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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chip Electronic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Jun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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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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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瑞芯微 证券代码:603893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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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7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 ........................... 8 (三)股票来源 ................................................. 9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9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价格 ....................... 14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21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2 (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 见 ............................................................ 22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23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2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24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价格的核查意见 ........................ 24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25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 意见 .......................................................... 27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8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 意见 .......................................................... 29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9 (十一)其他 .................................................. 30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3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31 (一)备查文件 ................................................ 31 (二)咨询方式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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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瑞芯微、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人员、业务骨干人员 |
| 股票期权有效期 | 指 |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 的时间段 |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 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 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 日 |
| 行权价格 | 指 |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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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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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瑞芯微提供,本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 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 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 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瑞芯微 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 构成对瑞芯微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 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 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 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 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 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 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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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
-
真实、可靠;
-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
-
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
(五)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
-
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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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主要内容
瑞芯微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瑞芯微的实际情况,对 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 针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55 人,包括:
-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
3、公司技术骨干人员、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
-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 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 期权数量 (万份)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获授的权益 总量(万 股) |
占授予权 益总数的 比例 |
占目前 总股本 的比例 |
|---|---|---|---|---|---|---|
| 王海闽 | 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 |
0 | 25.00 | 25.00 | 3.57% |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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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 干、业务骨干(154人) |
188.00 | 347.70 | 535.70 | 76.43% | 1.30% |
|---|---|---|---|---|---|
| 预留部分 | 47.00 | 93.20 | 140.20 | 20.00% | 0.34% |
| 合计 | 235.00 | 465.90 | 700.90 | 100.00% | 1.70%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目前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700.9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228.00 万股的 1.70%。授予部分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35.0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41,228.00 万股的 0.57%,其中首次授予 188.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6%,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6.82%;预留 47.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6.71%。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 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 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65.90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 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41,228.00 万股的 1.13%,其中首次授予 372.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0%,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 的 53.17%;预留 93.2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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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 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 整。
(三)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 后相关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 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 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 月内授出。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是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0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 期权的等待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是预留 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分别期自授予登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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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
授予日起满 14 个月后的未来 36 个月内分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20 年授出,则各期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同
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21 年授出,则各行权期及各期行 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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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 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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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 月内授出。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是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0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 月。若是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分别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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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止 | ||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
40%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授出,则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出,则各解除 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
50% |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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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价格
-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63.00 元。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①本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63.00 元/股;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61.41 元/股。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的摘要。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①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1.5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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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31.5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31.50 元/股;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30.71 元/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①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1、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条件
-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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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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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 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2)以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 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1%; (2)以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
| 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三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3%;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 2020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部
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 2021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1%; (2)以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
| 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3%;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
以上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 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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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 考评结果 | A | B | C | D |
|---|---|---|---|---|
| 标准系数 | 100% | 80% | 0 |
=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 标准系 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C 级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D 级,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 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授予协议书》中对考评结果与标准系数有另外约 定,则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按照《授予协议书》中约定的执行,当期未能行权的股 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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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 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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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10%;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21%;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33%;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3%。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
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21%;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 |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33%; (2)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3%。 |
以上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 存款利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评结果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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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系数 100% 80% 0
=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标 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C 级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 考评结果为 D 级,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 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授予协议书》中对考评结果与标准系数有另外约 定,则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按照《授予协议书》中约定的执行,当期未能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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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 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瑞芯微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瑞芯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 种类、激励总量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 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等待/限售期、禁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行权/解除 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 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瑞芯微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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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限 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 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 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权益。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芯微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芯微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 以及发生不同情形时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具备操作上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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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瑞芯微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芯微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预留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 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 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总额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所规定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 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价格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芯微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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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价格的核查意见
5.1 股票期权
5.1.1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63.00 元。
5.1.2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63.00 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61.41 元/股。
5.1.3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5.2 限制性股票
5.2.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1.5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 31.5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5.2.2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31.50 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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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30.71 元/ 股。
5.2.3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瑞芯微本 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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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 是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0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自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是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1 年 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分别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在行权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可分三次 申请行权:第一次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30%;第二次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30%; 第三次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40%。若预留 部分股票期权于 2020 年授出,则各期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同首次授予部 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 2021 年授出,在行权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 的行权条件,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可分两次申请行权:第一次行权期内,激励对 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50%;第二次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申 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5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是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0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若是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 27 / 32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 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二 次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授出,则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授出,在解除 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可分两次申请 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 50%;第二次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 50%。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 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 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瑞芯微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瑞芯微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处理:完成等待/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换取 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 当以对可行权/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 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 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
28 / 32
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 量。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瑞芯微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 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 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 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 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瑞芯微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 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
意见
瑞芯微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均能反映 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 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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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 定了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 21%、33%或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 不低于 10%、21%、33%。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瑞芯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行权/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对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进行行权/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 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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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芯微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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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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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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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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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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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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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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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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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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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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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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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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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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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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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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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 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 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瑞芯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瑞芯 微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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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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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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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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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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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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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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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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