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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chip 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Jun 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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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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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 的执业资格,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

度;

(三)熟悉并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信誉;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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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

  • 年应未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 控制制度;

    •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 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条所称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 幅低于基准价;

    •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 师。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 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 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股东大会上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 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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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 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按审计业 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 (二)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法定披露,或审计人员和

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 (七)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履行义务;

    • (八)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除上述第(一)(三)(八)项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 间改聘执行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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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出现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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