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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chip 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Dec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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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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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瑞芯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由 3 名以上 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 长,另设副组长 1 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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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可以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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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举手表决以及通讯表决 等方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名战略委 员会委员会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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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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