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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chip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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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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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0-049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 事项说明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 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融资(本章程中 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 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 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 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 具保函等形式)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公司发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融资(本章程中的融资事 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 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 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 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公司发生 |
| 生的除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以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 |
的除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以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事项 (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2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2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 以上。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 事项;对于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除 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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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事项;对于符合本章程第四十 三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关联 交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对于符合本章程第四 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 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联交易事项标准的公司关联交易 事项(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 限的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 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监管机构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 |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于符 合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 二)项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标准的公司关 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 的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 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 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 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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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 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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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 (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 条规定的董事会部分职权,其权 限为: 1、决定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 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担 保、关联交易除外)事项(下述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30%,且绝对金 额低于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三)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二 十七条所规定的董事会审议的相应 最低限额的事项,其权限为: 1、决定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 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事 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2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低 于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 金额低于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30%,且绝对金额低于300 万元。 2、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 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若董事长为关联董 事,则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董事会 审议。 3、有权决定下列“购买或出 售资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润的2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20%;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 2、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若董 事长为关联董事,则应当将该交易 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 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 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 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 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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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30%,且绝对金 额低于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低 于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 金额低于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30%,且绝对金额低于300 万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 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
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 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 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 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 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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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 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 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 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 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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