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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chip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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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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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3-077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一百零九条 …… 独立董事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一百零九条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 家境内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3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不得无故被免职。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不得无故被免职。 |
| 4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2 次未能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30 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
| 5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公司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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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 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时,该独立董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 前,拟辞职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 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 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 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 日内 完成补选。 |
|
|---|---|---|
| 6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 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7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8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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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以及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 9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 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制定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 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三)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 (十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 案; (十八)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 权益的影响; (十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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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明确、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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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 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 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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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证券交易所 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 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 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 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
| 12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 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 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书面记载。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 作记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 董事工作记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书面记载。 |
| 13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
第一百二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履职保 障。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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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 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 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 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 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 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 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 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 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 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 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 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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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规 定的董事会审议的相应最低限额的事项, 其权限为: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所规 定的董事会审议的相应最低限额的事项, 其权限为: …… |
| 15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3 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1名独立董 事。战略委员会的召集人为董事长。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 名 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 名独立董 事。战略委员会的召集人为董事长。 |
| 16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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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 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2 名独立董 事。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 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 名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
|---|---|---|
| 18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9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2 名独立董 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该 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 名 或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 至少有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该独立董 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
| 20 |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事项。 |
| 21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为3 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有2 名独 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 立董事。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 事。 |
| 22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 (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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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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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
| 24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 25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方式 或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 |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方式或 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 |
| 26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方式 或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方式 或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 |
| 27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 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 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 |
| 28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29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公司章 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废止。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有关条款的修订内容,以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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