ( 14) | |
| 6900 | 營業利益 | | 99,716 | 20 | | 103,894 | 21 |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 | | | |
| 7100 | 利息收入 | 六(二)(十二) | 37,757 | 8 | | 52,153 | 10 | |
| 7010 | 其他收入 | | 78 | - | | 349 | -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十三) | ( 16,983) | ( 4) | | 69,904 | 14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 20,852 | 4 | | 122,406 | 24 | |
| 7900 | 稅前淨利 | | 120,568 | 24 | | 226,300 | 45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六(十五) | ( 25,696) | ( 5) | | 45,346 | ( 9)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94,872 | 19 | | $ 180,954 | 36 |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 | | |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 | |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六(七) | $ 1,091 | - | | $ 494 | -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六(十五) | | | | | | |
| | 稅 | | ( 218) | - | | ( 99) | -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873 | - | | $ 395 | -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95,745 | 19 | | $ 181,349 | 36 | |
| | 每股盈餘 | 六(十六) | | | | | | |
| 9750 | 基本 | | $ 1.11 | | | $ 2.12 | | |
| 9850 | 稀釋 | | $ 1.11 | | | $ 2.12 | | |
後附財務報表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林聖明
經理人:詹正淦
金於
會計主管:蔡志清
18
| 附 | 扶贫通股股本 | 贷 | 本行 | 公 | 债 | 债 | 债 | 抵 | 抵 | 抵 | 抵 | 抵 | 单位:新台幣仟元 | ||
|---|---|---|---|---|---|---|---|---|---|---|---|---|---|---|---|
| 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
| 113年1月1日软额 | $ 854,736 | $ 23,966 | $ 130,286 | $ 257,311 | $ 166,625 | $ 1,432,924 | |||||||||
| 本期净利 | - | - | - | - | 180,954 | 180,954 | |||||||||
| 本期其他综合损益 | - | - | - | - | 395 | 395 | |||||||||
| 本期综合损益绝额 | - | - | - | - | 181,349 | 181,349 | |||||||||
| 112年度盈勤抬撥及分配 | 六(十) | ||||||||||||||
| 法定盈勤公赚 | - | - | - | 10,987 | ( 10,987) | - | |||||||||
| 现金股利 | - | - | - | - | ( 94,021) | ( 94,021) | |||||||||
| 113年12月31日软额 | $ 854,736 | $ 23,966 | $ 130,286 | $ 268,298 | $ 242,966 | $ 1,520,352 | |||||||||
| 1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
| 114年1月1日软额 | $ 854,736 | $ 23,966 | $ 130,286 | $ 268,298 | $ 242,966 | $ 1,520,352 | |||||||||
| 本期净利 | - | - | - | - | 94,872 | 94,872 | |||||||||
| 本期其他综合损益 | - | - | - | - | 873 | 873 | |||||||||
| 本期综合损益绝额 | - | - | - | - | 95,745 | 95,745 | |||||||||
| 113年度盈勤抬撥及分配 | 六(十) | ||||||||||||||
| 法定盈勤公赚 | - | - | - | 18,135 | ( 18,135) | - | |||||||||
| 现金股利 | - | - | - | - | ( 136,758) | ( 136,758) | |||||||||
| 114年12月31日软额 | $ 854,736 | $ 23,966 | $ 130,286 | $ 286,423 | $ 183,818 | $ 1,479,239 |
復附附務報表附註為本附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修回事項。
董事長:林聖明
經理人:唐正溢
會計主管:蔡志偉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附註 | 114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 | 113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 |
| --- | --- | ---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
| 本期稅前淨利 | | $ 120,568 | $ 226,300 |
| 調整項目 | |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
| 折舊費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五)(十四) | 8,080 | 7,740 |
| 攤銷費用 | 六(十四) | 435 | 484 |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 十二(二) | 1,490 | - |
| 利息收入 | 六(十二) | ( 37,757 ) | ( 52,153 ) |
| 未實現外幣兌換利益 | | ( 7,857 ) | ( 66,235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
| 應收票據淨額 | | ( 6,839 ) | ( 24 ) |
| 應收帳款淨額 | | ( 1,660 ) | 15,096 |
| 其他應收款 | | 530 | 400 |
| 存貨 | | 46,078 | ( 50,245 ) |
| 其他流動資產 | | 15,203 | ( 1,613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
| 合約負債 | | ( 113,810 ) | 27,264 |
| 應付票據 | | ( 5,148 ) | 3,638 |
| 應付帳款 | | ( 32,624 ) | 12,140 |
| 其他應付款 | | ( 3,355 ) | 1,332 |
| 負債準備-流動 | | - | 20 |
| 其他流動負債 | | 185 | ( 5,017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 | ( 1,824 ) | 106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流入 | | ( 18,305 ) | 119,233 |
| 收取之利息 | | 38,047 | 52,315 |
| 支付之所得稅 | | ( 16,152 ) | ( 60,585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 3,590 | 110,963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
|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808,417 ) | ( 694,224 ) |
|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 760,532 | 1,034,485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五) | ( 140 ) | ( 4,442 ) |
| 取得無形資產 | | - | 97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 ( 48,025 ) | 335,722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
| 發放現金股利 | 六(十)(十七) | ( 136,758 ) | ( 94,021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136,758 ) | ( 94,021 ) |
| 匯率變動數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 394 | 73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 ( 180,799 ) | 352,591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386,803 | 34,212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206,004 | $ 386,803 |
後附財務報表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林聖明
經理人:詹正淦
金澄
會計主管:蔡志清
盧清華
-12-
附件四
5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度盈餘分配表
| 項目 | 金額 | 新台幣:元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88,073,700 | |
| 加:114 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 | 0 | |
| 加:114 年度稅後淨利 | 95,746,071 | |
| 減:提列法定公積 10% | 9,574,607 | |
| 減:彌補虧損 | - | |
| 可供分配盈餘(A) | 174,245,164 | |
| 減:分配股東現金股利(B) | ||
| 每股配發現金紅利 1 元 | 85,473,612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88,771,552 | |
| 附註:1.(B)/(A)*100≥49.05% |
董事長:林聖明
總經理:詹正淦
會計主管:蔡志清
附件五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本處理程序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一)第0910006105號函……以下文字省略…………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號令修訂。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修訂。 | 本處理程序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一)第0910006105號函……以下文字省略…………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號令修訂。 | 依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修訂 |
| 第三十一條:四、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並達下列規定之一:(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三)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七、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第八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八七、除前六七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 第三十一條:四、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並達下列規定之一:(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屬公司正常營運所需之行為,考量資訊揭露之重大性,爰於第一項第四款新增第三目,針對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之公告標準提高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併同修正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針對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之公告標準提高為交易金額新臺幣十億元。二、考量公司為善用其營運資金,有透過投資固定收益商品進行資金調度以提升現金收益率之需求,惟現行規定交易金額新臺幣三億元之公告門檻恐使大型企業面臨頻繁公告之情形,基於資訊揭露之重大性考量,並衡酌商品風險屬性,爰於第一項新增第七款,針對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第八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之公告標準提高為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
21
| 債。 | 三、現行第一項第七款移列第八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 |
|---|---|---|
| 第三十四條: | ||
| 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②}: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②}: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台幣一千億元計算之。 | 第三十四條: | |
| 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 ||
| 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 配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新增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申報標準,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計算方式。 | |
| 第三十八條: | ||
| 實施日期:85 年 07 月 31 日,第一次修訂:90 年 06 月 27 日,第二次修訂:92 年 04 月 11 日,第三次修訂:103 年 03 月 17 日,第四次修訂 106 年 03 月 10 日、第五次修訂 108 年 03 月 22 日。第六次修訂 111 年 06 月 29 日。第七次修訂 115 年 06 月 29 日 | 第三十八條: | |
| 實施日期:85 年 07 月 31 日,第一次修訂:90 年 06 月 27 日,第二次修訂:92 年 04 月 11 日,第三次修訂:103 年 03 月 17 日,第四次修訂 106 年 03 月 10 日、第五次修訂 108 年 03 月 22 日。第六次修訂 111 年 06 月 29 日。 | 增列修訂日期 |
修改後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節: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條:本處理程序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一)第0910006105號函及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字第09500002801號令公布證券交易法部份條文及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內政部發布「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部份條文及一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金管會證字第1020053073號公告修正規定及一〇六年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號之及一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41072號令修訂及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號令修訂。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333號令修訂。
第二條: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本處理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認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第五條: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23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第六條: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須經董事會通過,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七條:本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應依所定處理程序辦理:
一、資產範圍。
二、評估程序:應包括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等。
三、作業程序:應包括授權額度、層級、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等。
四、公告申報程序。
五、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六、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七、相關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或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之處罰。
八、其他重要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之關係人交易、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進行企業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程序第9條至17條規定訂定處理程序。母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訂定並執行本處理程序。
第八條: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第九條: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
24
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建設業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並於取得估價報告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前項第三款之會計師意見。
第十條: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第十二條: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三條: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十四條: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規定辦理。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第十五條: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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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已依證交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已依證交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將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但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在此限。第一項及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股東會、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六條: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同或租賃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用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四、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第十七條: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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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二、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第十八條: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款前段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注意下列重要風險管理及稽核事項之控管,並納入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經營或避險策略、權責劃分、績效評估要領及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以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等。
二、風險管理措施。
三、內部稽核制度。
四、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第二十條: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一、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四、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五、其他重要風險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一、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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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一、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處理程序及公司所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二、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第二十條第四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前項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二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第二十三條: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條第一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第二十五條: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公司參與股份受讓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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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第二十七條: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第二十八條: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違約之處理。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第二十九條: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第三十條: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三)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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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七、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第八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八七、除前六七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債券證,或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取得或處分資產時,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三十三條: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母公司為之。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一;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一;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台幣一千億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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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由權責單位依下列授權範圍內裁決之:
| 項目 | 金額 | 權責單位 | ||
|---|---|---|---|---|
| 董事會 | 董事長 | 總經理 | ||
| 長期投資、會員證、土地 | - | 決 | 審 | 審 |
| 短期有償證券投資 | ||||
| (債券型及貨幣型基金除外) | 累計達 3,000 萬元(不含)以下 | - | 決 | 審 |
| 累計達 3,000 萬元以上 | 決 | 審 | 審 | |
| 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10 萬元(不含)以下 | - | - | 決 |
| 10-100 萬元(不含) | - | 決 | 審 | |
| 100 萬元以上 | 決 | 審 | 審 | |
| 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 | - | 決 | 審 |
| 衍生性商品 | ||||
| (含債券型基金) | 美金 50 萬元(含)以下或等值之其他貨幣 | - | - | 決 |
| 美金 50 萬元(不含)以上至 100 萬元(含)或等值之其他貨幣 | - | 決 | 審 | |
| 美金 100 萬元(不含)以上或等值之其他貨幣 | 決 | 審 | 審 | |
|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 | 決 | 審 | 審 |
第三十六條:本處理程序未盡事宜部份,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處理程序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實施日期:85 年 07 月 31 日,第一次修訂:90 年 06 月 27 日,第二次修訂:92 年 04 月 11 日,第三次修訂:103 年 03 月 17 日,第四次修訂 106 年 03 月 10 日、第五次修訂 108 年 03 月 22 日。第六次修訂 111 年 06 月 29 日。第七次修訂 115 年 06 月 29 日
附件六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 ROUNDTOP MACHINERY INDUSTRIES CO., LTD.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一、各種工作母機(車床、銑床、鉋床、磨床、鑽床、電腦切削中心機、電腦車床、電腦銑床等)各種機械及其零配件製造買賣。
二、塑膠射出成型機、各種塑膠機、放電加工機、擴孔研磨之加工及各種機械及零件及其配件製造買賣。
三、汽車交通器材零件製造買賣。
四、航空器材零件製造買賣。
五、自動化機械用電腦製造買賣及代理經銷。
六、模具開發製造及買賣。
七、檢驗量測設備製造及買賣。
八、機械零件檢測業務。
九、建築材料之製造買賣。
十、前各項有關產品之進出口業務。
十一、投資興闢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及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商業大樓及國民住宅出租出售業務、及委託營造廠商興建一般工業用地之廠房倉庫出租出售業務。
十二、CD0102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
十三、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臺灣省台中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依法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四條:本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投資總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捌億捌仟萬元正,分為捌仟捌佰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正,分次發行,發行有關事宜由董事會議定之。
第六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股票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七條: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股份轉讓之登記,於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為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有關視訊會議相關作業程序悉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十一條: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〇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公司各股東,除受限制及公司法規定無表決權之股份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三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董事及經理人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五-九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所持有股份總額不得少於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其成數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至少兩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權,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第十六條: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獨立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傳真及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〇八條規定辦理。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畫面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八條:董事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第十九條: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應依公司法規定為之。
第二十條: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依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決議,聘請顧問及重要職。
第五章 會計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利益,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其中應提撥不低於 50% 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不高於百分之四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應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支付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支付之。
本公司所屬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需求之必要,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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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餘數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前述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決議審計委員會同意之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分配之。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配案,股東紅利之總額應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之四十%至九十%,其中現金紅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二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得對關係企業及有業務往來之公司做保證。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董事之報酬由董事會依同業一般水準議定之。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廿四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廿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廿五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五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廿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廿七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三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五月十二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九月十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一〇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二年六月二十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四修正於民國一〇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〇年七月五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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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獨立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獨立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獨立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相關規定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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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第六條: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獨立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第六條之一: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
第七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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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第九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委由司儀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六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十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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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獨立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獨立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獨立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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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獨立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第十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第二十條: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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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獨立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重訂定於民國110年6月28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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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第三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
第四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訂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主管機關規定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第五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九八條規定採累積記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第六條:(刪除)
第七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第八條: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第九條: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備置之選票。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它文字者。
(六)未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者。
(七)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八)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第十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獨立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本選舉辦法訂立於民國107年6月26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09年06月24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1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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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提名115年股東會第16屆董事與獨立董事選舉候選人名單
| 類別 序號 | 候選人 名字 性別 | 學歷 | 主要經歷 | 目前兼任本公司 及 其他公司之職務 | 持有股數 (股) | 獨立董 事是否 達三屆 |
|---|---|---|---|---|---|---|
| 董事 序號:1 | 林聖明 男 | 逢甲大學 機械工程系 |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4屆董事長、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5屆董事長 | 9,366,847 | 不適用 |
| 董事 序號:2 | 詹正淦 男 | 初中畢 |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4屆副董事長 |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5屆副董事長、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億進實業(股)公司董事長 | 1,407,218 | 不適用 |
| 董事 序號:3 | 蔡秀琴 女 | 高中畢 |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4屆董事 |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5屆董事 | 5,204,524 | 不適用 |
| 董事 序號:4 | 陳沛然 男 | 高中畢 |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4屆董事 |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5屆董事、巨禾工業(股)公司董事長 | 1,153,171 | 不適用 |
| 獨立董事 序號:5 | 蔡錦祥 男 | 彰化高中 東海大學 企研班結業 |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4屆獨立董事、宜新實業(股)董事 |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5屆獨立董事、廣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138,000 | 否 |
| 獨立董事 序號:6 | 江宗佑 男 | 日本國力 電氣通訊大學機械制御工學博士前期(碩士) | 松迅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電通精密有限公司總經理 | 0 | 否 | |
| 獨立董事 序號:7 | 吳采茜 女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 昌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昌翰投資(股)董事 | 0 | 否 |
附件十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截止至本次股東會停過日:115年5月1日
| 職稱 | 姓名 | 持有股數 | 持股比例(%) |
|---|---|---|---|
| 董事長 | 林聖明 | 9,366,847 | 10.96 |
| 董事 | 詹正淦 | 1,407,218 | 1.65 |
| 董事 | 蔡秀琴 | 5,204,254 | 6.09 |
| 董事 | 陳沛然 | 1,153,171 | 1.35 |
| 獨立董事 | 江文卿 | 600,023 | 0.70 |
| 獨立董事 | 吳佳興 | 0 | |
| 獨立董事 | 蔡錦祥 | 138,000 | 0.16 |
| 全體董事持股合計 | 17,869,513 | 20.91 |
註1:本公司於115年5月1日止之實收股本為85,473,612股。
註2:本公司全體董事合計應持有最低股數為6,837,889股。
(85,473,61210/1000.8)=6,837,889股。
註3:停止過戶日:115年5月1日至1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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