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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chip 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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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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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由三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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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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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可以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 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委员能 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 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被委托人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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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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