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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chip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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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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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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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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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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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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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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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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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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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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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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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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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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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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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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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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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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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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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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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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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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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本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至(七)、(九)、(十)、(十一)项规 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本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八)、 (十二)至(十六)项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 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 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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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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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 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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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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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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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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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3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向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发送。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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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 期。
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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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向会议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 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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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 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董事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 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议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 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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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秘书对会议召 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 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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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 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大会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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