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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chip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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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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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0-021
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公司名称、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 议案》、《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上述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州瑞 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29 号),核 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过 4,200 万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2 月 4 日出具的天健验字[2020]15 号《验资报告》 核验,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370,280,000 元变更为 412,280,000 元,公 司的股本由 370,280,000 股变更为 412,280,000 股。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经营发展需要,以及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公 司中文名称由“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为“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最终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名称为准),同时公司英文名称由 “Fuzhou Rockchip Electronics Co., Ltd.”拟变更为“Rockchip Electronics Co., Ltd.”。 公司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不变。
此次变更公司名称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主营业务未发 生重大变化,发展战略未发生重大调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名称变更
后,公司法律主体未发生变化,名称变更前以“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名义开展的合作继续有效,签署的合同不受名称变更的影响,公司仍将按约定的 内容履行。
待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公司章程》及所有规章制度涉及公司名 称的,将一并进行相应修改。
三、修订 < 公司章程 >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将《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公司章程》,并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 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1 | 第三条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股,于 年 月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19 年 12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00 万股,于2020 年 2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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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22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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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
|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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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5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 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1,228 万股,均为普通股。 |
| 6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 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 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 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
| 7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
|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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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
|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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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 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直接或 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 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 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 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垫付 费用、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 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 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 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 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
|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 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 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 持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的 机制,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大股 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所侵 占公司资产的,通过变现其所持 公司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如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时未按照前款规定启动 “占用即冻结”机制,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 |
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 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 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方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时,应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进行司法冻结,控股股东不能 以现金清偿其所侵占公司资产的, 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偿还侵占 资产。 如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 司资产时未按照前款规定启动“占 用即冻结”机制,公司连续18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 启动前述“占用即冻结”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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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监事会启动前述“占用即冻 结”机制。 如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启动前述“占 用即冻结”机制,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 日内未启动该机制,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启动该机 制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申请对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 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的程 序。 |
如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启动前述“占用即 冻结”机制,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30 日内未启动该机制,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启动该机制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申请对大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 董事予以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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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
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不包括公司控股股 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 (六)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三)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包括公 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 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提供 |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 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四)项 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包括公司控 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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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另有 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 相应程序。 |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另有规定外, 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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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无 | (新增)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
|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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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提供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 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13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
|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 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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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15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
|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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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
| 17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 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
|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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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 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本公司或持有 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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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以 公告方式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 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说 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 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以公告方 式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 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
| 20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21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22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为: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 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工商 登记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 知关联股东; |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为: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 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 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东名册记载 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 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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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24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二款 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 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 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
| 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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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每届任期3 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作出通 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每届任期3 年。董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作出通过 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
| 26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27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包括1/3 以上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有1 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包括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 少有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
|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 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并 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 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 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 资格之一)。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
人士是指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 验的人士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 格的人士,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 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人士)。独立董 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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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 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四)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有可 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 项; (十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对 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重大关联交易; (十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三)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股份; (十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十七)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 诺变更方案; (十八)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 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 |
| 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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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 第一百二十条为了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 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其他利益。 |
第一百二十一条为了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 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 益。 |
| 30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 31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融资(本章程中 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 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 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 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 具保函等形式)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公司发 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事 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融资(本章程中的融资事 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 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 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 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公司发生 的除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以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事项 (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 32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 在内。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 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以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 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提供 或接受劳务,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 述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 |
| 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 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 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 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 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 视为上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入。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 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上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 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条的规 定。 |
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 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 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 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 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条 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 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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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三)董事会会闭会期间行 使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 董事会部分职权,其权限为: 1、决定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 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30%,且绝对金额低于100 万元; 2、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 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若董事长为关联董 事,则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董事会 审议。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的董事会部分职权,其权限为: 1、决定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 易(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除外)事项(下述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且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 2、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若董事 长为关联董事,则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董事会审议。 (新增)“3、有权决定下列“购买或 出售资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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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30%,且绝对金额低于 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30%,且绝对金额低于300 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低 于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且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 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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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 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董事和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 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董事 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 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
|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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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召 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 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说明。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召开 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 明。 |
| 36 | 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 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 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 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 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 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 |
|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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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 | 第一百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 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五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 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 38 |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 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 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 其是否存在第九十七条所列情形 向董事会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第 九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 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 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
第一百五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八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 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第九十八条所列情形向董事会 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第九 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 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级 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
| 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和第一百零一条(四)至(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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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 | 第一百五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或领薪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 40 |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应制订 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
第一百五十九条总经理应制订总 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
| 41 |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42 | 第一百六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可 以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 总监担任。 |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可以 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 人担任。 |
| 43 |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推荐, 由董事会聘任。 |
第一百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
| 44 | 第一百六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 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 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 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九十 |
第一百六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八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 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 间内,就其是否存在第九十八条所 |
| 七条所列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第九十七条 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 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 者监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列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第九十八条所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 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监事 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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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 第一百八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 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 年。 |
第一百八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 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
| 46 |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利润分配 方式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现 金与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优先 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 司原则上应当按年度将可分配利 润进行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二)利润分配方 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 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在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应 当按年度将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 审计。 |
|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4、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技术改造、 项目扩建、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或 超过8,000万人民币; 4、公司分红年度经审计资产 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不超过 70%;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和决策机制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 经营业绩、现金流状况、未来发 展规划和资金需求等因素拟定, 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4、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导 致公司现金流紧张(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扩建、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20%,或超过8,000万元; 5、公司分红年度经审计资产负 债率(合并报表口径)不超过70%。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 决策机制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 业绩、现金流状况、未来发展规划 和资金需求等因素拟定,并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 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 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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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
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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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 可以续聘。 |
| 48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 前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3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
| 当情形。 | ||
|---|---|---|
| 49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进 行。 |
删除 |
| 50 |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 条规定的方式或电话、电传等方 式进行。 |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规 定的方式或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 |
| 51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六条规定的方式或电话、电传 等方式进行。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 条规定的方式或电话、电传等方式 进行。 |
| 52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 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公司传 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 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 出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 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
| 53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
|---|---|---|
| 54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 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
| 55 | 第二百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
| 56 | 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股东大会修订。 |
| 57 | 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原《公司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 日起废止。 |
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原《公司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 起废止。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至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